恩施市文化和旅遊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程式,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州和市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市文化和旅遊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 發布單位:恩施市文化和旅遊局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市文化旅遊市場綜合執法大隊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或者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行政執法決定前,由執法大隊法制監督室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未經法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不得作出決定的內部監督制約制度。
第三條下列行政處罰決定屬於文化旅遊市場重大行政處罰決定:
(一)吊銷許可證件的決定;
(二)責令停業整頓的決定;
(三)案情複雜的決定;
(四)對公民處以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五)認為屬於重大的其他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條下列行政強制決定屬於重大行政處罰決定:
(一)劃撥存款、匯款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二)拍賣或者變賣當事人合法財物用以抵繳罰款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三)認為屬於重大的行政強制決定。
第五條執法大隊應當在報局分管領導審批決定前,將下列材料提交法制監督室進行審核,具體包括:
(一)完整的行政執法卷宗材料;
(二)案件承辦人員的辦理建議及理由、依據;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證據、證明材料。
第六條法制監督室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案卷及相關材料後,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情複雜的,經局分管領導批准,可以延長3—5個工作日。
第七條法制監督室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以書面審核為主。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提交審核材料是否完整;
(二)執法主體和許可權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三)執法程式是否合法;
(四)執法對象是否認定準確,相關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確鑿;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自由裁量是否適當;
(六)執法文書是否完備、文書製作是否規範;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八)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事項。
情況複雜的,法制監督室可以向當事人了解情況、聽取陳述申辯,還可以會同辦案人員深入調查取證。
第八條法制監督室對案件進行審核後,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審核意見或建議:
(一)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建議繼續調查,並將案卷材料退回。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錯誤和自由裁量不當的,提出糾正意見;
(四)對程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對超出市文化和旅遊局管轄範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六)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提出不予處罰意見;
(七)對重大、複雜案件,建議局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
(八)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
第九條法制監督室審核完畢,應當製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歸檔,一份反饋給案件辦理人員存入執法案卷。
第十條大隊辦案人員收到法制監督室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後,應當及時研究,對合法、合理的意見應當採納。
第十一條大隊辦案人員對法制監督室的審核意見或建議存在異議的,可以與法制監督室協商溝通,經溝通仍不能達到一致意見的,報請局分管領導研究決定。法制監督室對疑難、爭議問題,應當向政府法制機構或者有關監督機關諮詢。
第十二條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經法律審核、局領導批准後,由辦案人員製作、送達。
第十三條重大行政執法案件需要舉行聽證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大隊辦案人員或者其人員不按本制度報送案件進行審核,審批人未經法律審核程式予以審批,致使案件處理錯誤的,由辦案人和審批人共同承擔執法過錯責任。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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