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為了規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行為,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21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辦法內容,解讀,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主體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主體,是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體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徵用等行政職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其法制審核機構對該執法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執法主體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不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行政執法主體主要負責人是推動落實本單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負責。
  第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遵循合法、公正、規範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工作,承辦部門負責法制審核初審。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其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負責本單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工作。法制審核機構原則上與具體承擔行政執法工作的機構分開設定。
  第七條 兩個以上行政執法主體以共同名義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由各自法制審核機構依照本單位職能分別進行法制審核。
  第八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按照原則上不少於本單位執法人員總數5%的要求,配備和充實政治素質高、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並與法制審核工作任務相適應的法制審核人員,並建立定期培訓制度,提高其法律素養和業務能力。
  法制審核人員資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規定執行。
  第九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統籌調用機制,為履行法制審核職責提供輔助性法律服務,實現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共享。
第二章 審核範圍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事項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列入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範圍: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式的;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四)案件情況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主體根據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可以適當擴大本單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範圍。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結合本機關行政執法行為的類別、執法層級、所屬領域、涉及金額等因素,制定本單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並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會公開。
  各級人民政府實施的列入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範圍的行政執法事項,由承辦部門在本單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中列明。
第三章 審核規範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事項調查取證完畢,行政執法承辦部門或者機構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後,應當在提請行政執法主體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提交法制審核。
  第十四條 提交法制審核時,應當向法制審核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及其事實、證據、法律依據、行政裁量權適用規則;
  (二)調查取證記錄。
  如有下列材料應當一併提供:
  1.聽證筆錄、聽證報告;
  2.風險評估報告;
  3.專家論證報告。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執法主體為人民政府的,承辦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供法制審核材料時,還應當附上本部門法制審核機構的審核意見。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可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執法主體、執法人員資格;
  (二)事實、證據;
  (三)法律依據及行政裁量權的行使;
  (四)執法程式;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法制審核機構收到送審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情複雜的,經分管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法制審核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後,提出下列審核意見:
  (一)認為許可權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依據準確、程式合法的,提出審核通過的意見。
  (二)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具體審核建議,退回承辦部門或機構
  1.執法主體不合法、執法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的;
  2.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3.法律依據錯誤的;
  4.違反法定程式的;
  5.執法決定明顯不當的;
  6.超越許可權的;
  7.法律文書不規範的。
  第二十條 承辦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具體審核建議作出相應處理後,再次提交法制審核。
  承辦部門或者機構對具體審核建議有異議的,應當與法制審核機構進行充分協調研究。
  第二十一條 法制審核工作人員與審核內容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書面檢查、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離崗培訓或者暫扣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行政執法證;涉嫌違反行政紀律的,交由有權機關處理:
  (一)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不通過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
  (二)行政執法承辦部門或者機構提交法制審核材料弄虛作假的;
  (三)法制審核機構未按規定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受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原省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印發的《廣東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解讀

2021年5月21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廣東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廣東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粵府辦〔2021〕13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背景
  一是貫徹中央決策部署的需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以下簡稱“三項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的重要改革任務,習近平總書記於2016年12月主持召開中央深改組會議審議通過“三項制度”改革試點方案,2018年11月14日主持召開中央深改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了《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繼續把推進“三項制度”工作列為重要任務。
  二是落實省政府工作部署的需要2019年《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方案》(粵府〔2019〕36號)明確要求“修訂出台《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廣東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廣東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完善三項制度配套規範”。
  三是貫徹實施民法典和新行政處罰法的需要2020年頒布的《民法典》充分考慮新時代人民民眾的需求,設立人格權編和侵權編,規定了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居住權、網際網路大數據時代相應權益等新權益,對行政執法活動作出了新的規範和要求;2021年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增加規定了行政處罰的信息公示、全過程記錄和法制審核等條款,我省的“三項制度”配套制度也有必要作相應的修改完善。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三部分。其中:《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分為五章,共二十九條;《廣東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分為五章,共三十一條;《廣東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分為五章,共二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完善了相關定義一是對“行政執法”“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內容進行了定義。
  (二)突出信息化作用總結廣東經驗作法,增加以信息化為支撐全面推行“三項制度”的內容,包括明確規定“各級行政執法主體通過全省統一的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統一歸集並公開行政執法信息”“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上線套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台和行政執法監督網路平台,實現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三類執法行為全過程網上流轉,行政執法信息及時全記錄”。
  (三)修訂了行為規範。明確了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徵用時,應當全程佩帶行政執法證件”;在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時,應當隱去的信息中增加了“生物識別信息、地址、電話號碼、電子信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
  (四)明確了有關時限對行政執法年度數據公開時間、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開時限、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更改時限等做了具體明確,同時結合工作實踐,增加了法制審核機構審核時間。
  三、保障措施
  一是組織開展《辦法》的學習培訓活動,加大組織實施力度。二是加快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台和行政執法監督網路平台建設套用,以信息化手段推動“三項制度”全面落實。三是結合法治廣東考核,加強《辦法》落實情況的督促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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