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

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

《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於2016年9月28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六次會議通過,經2016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歷經2019年修正,2022年修訂。

該條例共七章節七十條,是全國首部依法行政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
  • 頒布時間:2016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2017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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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變遷

《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2016年9月28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六次會議通過,2016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9年11月20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並經2020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根據2022年5月26日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並經2022年7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批准。

條例目錄

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目錄
章節
章節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行政決策
第三章
行政執法
第四章
依法行政的監督
第五章
依法行政的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全面建設法治政府,規範行政權力運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等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主體實施行政行為以及對其進行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行政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受委託的行政職權範圍內,以委託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由委託機關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應當以其隸屬的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由該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議事協調機構不得行使行政機關的職權。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並對其行政管理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實施監督。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依法行政工作,並對其行政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依法行政工作實施監督。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依法行政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負責本市依法行政的規劃、協調、指導、監督、考核等工作。
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依法行政的規劃、協調、指導、監督、考核等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本條例實施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依法行政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行政首長是本行政區域或者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 依法行政工作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最佳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能,規範文明執法,注重行政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和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依法編制權責清單,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並向社會公布。
權責清單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解釋、廢止情況以及機構和職能調整情況及時動態調整。
第九條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將部分行政職權委託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符合規定條件的組織行使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明確委託的對象、具體事項、許可權、責任、期限及相應的要求,並向社會公布。
行政機關委託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行使部分行政職權之前,應當對委託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受委託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是否具備相應的人員、設備、裝備等條件進行評估。經評估認為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不得進行委託。
行政委託實施一年後委託機關應當對受委託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行使受委託行政職權的情況進行評估。行政委託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作出重大修改或者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進行評估。經評估認為,行政職權由原行政機關實施更為恰當,或者委託後造成公共管理混亂、社會資源浪費等其他不宜委託的情形的,應當及時解除委託關係,相應的行政職權由原行政機關行使,並向社會公告。
委託機關應當在委託實施前對受委託行政機關或者組織進行培訓,加強對行政委託實施情況的日常監督和指導。受委託行政機關或者組織應當定期向委託機關報告行使受委託的行政職權的情況、存在問題以及整改措施。
受委託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將受委託的行政職權再委託給其他行政機關、組織或者個人行使。
第十條 行政行為一經作出,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式,不得撤回、撤銷、變更。
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可以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撤回或者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導致財產損失,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補償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對其財產損失進行評估,按照法定標準確定補償額度;沒有法定標準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補償額度,及時予以補償。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服務平台、政府信息平台、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統一公開查詢平台建設,綜合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為行政決策、行政執法、事中事後監管、公共服務等提供信息服務和技術支撐,推進政務數據有序共享,最佳化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數字法治政府。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拓寬公開渠道,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等公開。財政預決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依法需要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網際網路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及時、準確、全面公開。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暢通申請和公開渠道,依法向申請人公開相關信息。
依法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行政決策
第十三條 行政決策起草部門應當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收集和分析決策所需的材料和信息,可以自行組織起草決策草案,也可以委託有關專家或者第三方機構起草決策草案。
第十四條 行政決策起草部門可以根據行政決策事項的性質類別、複雜程度、影響範圍、社會關注度、實施條件等因素,採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網路平台互動、與特定群體進行溝通協商等方式聽取社會公眾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對社會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行政決策起草部門應當予以採納;對不予採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行政決策起草部門應當在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策草案時附具社會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眾反饋。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決策聽證程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決策執行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準確地貫徹執行行政決策。
決策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決策執行的督查機制,通過跟蹤調查、考核等措施,對行政決策事項的執行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六條 作出行政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出現其他不應當繼續執行的情況,導致行政決策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的,決策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修訂決策、中止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的決定。
決策執行部門和單位在行政決策執行過程中發現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應當及時報告決策機關。
行政決策不得因行政首長的更換而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但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式的除外。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點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等重要規劃;
(三)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重要的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
(四)制定開發利用保護土地、濕地、礦產、生物、水、海洋等重要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名園、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等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對經濟社會發展、民生保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等有重大影響的公共建設項目;
(六)批准大型危險化學品和有毒、有害物質生產企業以及資源熱力電廠等對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重大影響項目的專項規劃選址;
(七)制定或者調整政府定價的供水、燃氣、教育、基本醫療、交通運輸、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水平或者定價機制;
(八)制定或者調整重大社會保障收費標準和待遇標準;
(九)決定對生態環境保護有較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十)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執行上級既定決策部署、未加具貫徹意見轉發上級檔案所作出的決定不適用本條例關於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定。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職責許可權和本行政區域實際,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年度重大行政決策目錄,於每年第一季度經同級黨委同意後,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沒有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但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屬於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列入目錄並報送備案。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包括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環節。
第二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起草部門應當在重大行政決策調研時形成調研報告,並提交本級人民政府作為決策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重大行政決策起草部門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方案。
第二十二條 除涉及依法不予公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外,重大行政決策起草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網際網路政務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開下列事項:
(一)決策草案全文或者公眾獲得草案全文的途徑;
(二)關於決策草案的說明;
(三)決策草案涉及的主要問題;
(四)公眾提交意見的方式、途徑、起止時間;
(五)重大行政決策起草部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三十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徵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二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起草部門應當根據決策事項實際需要,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或者社會組織的意見。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婦女、兒童、老年人或者殘疾人等特定群體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起草部門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民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密切相關,可能對市場主體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行政決策起草部門應當在決策前通過座談會、實地調研、問卷調查等方式,充分聽取相關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民生領域的,重大行政決策起草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調查研究機構進行民意調查。
第二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下列事項之一的,決策起草部門應當進行聽證:
(一)制定或者調整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社會保障收費標準以及其他廣泛且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事項;
(二)社會高度關注且爭議較大的事項;
(三)行政決策起草部門認為有必要組織聽證的事項;
(四)國家、省、市規定的應當聽證的其他事項。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需要進行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重大行政決策聽證事項目錄並向社會公布。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應當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聽證參加人,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並充分表達意見。
第二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起草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進行論證,並在召開專家論證會的七日前向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提供決策草案及其說明和論證重點等相關材料。
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論證的專家人選由重大行政決策起草部門從專家庫中選定,也可以通過個別邀請,有關單位、研究機構推薦等方式選定。專家人選的選定應當注重專業性、代表性、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
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程式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起草部門或者決策機關指定的有關單位應當評估決策草案可能對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或者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等造成的不利影響,並將風險評估報告作為決策的依據。風險評估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社會組織進行。
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專項風險評估的決策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按照相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複評估。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進行風險評估。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決策草案,不得提交市、區人民政府集體討論決定。
重大行政決策起草部門應當在提請集體討論決定之前,將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和履行決策法定程式的說明等相關材料報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於七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市、區人民政府黨組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重大行政決策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範圍或者應當在出台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應當提請市、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與會人員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如實記錄、完整存檔,對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記載。
第三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後,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情形外,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決策出台後的十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網際網路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向社會公開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
第三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規定履行法定程式。情況緊急的,市、區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但是必須記錄在案,並於事後在市、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上說明理由。重大行政決策經同級黨委審定後執行的,還應當按照程式將有關情況報告同級黨委。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等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情況組織決策後評估。
決策後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參照本條例有關市、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定執行,法定程式包括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環節。
第三十四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在出台前按照審核許可權由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對其進行合法性審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審查的傾向性意見要求。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統一編號,未經合法性審查並統一編號的不得公布實施。行政規範性檔案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五年,暫行或者試行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三年。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網際網路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向社會公布。未在規定載體統一發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市、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公布後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報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政府網站建立全市行政規範性檔案資料庫,確保數據內容準確完整、更新及時和查詢便利。
第三章 行政執法
第三十五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在行政執法事前、事中和事後環節及時、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社會公眾公開、公布有關行政執法信息;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不完整的,要及時予以更正或者補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行政執法主體每年應當按照要求向社會公開上年度行政執法數據和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數據情況,並形成行政執法年度分析報告,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年度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形成行政執法年度綜合分析報告,報送本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執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編制並公布行政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清單,通過文字、音像等形式,合法、客觀、全面地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並全面系統歸檔保存。
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應當進行音像記錄;對查封扣押財產、強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應當進行全過程無間斷音像記錄。對其他行政執法環節,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執法行為的,可以不進行音像記錄。
第三十七條 行政執法主體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不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的;
(三)直接關係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的;
(四)經過聽證程式作出的;
(五)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六)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按照有關法制審核人員資格、比例、條件等方面的具體要求,配備與法制審核工作任務相適應的法制審核人員,並建立定期培訓制度,提高其法律素養和業務能力。
第三十八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辦理期限,行政執法主體明確承諾的辦理期限少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在承諾辦理期限內辦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執法主體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具有法定職責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立即履行。
第三十九條 市級行政執法主體可以在國家、省級行政執法主體制定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國家、省級行政執法主體尚未制定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的行政執法事項,市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及時制定、發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合理確定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經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後向社會發布。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按照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進行行政執法。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執法主體執行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進行監督。
第四十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對重大專項行政執法活動的法律風險和社會風險進行評估,在部署重大專項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根據評估結果有針對性地採取應對措施。
第四十一條 行政執法主體對行政執法許可權、標準等事項產生爭議的,應當書面提交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市行政執法主體與區行政執法主體之間,不同區行政執法主體之間就行政執法事項產生爭議的,應當書面提交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涉及國家、省駐穗單位的,由市人民政府報請省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分工協作機制。
行政處罰權由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集中行使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怠於履行法定監管職責,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發現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及時將有關線索、證據等移交綜合行政執法機構。
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採取自行巡查或者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巡查等方式,對綜合執法事項加強日常巡查,及時發現並處理違法行為。
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執法過程中需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單位協助確認違法事實和性質、提供有關材料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在職權範圍內自收到協助函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或者提供相關材料。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說明理由並明確答覆期限。
第四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行政許可目錄化、編碼化、標準化管理,最佳化行政許可流程,建立綜合受理、分類審批、統一出件、限時辦結的行政許可管理模式,推行行政許可網上辦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推進中介服務行業公平競爭,不得為當事人指定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收取中介服務機構任何形式的費用、報酬或者捐贈。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程式、許可權和條件,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行政執法權委託或者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其他行政執法主體行使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培訓、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將行政執法權交由其他行政執法主體行使的,應當參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進行評估並按規定處理。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相應的人員、物資、設備和裝備等行政執法資源配置給承接行政執法權的行政執法主體。
承接主體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範圍、依照法定程式行使行政執法權。
第四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的保障機制,保障行政執法主體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必需的經費、場所、物資、設備、裝備和人員等行政執法資源。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區、鎮、街道行政執法力量建設,按照區、鎮、街道行政執法主體管轄區域的面積、常住人口和案件數量等因素合理配置行政執法資源。
第四十六條 行政機關因實施行政執法的需要,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協助請求。
協助事項屬於被請求機關職權範圍內的,被請求機關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協助。被請求機關不能提供行政協助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請求機關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七條 本市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制定和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
第四章 依法行政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 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
市、區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向本級黨委、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
街道辦事處應當每年向區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
第四十九條 本市建立法治政府建設專項督察制度。
對於督察發現的問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要求落實整改並及時報告整改情況。
第五十條 本市地方性法規組織實施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在法規實施之日起三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法規實施準備情況,包括法規實施前應當完成的工作、法規實施必須具備的條件等落實情況和實施工作方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執法檢查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執法檢查組作法規實施情況的報告,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法規的實施情況,包括法規規定的主要制度的落實情況、法規規定職責的履行情況、法規要求制定的具體辦法或者實施細則的制定情況、法規的宣傳情況等;
(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規規定被追究行政責任的情況;
(三)法規實施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五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年第四季度編制下一年度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計畫。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不能按時提案的,應當說明情況。
沒有列入重大事項計畫,但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當由其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列入計畫並提出議案。
第五十二條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細化預算編制項目,提高預算編制的合法性、完整性、科學性和規範性。預決算編制口徑應當相對應並保持相對穩定,對編制口徑作出調整的,應當予以詳細說明。
有關預算報告報表的內容要求、具體格式,由市、區財政部門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提出,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審定。
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分類、分項目編制政府投資重大項目計畫,計畫應當包括項目的建設規模、總投資、年度投資和資金來源等內容。
對於意見分歧較大的預算項目和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單項表決機制。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於不符合編制格式、內容和口徑要求的預算和政府投資重大項目計畫,可以要求有關部門重新編制並報送審查批准。
第五十三條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通過下列方式對本級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實施監督:
(一)重大行政決策、行政規範性檔案監督評查;
(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案卷評查和投訴處理;
(三)行政複議案件處理;
(四)政府契約審查;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全市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督信息系統,實現行政執法全過程監督的信息化。
第五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使用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等依法進行全面審計,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市、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及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審計工作需要,依法全面、及時向審計機關提供與本單位、本系統履行職責相關的電子數據信息和必要的技術文檔。
對審計查出的問題,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間整改,並將整改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下半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一年度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第五十五條 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提出監察建議、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告知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的,依法予以處理。
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本單位敗訴的行政訴訟案件判決、裁定或者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文書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進行年度統計並向社會公開,對實施行政行為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眾投訴、舉報統一受理、分類處置、統一反饋機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投訴、舉報的統一受理、統一反饋,在本行政區域內建立統一的投訴、舉報平台,拓展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網址、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電子信箱等。
負責投訴、舉報統一受理、統一反饋的專門機構應當在接受投訴、舉報後十個工作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十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結的,應當及時通過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網上公示等方式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進展情況,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依法行政的保障
第五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工作人員定期學法制度,將法律知識培訓作為年度培訓的必選課程,每年至少舉辦一期法治專題培訓班、兩期以上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參加的法治專題講座。
第五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測試製度,實行公務員晉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考查、測試和考核結果作為任職或者晉升的參考。
第五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應當每年不少於兩次聽取依法行政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域內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六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工作機制。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基層社會矛盾化解等重大行政事務應當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意見。
第六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專門工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依法行政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等工作。
第六十二條 市、區法治建設考核指標體系應當細化考核內容和標準,重點對組織領導、制度建設、行政決策、行政執法、行政監督、政務公開、社會矛盾糾紛行政預防調處化解等情況進行考核。
考核的結果應當納入各級政府、政府部門及其領導幹部綜合績效考核,作為績效評定、職務調整和獎懲的依據;提升考核權重,權重不得低於綜合績效考核總分的百分之十。
第六十三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理論和本行政區域依法行政的全局性、前瞻性、戰略性問題的研究,加大法治政府建設宣傳力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行政決策起草部門、決策機關、決策執行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式起草行政決策、作出行政決策、實施行政決策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決策事項屬於重大行政決策的,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予以處理。
第六十五條 行政執法主體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程式、期限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十六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怠於履行法定監管職責,對受委託主體或者承接主體未履行培訓、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或者未及時履行行政協助義務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要求編制財政預算、政府投資重大項目計畫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十八條 負責投訴、舉報統一受理、統一反饋的專門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不受理公眾的投訴、舉報或者未按規定的期限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和處理進展情況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十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1、修訂《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的主要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對廣州高度重視,寄予殷切期望,要求廣州實現老城市新活力,在綜合城市功能、城市文化綜合實力、現代服務業、現代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方面出新出彩,強調城市規劃和建設要高度重視歷史文化保護,不急功近利,不大拆大建,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人居環境改善,更多採用微改造這種“繡花”功夫,注重文明傳承、文化延續,讓城市留下記憶,讓人們記住鄉愁。
在前進道路上,雖然廣州取得了顯著成績,但2020年底以來一段時間,在實施道路綠化品質提升、城市公園改造提升等工程中,發生了大規模遷移砍伐城市樹木問題,造成重大負面影響和不可挽回的損失,錯誤嚴重、教訓深刻。為汲取大規模遷移砍伐城市樹木問題的深刻教訓,省委、市委在整改工作中對科學綠化、生態文明、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和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加強審批監管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並將修訂依法行政條例納入了整改工作任務。市人大常委會牢記囑託、感恩奮進,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整改工作要求,將依法行政條例作為2022年立法工作的重點項目,從地方立法層面深入查擺大規模遷移砍伐城市樹木問題及成因,將整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予以法治化、規範化,實現由單項工作整改向完善制度機制全方位整改轉變,為實現老城市新活力、“四個出新出彩”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2、在修訂《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的過程中的焦點問題
一是有的行政決策不符合實際、不接地氣、不符合人民民眾的期盼和願望。此次大規模遷移砍伐城市樹木問題,反映出我市部分行政決策尊重客觀規律不夠,聽取專家、公眾意見不充分。部分重點園林綠化改造項目設計方案沒有充分組織專家論證並聽取公眾意見。
二是有的行政事權下放未經充分調研評估,基層執法能力不足,導致“接不住”“管不好”。部分行政主管部門在事權下放時未能充分考慮基層政府部門的承接能力與實際需求,未對基層執法主體是否具備相應的人員、設備、裝備等行政執法資源等條件進行充分調研和評估。
三是有的行政事權下放後事中事後監管不到位,存在“一放了之”的問題。部分基層執法工作人員對下放的行政執法事項不熟悉、缺乏相應的執法能力。部分市級主管部門對下放的事權落實情況監管不到位,市、區主管部門監管機制不健全、日常監督管理不到位,行政事權下放的同時行政執法資源未能同步下放,部分鎮街反映執法人員、物資、設備、裝備等行政執法資源不足,難以有效承接下放的行政執法權。
3、《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主要對哪些內容進行修訂
《廣州依法行政條例》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大規模遷移砍伐城市樹木問題,根據廣州實際情況作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在焦點問題上“砍一刀”,有效解決了行政決策、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解決部分行政決策不符合實際、不接地氣等問題。《條例》進一步細化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擴大了重大行政決策程式適用主體範圍,完善了公眾參與行政決策的具體方式和規範要求,建立了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程式,最大限度地保障社會公眾對行政決策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二是注重聽取不同意見,解決公眾參與不到位、專家論證不充分等問題。《條例》在專家論證程式中明確規定專家人選的選定應當注重專業性、代表性、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在重大行政決策行政聽證程式中對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聽證參加人,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並充分表達意見提出了具體要求。
三是規範行政執法權下放,加強基層行政執法能力建設,解決事權下放過程中基層執法主體“接不住、管不好”等問題。《條例》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和“能夠有效承接”作為行政執法權下放的條件,使行政執法權下放能夠符合基層管理的實際需要。同時,進一步強化了行政執法能力建設,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相應的人員、物資、設備和裝備等行政執法資源配置給承接主體,配齊配強行政執法力量。
四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解決“行政審批一放了之”等問題。《條例》建立健全了行政事權下放評估制度,對行政委託實施前、實施後的評估作了專門規定,明確要求下放機關應當在下放前對承接主體是否具備相應的人員、設備、裝備等條件進行充分評估,並對承接主體進行業務培訓,履行培訓、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加強日常監督和指導。
4、《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在修訂過程中是如何徵求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的修訂工作,成立了立法工作專班,常委會主要負責同志親自領導、親自把關,深入一線參與條例的修訂工作,《條例》修訂的過程是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生動實踐。
一是線上線下齊發動,廣泛徵求意見。書面徵求了市委有關部門、市政府相關部門、群團組織意見,通過智慧立法管理系統、廣州人大i履職小程式、人大立法官方微信微博等線上形式廣泛徵求五級人大代表及社會公眾意見,委託區基層立法聯繫點代為徵求基層民眾意見。
二是召開各類座談會,重點聽取意見。召開多場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協商會,聽取有關政府部門、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行政相對人、立法顧問和專家學者意見建議。
三是赴基層實地調研,深入了解情況。先後到華南國家植物園、市林業園林科學研究院、中山紀念堂、越秀公園、增城林場、增城區蓮塘村以及天河區、黃埔區基層立法聯絡站實地調研。
四是創新民主立法形式,匯聚真實民意。將民眾普遍關心的、與民眾密切相關的綠化問題,設計成通俗易懂的調查問卷並藉助於方便的網際網路形式問計於民。主動拓寬了解情況和收集意見的渠道,取得了積極效果。
五是審慎開展論證評估,有效凝聚共識。針對《條例》中的重點問題,邀請中國政法大學等高校著名學者和法律實務專家等進行專題論證。組織人大代表、相關部門、法學和園林領域專家開展表決前評估和社會風險評估,全面評估主要制度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以及法規實施後可能產生的社會效果。
從市政府提案到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立法工作專班召開座談會50場,實地調研13次,先後有法律、行政管理、園林綠化和語言文字等方面專家80餘人次參與論證,全市五級人大代表共7000餘人次參與了討論和研究。修訂過程中共收到各方面意見建議3500餘條,立法工作專班對收集到的意見建議進行了逐條研究,並積極予以採納,經過不下30餘次的集體討論,先後形成60餘份草案討論稿,根據各方面意見對《條例》多個條款作了修改。2022年5月26日,《條例》經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並獲全票表決通過。《條例》的修訂,鮮活地闡釋了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凝聚了各方面的心血和智慧,也充分體現了人民民眾的訴求和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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