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

《關於修改〈廣州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的決定》已經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屆9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
  • 發布文號: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
  • 發布時間:二○一○年二月一日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簡介,新版內容,舊版內容,

簡介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
市長 張廣寧
二○一○年二月一日

新版內容

關於修改《廣州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的決定
市政府第13屆98次常務會議決定對《廣州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以及……”修改為“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對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以及……。”
二、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市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並負責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四、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規定市政府對區、縣級市政府進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該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對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進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二)建立健全領導幹部學法制度的情況;(三)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建設和落實情況;(四)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制度的情況;(五)建立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的情況;(六)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的情況;(七)規範性檔案制定、備案審查和清理情況;(八)加強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情況;(九)完善推進政府依法行政報告制度的情況;(十)其他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內容。
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一)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規定;(二)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執法許可權;(三)適用執法依據是否規範;(四)行政執法程式是否合法;(五)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六)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情況;(七)行政執法案卷的質量情況;(八)行政執法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九)行政執法責任制及相關制度的建立落實情況;(十)規範性檔案制定、備案審查和清理情況;(十一)每年立法計畫的執行情況;(十二)其他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內容。”
五、第十條中的“市人民政府評價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市人民政府評價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
六、第十一條第二、三款修改為“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中,對被評為優秀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中,對於被評為不合格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被評為不合格的行政執法部門,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取消該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本年度的評優資格;連續兩年被評為不合格的部門,按規定程式對行政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給予誡勉。”
七、第十二條修改為“評議考核機構應當將評議考核結果書面通知被考核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以及行政執法部門。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以及行政執法部門對評議考核結果有異議,可自收到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意見。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並根據本年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標準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最終決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改後重新公布。

舊版內容

(2007年4月2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2010年2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修正)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對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以及行政執法部門對其內設行政執法機構、下屬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所實施的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檢驗和評價的一種監督制度。
第三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應當遵守公正、公平、公開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進行評議考核適用本辦法。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對其內設行政執法機構、下屬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市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並負責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由其上級部門進行評議考核,市人民政府應及時向其上級部門反映情況。
實行雙重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按照管理職責分工分別由其上級部門和市人民政府進行評議考核。
市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部門內設行政執法機構、下屬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政府辦公廳、人事、監察、法制、編制等部門組成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構,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構的成員,在對其所屬部門進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時,應當實行迴避。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對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進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二)建立健全領導幹部學法制度的情況;
(三)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建設和落實情況;
(四)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制度的情況;
(五)建立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的情況;
(六)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的情況;
(七)規範性檔案制定、備案審查和清理情況;
(八)加強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情況;
(九)完善推進政府依法行政報告制度的情況;
(十)其他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內容。
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二)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執法許可權;
(三)適用執法依據是否規範;
(四)行政執法程式是否合法;
(五)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
(六)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情況;
(七)行政執法案卷的質量情況;
(八)行政執法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九)行政執法責任制及相關制度的建立落實情況;
(十)規範性檔案制定、備案審查和清理情況;
(十一)每年立法計畫的執行情況;
(十二)其他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內容。
第八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應把日常檢查與年度評議考核相結合,行政執法部門內部評議與外部評議相結合,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與行政執法部門的目標考核、崗位責任制考核相結合。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聽取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匯報;
(二)檢查有關檔案、資料及執法案卷;
(三)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素質測試;
(四)檢查行政執法行為被投訴的情況;
(五)現場檢查行政執法情況;
(六)組織執法專案調查;
(七)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
(八)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九)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評議考核方式。
第九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實行年度考核制度。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於每年第二季度制定出本年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方案,確定當年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具體對象、內容、方法和評分標準,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方案,由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成績作為市人民政府評價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及有關責任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年度工作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實行百分制,根據分值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檔次。
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中,對被評為優秀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中,對於被評為不合格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被評為不合格的行政執法部門,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取消該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本年度的評優資格;連續兩年被評為不合格的部門,按規定程式對行政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給予誡勉。
第十二條 評議考核機構應當將評議考核結果書面通知被考核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以及行政執法部門。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以及行政執法部門對評議考核結果有異議,可自收到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意見。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並根據本年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標準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最終決定。
第十三條 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中,發現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廣州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及公務員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責任;違反行政監察有關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由市人民政府在評議考核工作結束後30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於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形成書面報告,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形成書面報告,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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