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是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 發布機關: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規定全文,政策解讀,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促進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細則》《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法行為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何種幅度的行政處罰決定的許可權。
  第三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公開、公正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注重對違法行為的糾正和對違法行為人的教育。
  第四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則,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
  對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二章 裁量規則
  第五條 《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細化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為本規定的附屬檔案,是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
  第六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時間、區域、面積、體積、危害後果等基本要素作出裁量結果。
  前款所指的裁量結果分為嚴重、一般、輕微三個檔次,分別適用嚴重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輕微違法行為。
  第七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當事人同時具有基準表規定的嚴重、一般和輕微檔次中所列的違法情節兩種以上的,取最重的違法情節在自由裁量幅度內進行裁量。
  第八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處罰決定,有法定罰款幅度,裁量結果為嚴重、一般、輕微檔次的,分別按下列公式計算:
  嚴重檔次處罰:[(X-Y)×70%+Y]以上至法定最高罰款金額;
  一般檔次處罰:[(X-Y)×30%+Y]以上,[(X-Y)×70%+Y]以下(不含本數);
  輕微檔次處罰:[(X-Y)×3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罰款金額。
  上述公式中X為法定最高罰款金額,Y為法定最低罰款金額。按上述公式確定的罰款金額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限度。
  第九條 對同一違法行為,可以適用多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循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同一機關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規範,應當遵循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並依據基準表的具體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既可以單處又可以並處行政處罰的,對輕微違法行為,一般實施單處的處罰方式;對嚴重違法行為,優先適用並處的處罰方式。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違法時不滿14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發生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違法事實不清的。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人身安全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城管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
  (二)拒不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採取隱匿、偽造、銷毀證據,不如實回答詢問或者拒不協助調查、檢查等方式阻撓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的;
  (四)對舉報人、證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
  (六)被實施行政處罰的相對人在一年以內再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七)違法行為引起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在重大活動期間、特定禁止時段的。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或者從重處罰。
  第十三條 違法行為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不予、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情形或者基準表規定的輕微、一般、嚴重情節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遵照執行,不得擅自增設條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順序為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基準表。
  第十四條 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有減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情形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取減輕情形進行裁量。有法定罰款幅度的,在違法行為對應基準表規定的處罰檔次給予降檔處罰;無法定處罰幅度或者違法行為符合基準表規定的輕微檔次的,在法定罰款固定值或者法定罰款金額下限以下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 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有從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情形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選擇輕微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法定罰款幅度內,按照基準表中輕微檔次進行裁量。
  第十六條 按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有從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情形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選擇較重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法定罰款幅度內,按照基準表中嚴重檔次進行裁量。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罰決定可以停止執行:
  (一)作出處罰決定的執法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處罰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四)被處罰人在罰款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下落不明,法定申請強制執行期限屆滿後仍不出現或者無財產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第三章 裁量程式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式以及相關的執法操作規範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應當先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責令改正的期限根據案件實際確定,一般不超過十五日,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堅持公開原則,自由裁量標準應當在執法機關的網站和公告欄公告,自由裁量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允許社會公眾查閱。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在調查、檢查、收集證據和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不得少於兩人。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在調查、檢查、勘驗過程中應當收集能直接支持裁量結果(檔次)的證據。間接支持裁量結果的,證據與結果之間需形成有效的證據鏈,體現兩者的關聯性。
  對所獲取的證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作出書面記錄,並以此作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礎。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充分聽取並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前,應當向當事人書面告知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四條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審批許可權納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的審批與會審制度調整範圍,統一規範行使。
  第二十五條 各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典型案例制度,指導本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範行使。
  第二十六條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案件歸檔適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相關的案件卷宗立卷歸檔管理規定。
第四章 保障監督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保障機制,定期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複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
  上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依照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規定,通過行政執法檢查、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等方式,對下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或者派出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不當或者違法的裁量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是依法行政的一項指標,納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範圍,考核結果作為績效評估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廣州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等規定,予以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過罰明顯不相當的;
  (二)自由裁量行為顯失公平的;
  (三)採取不正當的裁量程式和方式的;
  (四)對應作出自由裁量行為而消極不作為的;
  (五)擅自增設裁量條件的;
  (六)其他違反本規定規定實施自由裁量權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城管規字〔2018〕10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對《基準表》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進行了修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廣州市建築廢棄物管理條例》《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州市愛國衛生工作規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修訂情況,以及《廣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廣州市歷史建築和歷史風貌區保護辦法》的廢止情況,對《基準表》進行了相應修改。
  二、對《基準表》城鄉規劃管理方面進行了修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的修訂情況,以及《廣州市歷史建築和歷史風貌區保護辦法》的廢止情況,對《基準表》進行了相應修改。根據《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新增了行政處罰事項。
  三、對《基準表》環境保護管理方面進行了修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修訂情況,以及《廣州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的廢止情況,對《基準表》進行了相應修訂。
  四、對《基準表》市政管理方面進行了修改
  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修訂情況,對《基準表》進行了相應修改。
  五、對《基準表》工商行政管理方面進行了修改
  根據《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的修訂情況,對《基準表》進行了相應修改。
  六、對《基準表》燃氣管理方面進行了修改
  根據《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廣州市燃氣管理辦法》《廣州市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修訂情況,以及《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的廢止情況,對《基準表》進行了相應修改。
  七、對《基準表》水務管理方面進行了修改
  根據《廣州市供水用水條例》的制訂情況,《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的修訂情況,以及《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的廢止情況,對《基準表》進行了相應修改。
  八、對《基準表》建設工程管理方面進行了修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廣州市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的修訂情況,對《基準表》進行了相應修改。
  九、對《基準表》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方面未作修改
  十、對《基準表》白雲山管理方面進行了修改
  根據《廣州市白雲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廣州市綠化條例》的修訂情況,對《基準表》進行了相應修改。
  十一、對《基準表》養犬管理方面進行了修改
  根據《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修訂情況,對《基準表》進行了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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