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廣東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是為規範廣東省自然資源行政執法行為,引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有效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廣東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等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
發展歷史,檔案全文,

發展歷史

2022年,《廣東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發布。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省自然資源行政執法行為,引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有效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廣東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範和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定的行政處罰許可權範圍內,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許可權。
  第四條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細化自由裁量基準,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應當明確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合理劃分明確、具體的不同檔次;
  (四)違法情節應當與罰款具體標準相適應,減少自由裁量幅度;
  (五)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同一行政處罰行為依法制定的自由裁量基準,下級主管部門可以直接適用;
  (六)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已將同一處罰事項列入減免責清單的,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直接適用。
  第五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內進行,遵循過罰相當、公平公正、程式正當、綜合裁量的原則,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同類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或者相近。
  第六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堅持懲教結合、寬嚴相濟,注重對違法行為的糾正和對當事人的教育,廣泛運用提醒教育、勸導示範、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開展行政執法。
  第七條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執法機構負責具體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法制機構負責對本部門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指導。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覺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裁量規則
  第八條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適用本辦法和附屬檔案《廣東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基準》(以下簡稱《實施基準》),參照適用《廣東省省級自然資源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以下簡稱《減免責清單》),並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依法細化實施基準,完善補充本級減免責清單,並向社會公布,同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權已調整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的,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其適用本辦法及附屬檔案《實施基準》《減免責清單》。
  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障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發生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或者積極主動配合調查處理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障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阻撓執法的;
  (二)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
  (三)被處罰後兩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或者同一當事人兩次以上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四)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仍拒不停止致使危害後果進一步擴大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和過罰相當的原則,依法集體討論決定量罰標準和處罰種類後,報部門負責人批准實施:
  (一)違法行為同時具有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從輕減輕處罰和從重處罰情形的;
  (二)對未列入《實施基準》的其他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進行裁量的;
  (三)認定無違法所得或者不能計算違法所得的情形進行處罰的;
  (四)其他需交由集體討論決定的情形。
  集體討論應當製作書面記錄,說明確定量罰標準和處罰種類的理由,並納入行政處罰案卷卷宗。
  第十三條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十四條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第十五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可以並處的,可以根據從輕、減輕、從重情節選擇適用;規定應當並處的,不得進行選擇性適用。
  第十六條法律法規規定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的,可以與行政處罰決定一併作出,也可以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單獨作出。將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等履行情況作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單獨作出。 
第三章 裁量程式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必須查明事實,依據法定程式進行,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中說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依據。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
  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二十三條調查過程應當符合真實、合法的基本要求,調查證據與案件事實應當具有關聯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能支持裁量結果檔次的證據,並以此作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依據。
  行政處罰涉及違法所得認定,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自然資源部有關規定執行。認定違法所得或者不能計算違法所得時,應當在案件調查報告中說明調查過程、相關證據或者依據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案件辦結後,執法機構應當對有關的證據資料、法律文書立卷歸檔,長期保存。
第四章 保障監督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方式,對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糾正;情節嚴重的,由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未按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
  (二)因行政機關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生效判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三)因行政機關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複議機關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四)因行政機關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及附屬檔案《實施基準》《減免責清單》所稱的“以下”包括本數,“以上”不包括本數,有特別標記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涉及自然資源違法行為在《實施基準》中沒有行政處罰裁量規定的,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綜合本地區實際,可以參照本辦法的原則另行制定相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及附屬檔案《實施基準》《減免責清單》由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最終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有效期為五年,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關於印發<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國土資法規發〔2012〕106號)、《關於更正<廣東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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