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2022年7月23日,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發布《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 發布單位: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的通知
粵發改規〔2022〕7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
  為規範發展改革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委制定了《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及配套的《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行政執法免處罰清單》《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行政執法從輕處罰清單》,現予以印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請結合實際情況參照執行;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要求,《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行政執法免處罰清單》《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行政執法從輕處罰清單》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2年7月23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廣東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結合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實施的行政處罰,以及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委託實施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許可權範圍內,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處罰及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許可權。
  第四條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裁量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依照法定許可權,遵守法定程式。
  (二)過罰相當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相當。對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和社會影響等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適用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向社會公開裁量標準,向當事人告知裁量所基於的事實、理由、依據等內容。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兼顧糾正違法行為和教育當事人,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
  (五)綜合裁量原則。綜合考慮個案情況,兼顧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等相關因素,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五條 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不同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在適用具體法律條文時,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不涉及罰款處罰的,應當遵循《立法法》有關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可以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六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上述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的;
  (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
  (三)採取拒絕提交、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等方式阻撓執法機關查處;
  (四)被告誡或者責令停止、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在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違法行為引起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七)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八)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九)其他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條 符合本規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情形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依法予以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的,應當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選擇較低的處罰幅度進行處罰;
  (二)依法予以減輕處罰的,應當在法定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進行處罰或處理;
  (三)依法予以從重處罰的,應當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選擇較重的處罰種類或者選擇較高的處罰幅度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當事人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處罰情形、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按照法定處罰種類和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同時具有本規則第八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情形、且不具有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減輕處罰;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實施行政處罰。
  選擇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和從重行政處罰的,應當持有能證明當事人具有相應情節的證據,並依法履行相應的處罰程式。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減輕、從輕和從重情節的,根據違法事實的危害後果,原則上應當按照《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行使自由裁量權,確定處罰幅度。
  《裁量基準》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變化或者執法工作的實際及時修訂,尚未列入《裁量基準》但依法屬於我委實施的其他行政處罰,按照本規則實施。
  第十二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相關理由及最終選擇的處罰種類、幅度等情況作出說明:
  (一)經簡易程式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當面作出口頭說明,並據實記錄在案,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二)經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作出書面說明,並收入行政處罰案卷。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對可能影響自由裁量結果的案情作充分調查,聽取和核實當事人有關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三條 案件調查終結後,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審定,根據調查結果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移送司法機關的決定。對於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對集體討論情況應當予以記錄,並立卷歸檔。
  第十四條 作出涉及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其他較重行政處罰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其中較大數額、較大價值具體金額按照《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的規定確定。
  第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經法制審核機構法制審核,案件執法主辦處室(單位)應當向法制審核機構說明理由、附相應的證據材料。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通過行政執法投訴、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等形式,對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裁量基準》有關自由裁量權的規定中,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一般不包括本數,若“以下”是最高一檔標準,則包括本數。
  第十八條 各地市發展改革部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2022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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