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財政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廣州市財政局於2024年3月21日印發廣州市財政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財政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2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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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等規定,結合廣州市財政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廣州市財政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範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各區財政部門根據本區實際情況,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財政部門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許可權範圍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許可權。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相同或者相似的違法行為,所適用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對違法行為予以並處的,應當依法予以並處,不得選擇單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法行為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的,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予以單處或者並處。
第七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依據《廣州市財政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見附屬檔案,以下簡稱《基準》)實施。
第八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實施的違法行為,按照其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觀因素等,一般劃分為較輕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較重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符合《基準》一個或一個以上裁量情節,即可確定適用對應的裁量基準。違法行為同時符合不同違法程度對應的裁量情節,原則上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確定適用的裁量基準。
第九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觀因素,界定違法行為違法程度;
(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是否具有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情形;
(三)綜合考量決定是否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予以何種處罰,以及何種幅度的處罰。
第十條 同一違法行為可以適用多部法律、法規、規章的,應當按照下列法律適用規則給予處罰裁量:
(一)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二)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三)新法優於舊法。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五)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該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財政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財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違法行為適用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減輕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的最低幅度以下,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
(二)經財政部門及其執法人員責令停止、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七)妨礙財政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違法行為適用較重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
第十四條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中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內設法制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執法機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法制審核,並出具法制審核意見。法制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八條 執法機構應當落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對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情況予以記錄,並做好案卷歸檔。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違法的,由有權機關責令糾正。情節嚴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州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對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已有明確規定,或者在本規定實施後作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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