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衛生健康委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

為貫徹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式》、《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衛生健康委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9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廣州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行政處罰中行使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公平合理原則,結合違法行為的性質、事實、危害後果等具體情節,對違法行為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何種幅度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權力。
  第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性原則,不得超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自由裁量種類、幅度。
  第五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違法行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
  第六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決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防止處罰畸輕畸重等處罰不當情形。
  第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落實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查處與引導相結合的原則。對情節輕微及社會危害較小的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
  第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上級檔案對行政處罰的裁量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裁量;沒有規定,按本辦法及附屬檔案《廣州市衛生健康委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量化適用標準》(以下簡稱《適用標準》)的規定進行裁量;《適用標準》對裁量有具體規定的,按《適用標準》裁量。
  第九條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範的,在適用法律規範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則,並根據《適用標準》的具體規定執行:
  (一)法律規範效力不同,效力高的優先適用;
  (二)法律規範效力相同,屬於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
  (三)法律規範效力相同,時間在後的優先適用。
  第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十一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以下基本要素作出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的裁量結果。
  (一)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手段;
  (二)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三)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
  (四)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以及社會影響程度;
  (五)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六)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七)違法行為人是初次、再次違法還是同時有多個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涉及罰款的衛生健康行政處罰,按以下標準裁量。
  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均有罰款內容的:
  (一)從輕處罰
  最低罰款:法定最低罰款金額。
  最高罰款:低於法定罰款幅度的40%與法定最低罰款金額之和。
  (二)一般處罰
  最低罰款:法定罰款幅度的40%與法定最低罰款金額之和。
  最高罰款:低於法定罰款幅度的60%與法定最低罰款金額之和。
  (三)從重處罰
  最低罰款:法定罰款幅度的60%與法定最低罰款金額之和。
  最高罰款:法定最高罰款金額。
  按規定從輕處罰不適用罰款,一般處罰、從重處罰適用罰款的:
  (一)一般處罰
  最低罰款:法定最低罰款金額。
  最高罰款:低於法定罰款幅度的50%與法定最低罰款金額之和。
  (二)從重處罰
  最低罰款:法定罰款幅度的50%與法定最低罰款金額之和。
  最高罰款:法定最高罰款金額。
  本條中“法定罰款幅度”是法定最高罰款金額與法定最低罰款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十三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節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滿14周歲但不滿18周歲的;
  (二)受他人脅迫、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
  (四)積極配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處罰的。
  第十五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一)屬初次違法,非主觀故意,且違法行為並未造成較大危害後果的;
  (二)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
  (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四)實施行政處罰將造成行政相對人基本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輕處罰的。
  第十六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已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後果,但還未構成犯罪的;
  (二)違法行為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嚴重危及民眾人體健康安全的;
  (三)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連續違法時間較長(6個月以上)的;
  (五)涉案產品數量較多、貨值較大,且行為人拒不追回貨物或無法追回貨物的;
  (六)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處以罰款以上行政處罰後,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再實施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的;
  (七)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採取妨礙、逃避、暴力或其它手段抗拒或拒不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九)擅自啟封、轉移、隱匿、使用、改動、毀損、變賣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十)隱匿、銷毀證據、偽造、塗改、轉移證據的;
  (十一)指使、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二)對舉報人、證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十三)在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緊急狀態時實施相關違法行為的。
  第十七條 同一違法行為同時具有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按從重處罰裁量,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違法行為不具有從重、從輕、減輕、免予處罰情節的,給予一般處罰。
  第十九條 負責案件調查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和幅度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行政處罰建議;依法進行合議的案件,合議中提出的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的,必須作出特別說明。調查終結報告中應說明裁量理由。
  第二十條 對於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應當先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的,且根據實際情況能合理確定整改期限的,必須確定合理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內,不得以當事人仍有原違法行為為由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在陳述申辯程式中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二條 重大衛生行政處罰依照廣州市衛生健康委《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辦法》進行法制審核。
  第二十三條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工作情況納入廣州市衛生健康委行政執法考核評議範圍。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處罰裁量不當造成行政執法錯案的,依照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及附屬檔案《適用標準》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至”,下限數包括本數,上限數不包括本數,若是最高一檔行政處罰則包括上限數。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廣州市衛生計生委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的通知》(穗衛規字〔2018〕6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衛規字〔2020〕5號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廣州市衛生健康委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的通知
各區衛生健康局,市衛生監督所:
  根據《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我委制定了《廣州市衛生健康委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如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向市衛生健康委政策法規處反映。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1月14日

政策解讀

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政策檔案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我委對規範性檔案《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衛生健康委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的通知》(穗衛規字〔2020〕5號)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8年11月27日起實施的《廣州市衛生計生委會關於印發<廣州市衛生計生委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的通知》(穗衛規字〔2018〕6號),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進一步規範我委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使執法更加規範。2018年以來,國家啟動新一輪機構改革,按照國家、省的系列部署,我市開展涉及機構改革的法律檔案專項清理工作。為切實做好我委機構改革之後規範性檔案的有效延續,啟動對該《通知》的修訂工作。
  二、法律政策依據
  《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通知》,主要是適應機構改革的要求,修改相關組織實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名稱。具體修改內容包括:根據《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規定,不再保留“廣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名稱,修改為“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範表述。
  本次修訂的《通知》,從2020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廣州市衛生計生委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的通知》(穗衛規字〔201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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