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2022年1月18日,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25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文號:穗發改規字〔2022〕1號
全文,印發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範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執法行為,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發展改革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查處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對當事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處罰及幅度進行選擇的許可權。
第四條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公開、公正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注重對違法行為的糾正和對違法行為人的教育。
第五條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對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六條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法規處負責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進行指導。
第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當事人是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一)屬初次違法,且違法行為並未造成較大危害後果的;
(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三)其他可以依法從輕的情形。
第十一條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的;
(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
(三)採取拒絕提交、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等方式阻撓執法機關查處;
(四)被告誡或者責令停止、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在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威脅、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違法行為引起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八)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九)在發生應急處置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其他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三條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第十四條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從輕、減輕、從重情節的,應當對其予以一般處罰。
第十五條當事人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處罰情形、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按照法定處罰種類和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同時具有本規定第十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情形、且不具有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減輕處罰;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應當先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章對責令改正或限期辦理沒有明確期限規定的,原則上應給予15日期限。
第十八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節能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見附屬檔案1、2、3)行使自由裁量權,確定處罰幅度。
第二十條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及最終選擇的處罰種類、幅度等情況作出說明:
(一)經簡易程式作出處罰決定的,應填寫有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二)經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作出書面說明,並收入行政處罰案卷。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規範和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制度,通過行政執法投訴、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等形式,對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細化標準》中有關自由裁量權的規定中,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一般不包括本數,若“以下”是最高一檔標準,則包括本數;所稱“不足”、“超出”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四條《細化標準》未列明的其他行政處罰,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參照本規定和《細化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各區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糧食、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二十六條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之前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印發通知

各區發展改革局(糧食局)、白雲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黃埔區應急管理局、番禺區應急管理局、從化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增城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現將《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委反映。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1月18日

解讀

一、修訂背景及過程
  《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發改規字〔2017〕2號)(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於2017年1月,於2022年1月有效期屆滿,為保持政策的延續性,確保我委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對《規定》進行重新修訂。2021年7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版)》印發實施,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制度作了適當調整;4月15日,涉及糧食執法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重新修訂印發,相關法律責任條款發生變化。新《規定》須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時,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檔案以及機構改革要求,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行政處罰職能發生了變化,執法領域涵蓋管道保護、糧食、節能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委工作實際,組織起草了《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初稿,並經徵求各相關處室、各區發展改革局及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再經進一步修改完善、合法性審核、公平競爭審查及集體審議,經市司法局審核同意後印發實施。
  二、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四)《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五)《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六)《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
  (七)《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
  (八)《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
  (九)《糧油倉儲管理辦法》。
  三、主要內容
  新《規定》由正文和附屬檔案組成。
  正文共二十八條。第一部分為第一條至第七條,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內涵、基本原則和法律適用的基本規則等。第二部分為第八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具體情形以及從重、從輕處罰的相應判定規則。第三部分為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內容包括建立重大複雜案件集體審議制定,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移送要求,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監管機制等。第四部分為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實施原則及確定細化標準,規定了生效時間及有效期。
  附屬檔案共三份。對照法律法規分別從石油天然氣管道、糧
  食、節能監察三方面對各項違法行為的情形及處罰進行了規定,逐項設定對應的裁量情節及裁量標準,在處罰裁量上大多區分為較輕、一般和較重的不同梯度,充分考慮執法人員調查取證過程中的可操作性,彰顯“以人為本”及“罰過相當”的法治理念。
  四、解讀途徑和時間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解讀材料與規範性檔案同步在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公布,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解讀材料傳送市政府入口網站編輯部,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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