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各有關單位: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印發〈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公積金中心規字〔2016〕1號)有效期延長至2026年11月8日,請遵照執行。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8日
  • 發布單位: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房地產和住房保障類)》《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範圍內對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許可權。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單位,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處罰法定原則。即自由裁量權應該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關於處罰種類、處罰幅度的規定。
(二)公平公正原則。即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使用依據、處罰幅度應基本一致。
(三)過罰相當原則。即處罰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程式合法原則。即應當符合法定程式,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五)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即既要制裁違法行為,維護法律尊嚴,又要教育當事人,培養其法律意識。
第五條 處罰標準和額度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以下簡稱《細化標準》)為本規定的附屬檔案,是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具體標準。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於處罰:
(一)單位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已經辦理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已為全體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
(二)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在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處罰決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一)社會影響面較小的;
(二)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配合調查取證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可以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在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處罰決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在本行業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響的;
(二)對投訴人、舉報人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經查證情況屬實的;
(三)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者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一般處罰是指除本規定所稱的免於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 《細化標準》中所稱的“以下”包含本數,“以上”不包含本數(特別註明除外)。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1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解讀

一、制定依據和目的
  根據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及適用規則》,為進一步規範廣州住房公積金執法領域內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證行政執法公開、公平、公正,保障行政相對人權益,我中心制定了《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以下簡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二、相關問題解答
  (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行政處罰對象有哪些
  答: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第二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辦理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如單位違法上述規定,由住房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將予以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裁量權標準
  答: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以單位違規行為存續期間長短(即從單位成立30日之日起算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止的期間)作為處罰裁量標準;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以未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人數多少作為處罰裁量標準。
  (三)哪些情形可以免予處罰
  答:根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於處罰:1.單位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已經辦理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已為全體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2.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3.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四)哪些情形可以從輕處罰
  答:根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七條規定,在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處罰決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原裁量權處罰幅度內從輕處罰:1.社會影響面較小的;2.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配合調查取證的;3.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可以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五)哪些情形可以從重處罰
  答:根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八條規定,在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處罰決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原裁量權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1.在本行業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響的;2.對投訴人、舉報人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經查證情況屬實的;3.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者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4.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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