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

《長沙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由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印發。根據該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單位不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將面臨罰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規定發布,處罰標準,

規定發布

2023年7月1日起,根據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印發《長沙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單位不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將面臨罰款。處罰標準如下。

處罰標準

一、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後仍未辦理的,按照以下基準處罰。其中:
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繳存登記的期間在12個月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含)2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繳存登記的期間在12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繳存登記的期間在24個月以上36個月以下的,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繳存登記的期間在36個月以上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後仍未辦理的,按照以下基準處罰。
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30個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含)2 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30個以上60個以下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60個以上90個以下的,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90個以上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