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規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規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3年03月0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規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建金〔2013〕39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布日期: 2013年03月05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近年來,全省各設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以下統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採取一系列措施,不斷健全行政執法隊伍,加大執法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總體上看,執法隊伍建設滯後、執法程式不規範仍是目前住房公積金監管工作的薄弱環節。為規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行為,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確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號)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對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正常繳存,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等違法行為,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切實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健全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機構
(二)加強行政執法機構建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設定專門行政執法工作機構,充實行政執法力量,做到編制、人員、經費三落實。可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為行政執法提供法律支持。加大行政執法裝備投入,配置相應的執法器材、取證工具和執法車輛等。
(三)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應根據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需要,配備業務能力強、法律知識熟、持有執法資格證的業務骨幹從事行政執法工作。要建立健全執法崗位培訓制度,每人每年不少於48學時,切實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三、規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程式
(四)規範立案程式。發現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應當立案並登記,註明案件來源和法律依據;不屬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轄範圍或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規範調查取證行為。要對案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不得偽造、隱匿、銷毀證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依法製作詢問筆錄、檢查筆錄等法律文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為其陳述和申辯提供方便,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依法組織聽證。
(六)規範決定程式。調查終結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寫出調查報告,提出對違法行為的處理建議送中心法制機構審核。中心負責人應對調查、審核結果進行審查,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和整改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行政執法案件,應集體討論決定。
(七)規範送達和執行程式。責令限期整改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應直接送交當事人,並由當事人在送達文書上籤字或蓋章;當事人拒不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送達方式送達。行政處理決定送達後,應催告當事人及時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的,要及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完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事項、依據和案卷管理
(八)公開行政執法事項與依據。各地要對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規範性檔案進行梳理,明確行政執法範圍、依據和執法主體、程式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通過業務經辦場所和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開。
(九)規範行政執法文書和案卷管理。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文書使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的有關行政處罰文書格式。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應規範使用行政執法文書,並在案件辦結後,及時將相關文書、證據資料等整理入卷,歸檔保存。行政處罰案卷實行一案一卷、一卷一號制。
五、落實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十)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和追究制度。要建立健全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的行政執法責任和追究制度。對各項行政執法的職責和任務進行分解,確定崗位工作規範和程式,明確行政執法機構、行政執法崗位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落實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促使行政執法人員增強責任心,著力提高行政執法辦案質量和效率。
各地在執行本通知過程中發現問題或有工作建議,請及時向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辦公室反饋。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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