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審計機關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

廣州市審計局於2023年9月27日印發廣州市審計機關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審計機關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27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審計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審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廣州市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規範和監督。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廣州市審計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財務收支行為,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行為(以下稱違法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以及何種幅度處罰的許可權。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過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第五條 對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違法行為,所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六條 同一違法行為可以適用多部法律、法規、規章的,應當遵循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法律適用規則。
  第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八條 行政處罰應在法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按照《廣州市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見附屬檔案,以下稱《基準》)實施。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審計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審計機關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前款所稱從輕處罰是指,在《基準》處罰裁量標準中處罰幅度中線以下實施處罰。減輕處罰是指,在《基準》處罰裁量標準中處罰幅度的下一檔次實施處罰。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截留、挪用或者剋扣救災、撫恤、救濟、扶貧、教育、社會保障等專項資金和物資的;
  (二)違法行為金額較大、情節嚴重或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拒不糾正違法行為的;
  (四)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查屢犯的;
  (五)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時,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造成社會危害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前款所稱從重處罰是指,在《基準》處罰裁量標準中處罰幅度中線以上實施處罰。
  第十二條 違法行為不具有不予、從輕或減輕、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對其予以適度的處罰。
  第十三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需要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處罰、處分的事項,應當依法辦理移送。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程式以及相關的執法操作規範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應當經審計機關法制部門法制審核,局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的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發現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違法或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市審計局應當加強對區審計局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情況的監督,發現區審計局存在違法或不當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為的,應當責令糾正。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規範性檔案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修訂的背景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分別於2021年7月15日、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背景下,原《廣州市審計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審計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審規字〔2019〕1號,以下簡稱“原規定”)的有關規定已不符合有關上位法規定和行政執法實踐要求。為規範審計行政處罰行為,確保我市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局對原規定進行了修訂,印發了《廣州市審計機關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二、修訂工作原則
  一是堅持依法行政。認真對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按照其修訂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梳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法行為以及拒絕、拖延、阻礙審計執法等依法應進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保障廣州市審計機關合法、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是堅持教育和處罰相結合。《規定》適度吸收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包容審慎原則,確立了輕微不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無錯不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處罰)、初次不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的規定。目的是為了突出教育功能,可以通過教育實施法治目的的,能不罰者就儘量不罰或者少罰。加強對當事人的批評教育,努力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讓監管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三是堅持行政處罰裁量適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化危害程度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對原規定的附屬檔案《廣州市審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表》進一步細化,防止過罰不相當、重責輕罰、輕責重罰。
  三、制定依據
  《規定》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協調一致,不存在矛盾之處,具有合法性。制定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審計機關審計聽證規定》《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廣州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等行政執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粵府辦〔2021〕1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
  四、主要內容說明
  《規定》由正文共二十條及附屬檔案《廣州市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組成,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規定》的制定目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定義和原則。《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定了裁量權的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第二條明確了《規定》適用於廣州市審計機關,第三條對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了定義,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明確規定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原則,以及適用相關法律規範的規則。  二是增加了新舊法適用原則的規定。根據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在《規定》第七條增加“從舊兼從輕”原則的銜接規定。  三是根據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在原規定基礎上完善修改了不予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規定》第九條規定了法定和酌定不予處罰的情形,其中增加了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及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五年內未被發現的2種法定不予處罰的情形,還增加了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酌定不予處罰的情形;第十條規定了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等5種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適用規則;第十一條規定了截留、挪用或者剋扣救災、撫恤、救濟、扶貧、教育、社會保障等專項資金和物資等5種從重處罰的情形,以及從重處罰的適用規則。  四是明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相關程式要求。《規定》第十四條明確了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並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符合聽證條件並且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應舉行聽證等程式要求;第十五條規定了違法行為涉嫌違紀或涉嫌職務違法的銜接,以及與刑事司法銜接的工作要求;第十六條強調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應當經法制審核、審計業務會議審定的程式要求;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以及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違反本《規定》的責任追究。  五是進一步細化了處罰裁量標準。《規定》的附屬檔案《廣州市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主要包含違法行為、法律依據、違法程度、違法情節(適用情形)、處罰裁量標準等6個方面的內容,其中違法程度、違法情節(適用情形)及處罰裁量標準在原規定“輕微”“一般”“嚴重”三種情形的基礎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進行進一步的細化量化,劃分為“情節輕微”“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四種情形。
  五、實施時間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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