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是廣州市交通運輸局發布的的規定,於2020年09月0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 文  號:穗交運規字〔2020〕15號
  • 實施日期:2020年09月01日
  • 發布機關:市交通運輸局
全文,印發通知,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促進合理行政,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廣州市各級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範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綜合考慮違法情節、違法手段、社會危害後果等因素對擬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進行綜合裁量的許可權。
  第四條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公開、公正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注重對違法行為的糾正和對違法行為人的教育。
  第五條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
  對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六條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對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廣州市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為本規定的附屬檔案,分為道路運政、城市公交和軌道交通、公路路政、城市道路路政、超限超載1、超限超載2、航道行政、交通建設工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安全生產和其他十部分,是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
  第八條 根據管理對象、違法行為的表現、可取得證據的差異,按能夠量化的予以量化的思路,道路運政處罰主要考慮違法次數,公路路政處罰主要考慮對公路危害的程度,如超載重量、損害面積等,水路航道處罰主要考慮案發所在航道的等級,結合危害後果作出具體裁量結果。
  前款所指的裁量結果原則上分為一般、較重、嚴重三個檔次分別適用一般違法行為、較重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若法律規定沒有裁量範圍或範圍很小和通過一定計算方式得出處罰數額的,裁量結果則採用統一檔次。
  第九條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當事人同時具有量化標準規定的一般、較重和嚴重檔次中所列的違法情節,取重的違法情節在自由裁量幅度內進行裁量。
  第十條 一般檔次處罰取處罰標準的下限;較重檔次處罰取處罰標準的中間數;嚴重檔次處罰取處罰標準的上限。
  第十一條 對同一違法行為,可以適用多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循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同一機關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規範,應當遵循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並依據裁量標準表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違法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
  (二)拒不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採取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等方式阻撓執法機關查處;
  (四)對舉報人、證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違法行為引起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七)其他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或者從重處罰。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式以及相關的執法操作規範實施行政處罰。依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法不予處罰、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案件,需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應當先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的期限根據案件實際確定,可立即改正的應當責令其立即改正,一般不超過十五日,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涉及停產停業的,應當綜合考量當事人具體違法經營活動、存在隱患的經營項目或設施設備等因素,經單位重大案件討論會議決定全部停產停業或者部分停產停業。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堅持公開原則,自由裁量標準應當予以公告,自由裁量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允許社會公眾查閱。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在調查、檢查、收集證據和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不得少於兩人。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在調查、檢查、勘驗過程中應當收集能直接支持裁量結果(檔次)的證據。間接支持裁量結果的,證據與結果之間需形成有效的證據鏈,體現兩者的關聯性。
  對所獲取的證據,應當作出書面記錄,並以此作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礎。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充分聽取並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前,應當向當事人書面告知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保障機制,定期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複查,發現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
  上級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規定,通過行政執法檢查、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等方式,對下級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不當或者違法裁量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指標,納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範圍,考核結果作為績效評估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廣州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等規定,予以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過罰明顯不相當的;
  (二)自由裁量行為顯失公平的;
  (三)採取不正當的裁量程式和方式的;
  (四)對應作出自由裁量行為而消極不作為的;
  (五)擅自增設裁量條件的。
  第二十四條 因法律、法規、規章已公布實施或者被修改、廢止,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依職責對本規定具體裁量標準中未明確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行使自由裁量權。
  國家和省沒有明確規定的,根據具體違法行為的性質、事實、社會危害後果等具體情節,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適用規則進行裁量,經單位重大案件討論會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於印發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交運規字〔2019〕6號)同時廢止。

印發通知

穗交運規字〔2020〕15號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於印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
市交通行政執法局、市政設施收費處、交通工程質監站,各區交通運輸局,各區城市道路主管部門:
  為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促進合理行政,保護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的新頒修訂情況,結合本市實際,市交通運輸局修訂了《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及其附屬檔案《廣州市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於印發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交運規字〔2019〕6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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