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教育局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規定

廣州市教育局於2024年1月2日印發廣州市教育局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規定,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教育局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規定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2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2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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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完善教育行政執法裁量權體系,規範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裁量權,確保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合理性,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行政執法,包括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
市教育局及所屬單位實施上述執法行為時行使裁量權,應當遵守本規定。
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實施相關執法行為的裁量權,可以參照本規定施行。
第三條 行使行政執法裁量權,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限定的範圍內進行,並遵循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市教育局及所屬單位實施行政執法,涉及公示、聽證等聽取意見程式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執行。
第五條 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公開原則、公正原則、比例原則。
第六條 自考考生免考課程的確認,按照《關於使用廣東省自學考試管理系統辦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考辦〔2007〕19號)、《關於調整自考管理系統免考管理模組的通知》(粵考辦〔2016〕33號)進行辦理。
第七條 對符合《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粵教助〔2023〕2號)條件的學前、義務教育、高中教育、中等職業教育及高中教育學段貧困學生,按照《廣東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粵財規〔2021〕1號)規定的資金補助渠道,和《廣州市教育局 廣州市財政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健全廣州市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實施意見的通知》(穗教規字〔2021〕9號)規定的標準予以資助。
第八條 市教育局根據工作需要和安排可以對市、區兩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是否遵守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 市教育局實施行政檢查的範圍:
(一)對校園安全的檢查;
(二)對校車安全的檢查;
(三)開展學校安全保衛、政治保衛、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檢查工作;
(四)對平安校園及“安全文明校園”的考評;
(五)對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辦學的監督和檢查;
(六)對民辦學校(含幼稚園及教育培訓機構)年度檢查;
(七)檢查指導學校體育工作;
(八)檢查指導學校衛生工作、食品安全工作和學校衛生應急管理工作;
(九)檢查指導學校藝術教育工作;
(十)檢查指導國防教育工作;
(十一)監督檢查學生資助工作;
(十二)教育專項調研督辦;
(十三)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的檢查;
(十四)檢查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
(十五)中小學生校服管理檢查;
(十六)校園環境檢查;
(十七)監督檢查教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十八)學校後勤和校辦產業安全生產管理。
行政檢查事項與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不一致的,以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記載為準。
第十條 市教育局應當根據職責編制年度檢查計畫。行政檢查計畫應當包括行政檢查依據、事項、範圍、方式、時間等內容。
第十一條 市教育局實施行政檢查前,應當制定檢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檢查目的、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時間等。
第十二條 行政檢查的方式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可以採取查閱資料、現場檢查、聽取匯報、抽樣取證、談話詢問等方法。
第十三條 現場檢查由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檢查人員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告知檢查對象有關權利義務,聽取檢查對象的意見,記錄詢問、檢查情況。
第十四條 市教育局應當配備照相機、錄像機等儀器設備,進行行政檢查時,應當通過文字、音像等形式記錄檢查過程。
第十五條 實施行政檢查應當製作行政檢查登記表、現場檢查記錄或者現場檢查筆錄等文書。
檢查文書應當對檢查時間、內容、地點、依據、發現的問題以及處理情況進行詳細記錄,經被檢查人或者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現場負責人簽署意見和姓名。被檢查人或者被檢查單位負責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情況,經在場人員簽名確認。
檢查人員和記錄人應當在文書上分別簽名。對現場進行多次檢查的,應當分別製作檢查文書。
第十六條 檢查中發現存在違法行為或隱患的,檢查人員應當依法處理。違法行為或者隱患可以當場改正或者排除的,應當責令當場改正或者排除;不能當場改正或者排除的,應當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應當送達被檢查人或者被檢查單位,並由被檢查人或者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在文書上籤收,檢查單位應當對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的執行情況跟蹤監督。
第十七條 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檢查單位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在10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檢查人員應當自檢查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所有執法文書整理歸檔。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過程中行使裁量權的,按照相關具體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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