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為了規範和監督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14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 頒布時間:2017年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7年9月28日
  • 發布單位: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執法決定之前,由其所屬的法制機構或者指定機構(以下簡稱法制機構),對擬作出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第三條 法制審核堅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則,做到主體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裁量適當、程式正當、文書規範。
第四條 執法機關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其他行政執法決定,執法機關認為需要進行法制審核的,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條 執法機關應當加強法制機構建設,配備和充實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並與法制審核工作任務相適應的法制審核人員。
執法機關可以邀請法律顧問參與法制審核,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法制審核中的作用。
法律顧問可以聘請執業律師擔任,也可以由公職律師兼任。
第六條 屬於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處罰決定包括:
(一)行政拘留10天以上;
(二)責令停產停業;
(三)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四)對公民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數額在2000元以上;
(五)對個體經營者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數額在5000元以上;
(六)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數額在1萬元以上;
(七)適用聽證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
第七條 屬於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許可決定包括:
(一)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決定;
(二)涉及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依法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的許可決定;
(三)限制數量的行政許可決定;
(四)不予許可、撤銷許可的決定;
(五)適用聽證程式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重大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屬於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強制決定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生產、經營場所和主要生產、經營設施;
(三)查封、扣押財物價值在2萬元以上;
(四)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五)強制拆除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行政強制決定。
執法人員當場實施重大行政強制措施,在事後補辦批准手續時,法制機構審核認為不應當或者不必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立即報請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解除行政強制措施;執法機關負責人認為應當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需要同時註明理由。
第九條 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包括: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行政執法決定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三)需經聽證程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四)其他重大疑難、情況複雜的情形。
第十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在簽發前,執法機構應當報送法制審核的材料包括:
(一)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文書;
(二)事實和理由以及法律依據;
(三)適用自由裁量權的情況說明;
(四)相關證據材料;
(五)適用聽證程式的,應當提供聽證筆錄;
(六)其他有關材料。
未經法制審核或者經法制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法制機構應當在收到送審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出具法制審核意見書。疑難複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不超過5個工作日,但不得超過相關程式的法定期限。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類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濫用職權;
(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是否準確,定性是否正確;
(四)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申辯權是否得到保障;
(五)適用的處罰裁量依據是否合理、適當;
(六)處罰程式是否合法、正當;
(七)建議是否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變更擬處罰的決定;
(八)行政處罰文書的製作是否規範。
第十三條 行政許可類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是否合法有效;
(二)辦理行政許可的過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三)行政許可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標準;
(四)舉行聽證的,是否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程式是否合法、正當,決定是否適當;
(六)建議是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四條 行政強制類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職權;
(二)行政強制的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三)當事人的知情權、陳述權和申辯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
(四)強制執行的,是否可以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
(五)建議是否作出行政強制決定。
第十五條 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執法機關是否具備執法主體資格,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是否超越本機關職權範圍或者濫用職權;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材料是否齊全;
(四)程式是否合法、正當;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適用的裁量依據是否合理、適當;
(六)行政執法文書的製作是否規範;
(七)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六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後,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式合法、正當,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適用裁量依據合理、適當,執法文書規範的,提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審核意見;
(二)有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濫用職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式,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提出不作出決定或者重新作出決定的審核意見;
(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式合法、正當,但是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或者適用裁量依據不適當的,提出調整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自由裁量幅度的審核意見;
(四)執法文書不規範的,提出相應的修改意見。
第十七條 執法機構應當按照法制審核意見對涉及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並再次提交法制審核。審核通過後,執法機構應當將擬作出的決定及相關材料提交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或者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適用聽證程式,聽證主持人為部門法制機構工作人員,聽證結束後出具的聽證報告中已包含法律審核意見的,視為已經過法制審核。
第十九條 法制機構出具的法制審核意見,應當作為行政執法文書裝入行政執法卷宗,作為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內容之一,納入依法行政考核評價體系。
第二十條 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後,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向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和上一級執法機關法制機構報送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執法機構應當客觀、真實、全面地報送法制審核材料。因報送的材料虛假或者不齊備,造成行政執法決定錯誤的,由執法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法制機構審核行政執法事項時,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因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等行為造成行政執法決定錯誤的,由法制機構的審核工作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應當經法制機構審核的行政執法事項,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但執法機關負責人仍履行批准手續造成行政執法決定錯誤的,由批准同意的執法機關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執法機關未建立法制審核制度的,由上級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故意迴避法制審核的,由執法機關給予批評教育;出現執法決定違法情形的,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營口市行政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查規定》(營政發〔2015〕33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營政辦發〔2017〕47號: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營口市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營口市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營口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營口市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營口市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營口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業經2017年9月21日第十五屆市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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