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標準的通知

《關於印發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標準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9年08月0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標準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建辦法改〔2019〕52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發布日期:2019年08月07日
檔案全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審批局,石家莊市園林局,雄安新區管委會規劃建設局、綜合執法局,: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冀政辦字〔2019〕31號)精神,為做好我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批工作,現就有關審核標準通知如下:
一、規範審核範圍。凡屬下列事項的,應在做出決定前,由法制機構進行法制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對外做出決定:
(一)法律適用有異議的行政許可或行政處罰的決定;
(二)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行政處罰的決定;
(三)對公民處以1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價值20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決定;
(四)加重、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五)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決定;
(六)行政賠償或者不予賠償的決定;
(七)需經聽證程式作出行政許可或行政處罰的決定;
(八)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行政處罰決定;
(九)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引發社會風險或者直接關係行政管理相對人或他人重大權益的決定;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決定。
二、嚴格審核標準。對重大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應嚴格按照下列標準進行審查,其中有一項不合格的即為法制審核不合格:
(一)未超越法定許可權;
(二)執法人員中至少有一人具備執法資格;
(三)主要事實清楚;
(四)證據確鑿、齊全;
(五)適用依據準確;
(六)行政裁量權行使適當;
(七)程式合法;
(八)法律文書製作規範、齊備;
(九)沒有涉嫌犯罪的違法情節;
(十)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內容符合規定。
三、明確審核要求。法制審核機構應根據審查情況,對重大執法決定送審稿分別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對屬於本機關許可權範圍內的事項,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依據準確,行政裁量權行使適當,程式合法,法律文書製作規範的,提出同意意見;
(二)對超越本機關許可權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有權機關處理的審核意見;
(三)對存在主要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定性不準確,適用依據錯誤、行政裁量權行使不適當、違反法定程式、法律文書製作不規範等情形的,提出糾正意見。
各單位要結合工作實際,參照上述規定切實編制好本單位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標準,並認真抓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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