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醫療保障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程式,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按照《湖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鹹寧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鹹政辦發〔2019〕24號),結合醫療保障法制審核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醫療保障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 發布單位:鹹寧市醫療保障局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市醫療保障局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或者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行政執法決定前,由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核的過程。
第三條市醫療保障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由辦公室商法律顧問負責,必要時組織其他相關單位(科室)參與。
第四條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關係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的,社會關注度高的,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經過聽證程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以及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按規定進行法制審核。
第五條 下列案件屬於重大行政執法案件:
(一)案情複雜的執法案件;
(二)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三)行政處罰案件;
(四)經過聽證程式的執法案件;
(五)需要提請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的執法案件;
(六)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屬於重大的其他執法案件。
第六條行政執法責任單位(科室)應當在報局領導審批決定前,將下列材料提交辦公室進行審核,並對提交審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一)完整的行政執法卷宗材料;
(二)執法責任單位(科室)的辦理建議及理由、依據;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證據、證明材料。
第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提交審核材料是否完整;
(二)執法主體和許可權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三)執法程式是否合法;
(四)執法對象是否認定準確,相關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確鑿;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自由裁量是否適當;
(六)執法文書是否完備、文書製作是否規範;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八)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情況複雜的,辦公室可以對承辦人員和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也可以組織座談、論證。
第八條辦公室應根據不同情況,在《市醫療保障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表》(附屬檔案1)提出相應的書面審核意見或建議:
(一)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不應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錯誤和自由裁量不當的,提出變更的意見;
(四)程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的意見;
(五)超出本機關管轄範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見。
第九條 辦公室自收到行政執法案卷及相關材料之日起,一般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情複雜的,經局主要領導批准,可以延長3-5個工作日。
第十條 執法責任單位(科室)應當對辦公室出具的審核意見進行研究並提出採納意見;存在異議的可以與辦公室協商溝通,經溝通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執法責任單位(科室)報請局領導研究決定。應當集體討論的,在作出執法決定前應提請局黨組會集體討論。
第十一條執法責任單位(科室)的承辦人員、負責法制審核的人員和審批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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