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執法程式,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按照《湖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鹹寧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鹹政辦發〔2019〕24號),結合醫療保障執法全過程記錄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 發布單位:鹹寧市醫療保障局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全過程記錄,是指醫保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單位(科室),通過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等形式對執法程式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整個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
第三條行政處罰的全過程自獲取違法線索開始,包括受案、立案、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終結等一般環節和抽樣調查、先行登記保存、事先告知、聽證、中止、延期等特別執法環節。
行政檢查的全過程自檢查活動開始,包括現場核查、簽署檢查意見、送達等一般程式環節和詢問、勘驗、抽樣、鑑定、責令改正、複查等特別程式環節。
第四條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以文字記錄為基本方式,以音像記錄為輔助方式。
文字記錄可以採用紙質文書或者電子文書進行記錄。音像記錄可以採用執法記錄儀、錄像機、音視頻監控等設備進行記錄。行政執法責任單位(科室)應按照《湖北省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配備辦法》足額配備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
第五條 從2021年4月起,我局對現場檢查、隨機抽查、調查取證、證據保全、聽證、送達等容易引發行政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應進行音像記錄。
第六條 音像設備開啟後,執法人員應當先行語音說明時間、地點、執法人員、執法對象以及需要記錄的執法環節等情況,再對特定執法環節進行不間斷記錄。記錄執法過程的原始音像記錄應當使用專用存儲設備進行存儲。
第七條 執法人員應在相關調查筆錄中對執法人員數量、姓名、執法證件編號及出示情況進行文字記錄,並由當事人或有關在場人員簽字或蓋章。
第八條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申請迴避、聽證等權利的方式應進行記錄。
第九條 調查、取證可採取以下方式進行文字記錄:
(一)詢問當事人或證人,應製作詢問筆錄等文書;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的,應製作調取證據通知書、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等文書;
(三)現場檢查(勘驗)等,應製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等文書;
(四)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製作權利告知書、陳述申辯筆錄等文書;
(五)舉行聽證會的,應依照聽證的規定製作聽證全過程記錄文書;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調查方式。
上述文書均應由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及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
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的,行政執法人員應進行記錄。
第十條 執法責任單位(科室)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法行為投訴、舉報,需要查處的,及時啟動執法程式,並進行相應記錄;對實名投訴、舉報,經審查不需要查處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告知投訴人、舉報人,並將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
第十一條 執法責任單位(科室)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在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法律、法規、規章有具體要求的,從其規定),應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形成相應案卷,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歸檔、保存。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記錄的保管、借閱、複製和使用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偽造、篡改、編輯、剪輯執法過程的原始記錄;不得在保存期內銷毀執法過程的文字記錄和專用存儲設備中的音像記錄。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為行政執法機關內部資料,未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准不得公開。
第十四條 執法責任單位(科室)實施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辦公室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提交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製作或不按要求製作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音像記錄信息的;
(四)不按規定儲存或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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