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建設,實現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可追溯,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行政相對人和行政機關及執法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我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 發布單位:恩施市城市管理執法局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過程中,通過文字和視音頻等記錄方式,對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等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的活動。
文字記錄是指按照案卷製作的要求,通過文字的形式記錄行政執法的全過程。
視音頻記錄是指按照提取電子證據的要求,利用執法記錄儀、照相機、攝像機等電子設備對執法活動現場進行的拍照、錄音、錄像或者視頻監控等同步記錄。
在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文字記錄和視音頻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也可以分別使用。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堅持合法、公正、客觀、全面的原則。
第四條  各二級單位、股室執法人員應當配備執法記錄儀等視音頻記錄設備,保證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的實施,配備的數量應滿足日常執法工作開展需要。
第五條  各二級單位、股室應當將登記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文書送達、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全過程文字記錄,在辦理終結歸檔後交市局檔案室統一保管;行政執法全過程的視音頻記錄在辦理終結,應及時上傳到本單位統一存儲系統,由專人管理。作為案件必要證據使用的視音頻記錄按規定刻錄光碟隨案卷一併上交市局檔案室。
第六條  督查股、政策法規股負責對各二級單位、股室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記錄規範
第七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應當有文字記錄。
第八條  文字記錄應當按照案卷製作規範和執法統一文書樣式、標準和要求製作。
第九條  下列執法活動應當進行視音頻記錄:
(一)現場勘驗、檢查。
(二)先行登記保存。
(三)扣押財物。
(四)查封物品、施工現場。
(五)組織聽證。
(六)強制拆除違法建築。
(七)留置和公告送達法律文書。
(八)其他直接接觸行政相對人,可能引發雙方爭議和衝突的行政執法環節。
第十條  視音頻記錄除重點記錄執法人員執法過程外,還應重點記錄以下內容:
(一)現場勘驗、檢查。應重點記錄勘驗、檢查現場環境;現場重要涉案物品及主要特徵;當事人、證人、第三人等現場有關人員的體貌特徵和言行舉止;以及其他可以證明行政執法行為的證據。
(二)先行登記保存、扣押物品。應重點記錄先行登記保存、扣押物品的種類、數量及主要特徵;當事人、證人、第三人等現場有關人員的體貌特徵和言行舉止;執法現場位置、周邊環境等。
(三)查封物品、施工現場。應重點記錄查封前,物品、施工現場內、外部情況,查封后現場情況,查封現場張貼的相關文書等。
(四)聽證。舉行聽證的,應當對舉行聽證全過程進行視音頻記錄。
(五)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應重點記錄強制拆除前違法建築現場情況(含內、外部),違法建築內部物品搬離、保存情況,搬離後的現場,拆除過程及強制拆除後現場,強制拆除現場當事人及其他人配合或抗拒執法情況。
(六)送達環節。留置送達的,應記錄送達過程、送達文書,在場受送達人體貌特徵;公告送達的,應記錄張貼公告的地址及公告送達的文書。有見證人的,記錄見證人體貌特徵。
(七)罰沒物品。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沒收財物、銷毀罰沒物品的,應當重點拍攝收繳的罰款,沒收、銷毀物品的特徵、數量及銷毀過程。
(八)其他。對於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配合執法的,應對當事人不配合執法的全過程重點拍攝記錄;對於行政相對人口頭申請、陳述申辯等難以用文字準確記錄或文字記錄難以完全表達行政相對人真實意思的情形,應當採取視音頻記錄。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處理違法案件時,應當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執法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
受客觀條件限制,無法使用執法記錄儀全程錄音錄像或使用執法記錄儀錄音錄像效果不佳的,應當對重要環節使用照相機、攝像機等記錄設備進行錄音錄像,並做好執法文書記錄。
第十二條  在開展專項整治、強制拆除及其他預判可能出現暴力抗法的執法現場,除使用執法記錄儀外,還應安排專人使用攝像機等設備,進行全過程、多角度拍攝。
第十三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或者電量不足、存儲空間不足、天氣情況惡劣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二級單位、股室負責人報告,並在事後書面說明情況。
第十四條  各二級單位、股室應做好執法記錄設備的定期維護和保養,保持設備整潔、性能良好。
行政執法人員出勤前應檢查執法記錄設備的電池容量、記憶體空間,確保執法記錄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拍照、攝像,不妨礙執法活動的,執法人員不得限制。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案卷由檔案室負責歸檔、保存,保存應嚴格按照相關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二級單位、股室負責本單位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視音頻資料存儲、保管,建立視音頻資料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嚴格管理。
第十八條  各二級單位、股室執法人員應當在每天工作結束後及時將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視音頻資料按要求上傳到本單位行政執法統一儲存介質,並標明單位名稱、執法人員、記錄時間、案由及案件當事人等。
第十九條  視音頻記錄保存期限為 12個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音頻記錄應當長期保存:
(一)作為證據使用的。
(二)當事人對行政執法行為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對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投訴的。
(三)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阻礙執法、妨害公務、暴力抗法的。
(四)涉及有關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的。
(五)重大、複雜、疑難的案件。
長期保存的視音頻記錄應當採取刻錄光碟、使用移動存儲介質或者雲端儲存等方式保存。
第二十條  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除用於工作需要外,任何人員不得擅自使用。
因工作需要,調閱、複製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應經單位市局分管領導批准。
因工作需要,各二級單位、股室調閱、複製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經市局分管領導同意後,所屬單位應當配合提供。
第二十一條  各二級單位、股室執法人員不得私自剪接、刪改原始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未經市局分管領導批准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網際網路等傳播渠道發布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文字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督查股定期對各二級單位、股室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文字資料和視音頻資料進行抽查,建立檢查台賬,檢查結果納入年度績效考評。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記錄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不進行或不按要求進行執法全過程記錄。
(二)私自修改、刪減執法記錄設備記錄原始視音頻資料。
(三)私自複製、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記錄的視音頻資料和案卷資料。
(四)利用執法記錄設備記錄與執勤執法無關的活動。
(五)丟失或故意毀壞執法文書、案卷材料、執法記錄設備或者視音頻資料存儲設備。
(六)不按規定存儲視音頻記錄信息。
(七)其他違反執法記錄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執法全過程記錄存儲人員,嚴禁下列行為:
(一)儲存人員不得私自刪減、修改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原始視音頻資料。
(二)未經市局分管領導批准,存儲人員不得私自讓各執法二級單位、股室調閱執法視音頻資料。
(三)未經市局分管領導批准,存儲人員不得私自毀壞儲存的視音頻資料。
(四)其他違反執法記錄全過程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單位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如執法儀處於正常狀態下,執法人員未及時打開執法記錄儀或攝像機,導致重大執法案件及訴訟案件需要取證時無執法視頻的,嚴格追究直接責任人、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恩施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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