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執法程式,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 發布單位:恩施市公路管理局
第二條 本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記錄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是指從行政執法程式啟動直至執法程式完結經歷的全部過程。
第四條 行政處罰的全過程自獲取違法線索開始,包括受案、立案、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終結等一般環節和事先告知、聽證、中止、延期等特別執法環節。
行政強制的全過程自呈報審批開始,包括呈批、決定、催告、送達、實施、終結等一般程式環節和中止、延期等特別執法環節。
行政檢查的全過程自檢查活動開始,包括現場核查、簽署檢查意見、送達等一般程式環節和詢問、勘驗、抽樣、鑑定、責令改正、複查等特別程式環節。
行政徵收的全過程自獲取涉路施工單位或個人申請占利用公路及其設施進行施工開始,包括現場勘查、論證、徵求意見、審核、決定、送達、實施、補償、終結等一般程式環節和公告、中止、延期等特別程式環節。
第五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全面、客觀、準確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以文字記錄為基本方式,行政執法的特定環節記錄可以採取音像記錄為輔助方式。
文字記錄可以採用紙質文書或者電子文書進行記錄。音像記錄可以採用執法記錄儀、錄像機、音視頻監控等設備進行記錄。
第七條 紙質文書記錄應當使用省公路局統一印製的制式文書,並嚴格按照行政執法程式和執法時序對相關執法環節的時間、地點、執法人員、執法對象、執法事項等過程性信息進行記錄。
紙質文書記錄的製作、歸檔、保管、使用,依照國家和省級有關行政執法檔案或者文書檔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音像記錄設備使用前,執法人員應當檢查音像設備的性能、電量和存儲空間使用情況,並對系統時間進行校準。
音像設備開啟後,執法人員應當先行語音說明時間、地點、執法人員、執法對象以及需要記錄的執法環節等情況,再對特定執法環節進行不間斷記錄。
第九條  記錄執法過程的原始音像記錄應當使用專用存儲設備進行存儲。
第十條 執法過程的文字記錄保存期限按照行政執法檔案或文書檔案的保存期限執行。專用設備存儲的音像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3個月。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記錄的保管、借閱、複製和使用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路政大隊及其執法人員不得偽造、篡改、編輯、剪輯執法過程的原始記錄;不得在保存期內銷毀執法過程的文字記錄和專用存儲設備中的音像記錄。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為行政執法機關內部資料,未經局領導批准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司法、監察、審計等國家機關基於辦案需要,依法函告行政執法機關調閱、複製特定案件執法過程記錄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協助提供。
行政執法相對人要求查閱、複製與其相關的執法過程記錄的,路政大隊應當協助提供,但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舉報人、投訴人以及其他第三人的信息。已經結案歸檔的執法過程記錄,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查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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