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文化和旅遊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依法行政,提高文化旅遊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文化旅遊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市文化和旅遊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 發布單位:恩施市文化和旅遊局
第二條恩施市文化和旅遊局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公示文化旅遊行政執法人員的職責、許可權、依據、程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四類行政執法行為中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四條恩施市文化和旅遊局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公示內容
第一節事前公開內容
第五條文化旅遊行政執法事前公開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公示恩施市文化和旅遊局內設執法股室和下設執法機構的職責分工、管轄範圍、執法區域以及所屬執法人員姓名、職務、執法證件號碼和執法範圍等;
(二)執法依據。逐項公示文化旅遊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事項清單;
(三)執法許可權。公示恩施市文化和旅遊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職權範圍;
(四)執法程式。公示文化旅遊行政執法的具體程式,包括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逐項制定行政執法流程圖;
(五)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公示恩施市文化和旅遊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頻次等內容;
(六)救濟方式。公示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七)監督舉報。公開恩施市文化和旅遊局地址、郵編、電話、信箱及受理反饋程式,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舉報。
第二節事中公示內容
第六條文化旅遊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要佩戴或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並做好說明解釋工作,按照規定佩戴執法標誌;
第七條結合本部門職責製作服務指南、崗位信息指示牌及辦事流程、辦理時限。
第三節事後公開內容
第八條行政執法事後公開內容包括:
(一)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單位名稱、許可類別、許可項目、許可時間、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相對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處罰時間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等;
(三)行政強制。行政強制的措施、執行方式、執行結果、查封扣押清單等;
(四)行政檢查。行政檢查對象、檢查依據、檢查方式、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抽查內容、存在問題以及整改情況;
第九條文化旅遊行政執法決定和結果,除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不予公開的一律公開。
第三章公示載體
第十條文化旅遊行政執法相關內容公示載體包括:
(一)網路平台;
(二)開發新媒體。採用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等現代信息傳播方式,公示行政執法相關內容;
(三)傳統媒體;
(四)辦公場所。
第四章公示程式
第一節事前公開程式
第十一條恩施市文化和旅遊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各類行政執法流程圖、行政執法服務指南以及新頒布、修改、廢止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等,通過政府網站具體公示,程式如下:
(一)辦公室牽頭,組織相關股室按工作分工,全面、準確梳理文化《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的職責、許可權、依據、程式等事前公開內容,報市法制辦審核後公開;
(二)辦公室牽頭,組織相關股室全面、準確梳理恩施市文化和旅遊局《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主體、依據、對象、內容、方式等須事前公開的內容,報市場監管部門審核後公示;
(三)恩施市文化和旅遊局辦公室負責編制文化類行政執法流程圖和行政執法服務指南,進一步明確具體操作流程和行政執法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許可條件、優惠政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監督方式、責任追究、救濟渠道、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等內容,經有關處室負責人審查和辦公室審定,報市法制辦審核後公示;
(四)辦公室負責公示行政執法人員清單,實現行政執法人員信息公開透明,網上可查詢,隨時接受民眾監督,方便民眾辦事。
第二節事後公開程式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事後公開程式包括:
(一)公開時限。(1)各類行政執法決定和結果,由承辦機構在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之內公開;(2)恩施市文化和旅遊局按照恩施市關於推廣“雙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要求,對抽查結果正常的市場主體,自抽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承辦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向社會公示;(3)恩施市文化和旅遊局對抽查有問題的市場主體,區分情況依法做出處理並向社會公示;
(二)公開期限。文化旅遊各類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在網際網路上公開滿1年或者行政相對人是自然人的,公開滿6個月,經公示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批准後,及時從公示載體上撤下。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時撤下公開的原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並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三節公示機制
第十三條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恩施市文化和旅遊局相關股室明確一名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本股室文化旅遊行政執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條公示信息的審核、發布。推行三項制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下同)將各相關股室行政執法公示信息梳理匯總後,按照行政執法公示程式,通過政府網站和其他網站進行對外發布和更新工作。其中,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同時向“信用湖北”網站報送公示。
第十五條公示信息的糾錯、更正。建立文化旅遊行政執法公開信息反饋機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反應公示的行政執法不準確的,報送上級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後,以適當的方式澄清,及時更正,並認真分析錯誤產生的原因,倒查責任。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恩施市文化和旅遊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十七條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全局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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