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行政執法公示工作指南(試行)

第一條為保證行政執法公開、公平、公正,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的規定,制定本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行政執法公示工作指南(試行)
  • 發布單位:恩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第二條本指南適用於本局機關各股(室)、局屬各單位。
第三條本指南所規定的行政執法公示,是指局屬各行政執法機構對本機構的執法依據、職責範圍、工作流程以及監督途徑等,採用一定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本指南所規定的應予公示的行政執法行為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和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第五條公開公示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情況;
(二)行政執法法律依據;
(三)行政執法許可權及程式;
(四)處罰決定;
(五)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法律救濟的種類方式;
(六)監督舉報方式;
(七)其他依法應當主動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
第六條公開公示的方式
(一)在恩施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網公示;
(二)通過單位在明顯位置設定的宣傳欄公開;
(三)通過直接告知行政相對人或送達執法文書形式公開。
第七條行政執法公示事項的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
第八條行政相對人對本制度規定的所有公示內容都可以進行查閱、複印或下載。有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查閱儘可能提供方便。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按照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執行公務時,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其他合法證件的;
(二)執行公務時,未向行政相對人說明行政執法的內容、行政執法依據及有關理由的;
(三)對行政相對人要求公開且應當公開的事項拒不公開的;
(四)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有關權利和義務未及時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公示的行為。
第十條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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