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公路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我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範圍、程式、方式和時限,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解決執法中不嚴格、不規範、不文明、不透明等問題,提升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市公路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 發布單位:恩施市公路管理局
第二條 路政大隊實施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具體工作由法制科負責。
第四條  路政大隊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行為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一)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案情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法制審核的情形。
第五條路政大隊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將下列材料提交法制科審核: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文本;
(三)與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相關的依據、證據等材料;
(四)法制科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法制科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一)是否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
(二)執法人員是否具有執法資格;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四)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六)行政執法裁量基準適用是否恰當;
(七)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範;
(八)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法制科可以向案件調查人員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建議。案情複雜、專業性較強的案件,法制科可以組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等進行研究論證。
第八條   法制科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後,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審核意見:
(一)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準確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四)程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超出本機關管轄範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第九條  法制科應當於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重大執法決定審核材料的法制審核工作,並出具《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
對爭議較大或內容複雜的,經局長批准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第十條  路政大隊應當採納法制科的審核意見和建議;如有異議應當與法制科協商溝通,經溝通達不成一致的,將雙方意見一併報送局長決定。
第十一條   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法制科審核同意後,路政大隊應當提交局長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未經法制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不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對不按規定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及時予以糾正,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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