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

《雲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是雲南省政府2019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
  • 實施時間:2019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政府
內容解讀,辦法全文,

內容解讀

《記錄辦法》由總則、記錄內容、記錄方式、記錄管理、責任追究、附則共六章28條構成,主要內容為:
1.關於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主體。全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是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主體,應當通過文字記錄、音像記錄的方式,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記錄並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2.關於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內容。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登記、行政裁決等依申請行政執法行為時,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申請情況、一次性告知情況等11項情況進行全過程記錄;在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依職權行政執法行為時,應當對案由來源和立案情況、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號及出示證件情況等22項情況進行全過程記錄;採用音像記錄的,應當對執法現場環境、現場有關人員體貌特徵和言行舉止等6個方面重點內容進行記錄。
3.關於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方式。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根據不同情形,相應採取文字、拍照、錄音、錄像等執法記錄方式。
4.關於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檔案管理相關制度,明確專人負責文字音像記錄檔案的管理。
5.關於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責任。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進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要承擔相應責任;當事人及其他現場有關人員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阻撓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進行音像記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辦法全文

雲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行為和行政執法程式,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我省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徵收徵用、行政許可等行政職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履行行政執法職權職責時,對執法程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活動進行文字、音像記錄和歸檔管理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通過文字、音像記錄等方式,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記錄並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本辦法所稱文字記錄,包括按照行政執法行為的種類、程式等規範製作的行政執法告知書、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鑑定意見、行政執法決定書、送達回證等文字記錄。
本辦法所稱音像記錄,是指通過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實時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記錄。
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也可以分別使用。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及時、客觀、準確、全面和可追溯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執法需要配備照相機、現場執法記錄儀等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加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
服務視窗應當安裝視頻監控進行記錄。
第六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購置、維護現場執法記錄設備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平台建設,提高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信息化水平。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執法程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各環節的行政執法信息及時歸集到行政執法信息平台,逐步實現行政執法信息的實時全過程記錄。
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強數據統計分析,充分發揮全過程記錄信息在案卷評查、執法監督、評議考核、輿情應對、行政決策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記錄內容
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登記、行政裁決等依申請行政執法行為時,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記錄:
(一)當事人提交申請情況;
(二)一次性告知情況;
(三)申請材料補正情況;
(四)受理或者不受理情況;
(五)現場核查、勘驗、鑑定、檢測等情況;
(六)評審、論證、聽證等情況;
(七)徵求意見情況;
(八)法制審核情況;
(九)審查決定情況;
(十)頒發證照和送達情況;
(十一)應當記錄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依職權行政執法行為時,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記錄:
(一)案由來源和立案情況;
(二)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號及出示證件情況;
(三)調查詢問情況;
(四)現場檢查(勘驗)情況;
(五)調取書證、物證及其他證據情況;
(六)抽樣取證情況;
(七)檢驗、檢測、檢疫、技術鑑定情況;
(八)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情況;
(九)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情況;
(十)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迴避、申請聽證等權利以及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迴避、申請聽證等情況;
(十一)聽證會情況;
(十二)專家評審情況;
(十三)承辦人的處理意見以及有關事實、證據、法律依據、有關行政裁量權適用規則;
(十四)承辦機構審核情況;
(十五)法制審核情況;
(十六)集體討論情況;
(十七)審批決定情況;
(十八)送達情況;
(十九)當事人履行行政執法決定情況;
(二十)行政強制執行情況;
(二十一)沒收物品處理情況;
(二十二)應當記錄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採取音像記錄的應當對以下重點內容進行記錄: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當事人、證人、第三人等現場有關人員的體貌特徵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徵,以及其他證明違法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對有關人員、財物採取措施情況;
(五)執法人員現場製作、送達法律文書情況;
(六)應當記錄的其他重要內容。
第三章 記錄方式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時,應當採取文字記錄的方式進行記錄,也可以採取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的方式同時進行記錄,對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執法行為的,可以不進行音像記錄。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查封扣押財產、強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應當進行全過程無間斷音像記錄,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編制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清單,明確本單位音像記錄現場執法活動的範圍,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音像記錄過程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他現場有關人員正在進行音像記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重點攝錄現場執法活動的時間、地點、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等內容,必要時應當對音像記錄的攝錄重點進行文字說明補充。
第十六條 需要對現場執法活動進行全程無間斷記錄的,音像記錄應當自到達執法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離開執法現場時結束。
第十七條 音像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或者電量不足、存儲空間不足、天氣情況惡劣、現場有關人員阻撓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止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行政執法機關的負責人報告,並在事後書面說明情況。
第十八條 當事人及其他現場有關人員對行政執法進行拍照、錄音、錄像,不妨礙執法活動的,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限制,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章 記錄管理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檔案管理有關制度,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對文字記錄、音像記錄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條 文字記錄完成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建立卷宗歸檔。
音像記錄製作完成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將信息儲存至行政執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單位指定的存儲器,不得自行保管。
連續工作、異地執法或者在水上和邊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確實無法及時儲存至行政執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單位指定的存儲器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返回單位後2個工作日內予以儲存。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將音像記錄作為行政執法證據使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作文字說明材料,註明取證人員、取證時間、取證地點等信息,將其複製到光碟後附卷歸檔,保存期限與卷宗保存期限相同。
其他音像記錄的保存期限,由行政執法機關確定。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崗位性質、工作職權等因素,嚴格限定音像記錄的使用許可權。
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及監察、司法、信訪等部門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調取有關行政執法音像記錄。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毀損或者剪接、刪改原始音像記錄,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網際網路等傳播渠道發布音像記錄。
當事人及其他現場有關人員對行政執法拍照、錄音、錄像等資料的使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全過程記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進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書面檢查、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涉嫌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追責。
(一)未進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維護現場執法記錄設備,致使音像記錄損毀或者丟失,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儲存音像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故意毀損或者剪接、刪改原始音像記錄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網際網路等傳播渠道發布音像記錄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音像記錄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及其他現場有關人員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阻撓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進行音像記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受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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