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

曲靖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

曲靖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於2020年10月29日由曲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曲靖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曲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4/1
條例全文,說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務水平,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條例。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是指城市綜合管理部門依法集中行使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管理執法領域的行政處罰權及實施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權的行為。
第三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堅持執法與服務、教育與處罰相結合,規範執法,文明執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轄區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研究解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中的重大事項,制定城市管理目標,建立城市管理協調機制,構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管理格局。
第五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和協調工作,依法查處跨區域及重大複雜違法案件。
縣(市、區)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和配合城市綜合管理部門依法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和新媒體,加強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增強社會公眾法治意識。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支持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有權勸導、投訴和舉報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章 執法許可權
第八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依法集中行使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市場監督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等方面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的行政處罰權,並實施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權。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和麒麟區、霑益區、馬龍區的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的執法範圍及調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許可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縣(市)的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的執法範圍及調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許可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已由城市綜合管理部門依法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再行使。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法定的日常監管等行業管理職責,應當依法繼續履行。
第十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執法職責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活動實行屬地管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城市綜合管理部門管轄。必要時,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可以直接管轄市轄區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縣(市、區)之間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或者直接管轄。
第三章 執法規範
第十二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在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以及相應的行政強制。
第十三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當事人有權陳述、申辯或者申請聽證。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機制,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實行格線化管理,在重點地段設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服務點,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五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發生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證人等;
(四)查閱、調取、複印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檢查(勘驗)、詢問應當製作筆錄。製作筆錄應當由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執法人員、當事人、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註明情況。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由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無見證人的,應當註明情況。
第十六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的,應當採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等方式引導當事人及時糾正。
第十七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在開展執法活動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當著裝統一,按照要求佩戴標誌標識,主動向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做到用語規範、舉止文明。
第十八條 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執法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二)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的,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審查,但不停止調查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依法經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扣押鮮活等不易保存的物品,應當通知當事人在2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可以在登記後依法拍賣、變賣,所得款項暫予保存。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對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第二十二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認領。當事人逾期不認領或者當事人無法查明的,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發布認領公告,當事人應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領回。因逾期未領回所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使用統一格式的執法文書,建立規範的行政執法檔案,推行執法文書電子化。
第二十四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送達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二十五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統一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電子信箱等聯繫方式。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收到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核查處理,核查處理結果於3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應當向投訴人、舉報人說明情況,並在3個工作日內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 執法協作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協作。
第二十七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及時互相通報下列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執法信息和相關行政管理信息:
(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與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有關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和監督管理信息;
(二)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在執法中發現應當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
(三)與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有關的專項行動信息;
(四)其他需要共享的重要信息。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政執法信息和行政管理信息的通報,應當在信息獲取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結束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八條 在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專項行動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與相關部門需要協助的,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予以相互協助。
第二十九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可以書面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助提供已取得的文書、資料、信息等材料,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不得收取費用;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並明確答覆期限。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城市綜合管理部門並說明理由。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可以書面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專業認定意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明確的書面意見;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並明確答覆期限。出具專業意見需要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鑑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將違法線索轉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接收的違法線索應當予以登記,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予以反饋。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配合城市綜合管理部門開展執法活動,對阻礙或者抗拒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行為依法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機關建立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第五章 執法保障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數位化城市管理平台,健全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資料庫,實現數據互聯、資源共享,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務的精細化、信息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面積、人口數量、執法事項等因素,合理配置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力量。按照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事項合理配置專業技術人員、執法執勤車輛及其他執法裝備。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與城市發展速度和規模相適應。
第三十六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協管人員招聘、管理、獎懲、退出等制度,規範協管人員隊伍建設和管理。
協管人員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配合行政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具體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產生的法律責任,由本級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承擔。
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過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或者補償。
第三十七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提高執法水平。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定期對城市綜合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並向社會公布評議考核的標準、過程和結果,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
第三十九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將行政執法的職責範圍、執法依據、處罰標準、執法程式、監督途徑依法公開,接受監督。
第四十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發現縣(市、區)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有不當或者違法的行政行為,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在不影響正常執法的情況下,公民有權對執法活動錄音錄像。
第四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和建議;對其違法或者不當行為,有權投訴、控告或者檢舉。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相關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履行巡查職責,未能及時發現違法行為,或者發現後不制止的;
(二)對發現或者受理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職權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
(四)違反法定程式非法收集證據的;
(五)刁難、辱罵、毆打或者唆使他人毆打當事人的;
(六)毀損或者擅自使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七)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四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拒不履行執法協作職責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會議安排,現就提請本次會議第一次審議的《曲靖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草案)》的起草情況(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草案)》是實現城市管理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截至2018年底,全市城市建成區面積達221.59平方公里,其中:中心城市達102.5平方公里,是建國初期的68倍,是1978年的13倍,全市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48.45%,大量人口湧入城市,城市建設從擴圍延伸向品質提升、管理規範、區域融合轉變,城市化進程正由外延擴展向內涵提升轉變。一方面需要明確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理順城市管理體制,形成各部門分工負責、權責明晰的城市管理格局;另一方面需要規範城市管理者的執法行為,推進依法、規範、廉潔、文明執法,促進城市管理執法行為沿著法治化軌道運行,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公信力。
(二)制定《條例(草案)》是構建城市治理法治化格局的現實需要。城市治理中亟需解決的問題就是如何明確城市管理執法主體地位,保證城市管理執法的合法性、公正性與嚴肅性,解決“多頭執法”以及“相關權力不歸併”帶來的執法難題,推動城市管理執法機構和執法許可權的界定、整合,增強城市管理執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執法實踐中,仍存在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管理體制不順、職責邊界不清、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程式不規範、執法協作較薄弱等問題,影響了綜合行政執法效能的發揮,一定程度上也制約了城市健康發展和新型城鎮化的順利推進。上述這些問題都急需通過立法予以規範。
(三)制定《條例(草案)》是進一步理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機制的必然需要。曲靖市下轄三區(麒麟區、霑益區、馬龍區)、一市(宣威市)、五縣(羅平縣、師宗縣、陸良縣、富源縣、會澤縣)以及曲靖經開區,除宣威市在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加掛牌子外,其餘均單獨設立了城管局。進一步理順城市管理體制,加快數字城管建設步伐,加強城市管理工作的統籌,推進城市管理精細化、格線化,加強城管隊伍建設都離不開《條例(草案)》的制定和實施。
(四)制定《條例(草案)》是推進文明城市建設的客觀需要。城市管理涉及到各領域、各層面,所需要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較多,現實情況比較複雜,城市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有許多空白亟待填補,依法管城還有許多短板亟需補上。特別是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質,塑造現代城市文明形象更離不開法治規範。
二、《條例(草案)》的立法依據和參考
(一)《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地方立法提供了上位法依據。
(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37號),為制定《條例(草案)》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有力的政策依據。
(三)北京、天津、廣州、青島、長沙、南通、石家莊、昆明、淮南和東莞等城市已制定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地方性法規,為曲靖市制定《條例(草案)》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三、《條例(草案)》起草的主要過程
制定《條例(草案)》是經市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列入省、市人大常委會2020年立法工作計畫的立法項目。2020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於曲靖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立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曲政辦函〔2020〕26號),成立了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劉本芳為組長的《條例(草案)》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市人民政府抽調精幹人員,成立了起草組。市人大城環資委、法制委和市司法局提前介入,全程指導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市政協社法委組織召開了立法協商會,12名市政協委員對《條例(草案)》開展立法協商。這在曲靖市立法工作中尚屬首次。
《條例(草案)》初稿完成後,起草單位通過函件、座談會等方式,先後向縣(市、區)城管局、市直七部門徵求意見建議4次。由於受疫情影響,起草單位通過函件方式,向石家莊、淮南和東莞三個市就立法相關情況進行函調諮詢。
4月,市人大就《條例(草案)》起草情況進行調研。4月30日,在曲靖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發布公告,向社會公開徵求《條例(草案)》意見建議1個月。
5月13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出通知,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徵求《條例(草案)》意見建議。
5月21日,舉行立法聽證會,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律師界代表和城市管理相對人共17名代表參加聽證會。5月22日,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11名專家的意見建議。
6月2日,再次召開徵求意見建議座談會,市政協、市司法局領導到會指導,各縣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宣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分管領導、法制科科長參加會議,進一步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6月4日,市人民政府將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報送的《條例(草案)》送審稿,批轉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市司法局及時發函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直各委、辦、局廣泛徵求意見。6月16日,市司法局組織召開由市委編辦、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等9家單位和3名市政府法律顧問參加的合法性審查會,並邀請市人大城環資委、法制委和市政協社法委領導到會指導,對《條例(草案)》認真進行審查和修改完善。
6月23日,省人大法制委周雲主任率領調研組先後到曲靖市麒麟區城市管理指揮中心、曲靖火車站城市管理協同執法點、霑益區智慧城管指揮中心開展《條例(草案)》立法實地調研,並舉行座談會,專門聽取相關部門對《條例(草案)》立法科學性、操作性、可行性、實踐性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根據6月16日審查會和6月23日省人大立法工作調研座談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6月28日,市司法局向市政府提交了書面審查意見:鑒於“地攤經濟”管理以及市直相關部門對《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即第二章執法許可權的爭議較大問題,決定將《條例(草案)》退回起草單位重新修改完善。
7月7日至9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畢尚鵬率領市人大法制委、城環資委、市司法局、市城管局相關人員赴廣州和東莞兩市,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立法有關情況進行學習考察。
7月14日,《條例(草案)》立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參加會審會,與會單位達成共識,一致同意將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再次報送審查。7月15日至23日,市司法局再次發函徵求意見,並認真匯總、分析、研究徵求到的意見建議,反覆討論修改、數易其稿。7月29 日,經市司法局黨委會討論通過,形成了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文本、說明及注釋。
8月17日,經第五屆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文本、說明及注釋。
四、《條例(草案)》的結構和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8章48條,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定義、基本原則和管理體制;第二章執法許可權,主要規定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職責範圍和管轄許可權;第三章執法規範,主要規定了執法程式,明確了文明執法、規範執法,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執法文書送達方式、迴避制度等內容;第四章執法協作,主要規定了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之間信息互通、移送、通報、技術支持等內容;第五章執法保障,主要規定了建立數位化城市管理平台技術保障、城市管理人員制度、財政保障等內容;第六章執法監督,主要規定了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內外部監督方式、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等內容;第七章法律責任,對城市綜合管理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工作人員違反《條例(草案)》的責任及處理作了規定;第八章附則,規定了授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及《條例(草案)》的施行時間。
以上說明連同議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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