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倡導與鼓勵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共建共享、倡導為主、重在養成、獎懲並舉、統籌推進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民眾共同參與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計畫、組織協調、檢查考核、評估通報。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
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職人員、先進模範人物、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導與鼓勵
第七條 公民應當踐行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尊重公序良俗,遵守市民公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行業準則以及其他文明規範,自覺養成良好文明習慣。
第八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乘用電梯先出後進,上下樓梯靠右通行;
(二)娛樂健身合理使用場地、設施、設備,在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設備音量、不大聲喧譁;
(三)維護公共場所乾淨、整潔,不隨地吐痰,不亂扔菸蒂、果皮、紙屑等垃圾;
(四)分類投放垃圾,參與垃圾減量,減少垃圾生成,支持垃圾資源化利用;
(五)愛護水體、園林、綠地等公共環境和公共設施;
(六)犬只出戶由成人牽繫、戴嘴套、主動避讓行人,及時清除糞便,飼養寵物做好安全措施;
(七)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呼吸系統傳染性疾病時自覺佩戴口罩;
(八)自覺遵守公共場所禁菸規定,提倡不吸菸、不敬煙、不勸煙;
(九)不在道路、居民區和其他公共區域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
(十)守法誠信經營,明碼標價,文明服務;
(十一)尊重和配合醫護人員工作,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
(十二)維護網路文明,理性發表言論,自覺抵制網路暴力;
(十三)鄰里之間團結互助,和睦共處,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占用公共綠地、公共區域,文明解決矛盾糾紛;
(十四)尊老愛幼、夫妻和睦、勤儉持家,培養和傳承良好家風。
第九條 提倡下列文明出行行為:
(一)乘坐
公共運輸工具先下後上,主動給老、弱、病、殘、孕、幼和懷抱嬰幼兒等需要照顧的乘客讓座;
(二)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主動讓行應急車輛,行經斑馬線禮讓行人,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避免積水濺起妨礙他人;
(三)車輛上下乘客規範停靠,不妨礙他人通行;
(四)車輛在規定區域有序停放;
(五)騎乘電動腳踏車佩戴安全頭盔;
(六)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
第十條 提倡下列文明旅遊行為: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
(二)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
(三)服從景區景點管理,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第十一條 提倡下列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
(一)節約水、電、氣等公共資源;
(二)適量點餐,杜絕浪費,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三)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
(四)優先選擇步行、騎車、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
(五)文明節儉操辦婚喪事宜,推進移風易俗。
第十二條 鼓勵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十三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職業規範要求,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任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第十四條 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完善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無償獻血,自願捐獻
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依法保障捐獻者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開展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等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障慈善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依法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依法支持和發展各類志願服務組織,加強專業能力建設,拓寬志願服務領域。
第十八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對外開放廁所、停車場,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園林和其他戶外工作人員提供飲用茶水、加熱飯菜、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明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制度等工作制度和機制,配備相應工作力量,組織開展文明實踐活動,提升全社會的文明意識,促進全社會文明行為習慣的養成。
第二十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公共服務設施:
(一)道路、橋樑、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照明、停車場、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二)電子監控、信號燈、標誌標線、隔離設施、公交站台等交通設施;
(四)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院、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五)農貿市場、集市市場等生活設施;
(六)公園、廣場、文化活動中心等休閒娛樂設施;
(七)公共廁所和垃圾分類投放、垃圾存放清運、污水收集處理等環衛設施;
(八)居住小區、景區景點、公共廁所、街道、樓宇、門牌、
應急避難場所、消防通道、禁菸等的標誌設施;
(九)公益廣告欄、宣傳欄、文明行為提示牌等宣傳設施;
(十)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保障設施。
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管理維護,保證設施完好、使用正常。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環境整治和保護,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加強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第二十三條 機場、車站、碼頭、政務大廳、醫療機構、大型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母嬰室,配套建設公共廁所,設定
無障礙廁位等便利設施,確保正常開放、整潔衛生。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指導制定市民公約,指導和支持視窗單位、村(居)民委員會、行業協會、業主委員會等依法制定服務規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行業協會章程、業主公約等自律自治規範。
視窗單位、村(居)民委員會、行業協會、業主委員會等制定服務規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行業協會章程、業主公約,應當對文明行為有關內容進行約定,督促成員共同遵守。
第二十五條 政務服務視窗單位、醫療機構、金融機構、景區管理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發揮文明服務示範作用,合理設定服務網點和服務視窗,最佳化辦事流程,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禮貌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培養貫穿教育教學過程,制定文明行為守則,加強師德師風建設,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提升師生文明素養。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業監管,規範旅行社、導遊、景點景區經營管理單位經營服務行為。
旅遊經營者應當完善
旅遊設施設備,設定服務設施、遊覽導向、注意事項等醒目標識,加強巡查管理和客流調控,維護正常旅遊秩序。
旅行社、導遊應當告知文明旅遊的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健康、低碳、文明旅遊。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際,對需要列入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制定實施重點治理的清單,明確重點治理的時段和區域,並向社會公布,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健全聯合執法機制,針對列入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開展聯合執法、重點監管等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告知同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
第三十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章程規定,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各具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三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傳播文明行為,曝光不文明現象,刊播公益廣告,宣傳先進典型,發揮榜樣示範引領作用,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反映。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投訴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本條例所規定的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0年6月23日,麗江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2020年08月14日,《麗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頒布實施大會在麗江古城舉行。
評價
“《麗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推動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的重要立法項目,也是貫徹落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的重要成果。”
(麗江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和慧軍評)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麗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重要意義和必要性
黨的十九大提出,要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強化教育引導、實踐養成、制度保障,發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國民教育、精神文明創建、精神文化產品創作生產傳播的引領作用,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社會發展各方面,轉化為人們的情感認同和行為習慣。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發揮法治在解決道德領域突出問題中的作用,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習近平總書記在 2014 年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用法律來推動核心價值觀建設。2016年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為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提供了政策指引。
近年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文明城市創建工作,多次召開專題會議,安排部署,廣泛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參與創建活動,城市文明建設不斷向縱深推進,市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斷提升。同時,麗江市相繼出台了若干部有關文明行為規範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如《麗江市城市管理條例》、《麗江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三年行動規劃(2018—2020年)》、《麗江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責任追究辦法》、《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實地考察點位測評標準》。但隨著創建工作的深化和升級,麗江市迫切需要一部綜合性、系統化、內容全面的地方性法規,對倡導的文明行為和禁止的不文明行為進行概括和列舉,並作出更明確、更具操作性的實施規定,以進一步推動全市精神文明建設常態化、制度化。因此,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總體要求、基本原則
(一)起草過程
《條例》是經市委同意列為市人大2020年立法計畫的地方性法規立法項目。2019年11月下旬,市人大按照市委領導要求組織相關單位到曲靖市進行學習考察,學習曲靖市經驗。2019年12月10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印發《〈條例〉立法工作方案》;12月11日,市政府立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條例〉起草工作方案》;12月12日,市政府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條例》起草工作動員會;2019年12月13日,市文明辦先後在麗江熱線、麗江市文明網等媒體發布《麗江市不文明行為調查》問卷,列舉41種“不文明行為”提供廣大市民參與投票選擇,對排名前20項的不文明行為列入《條例》起草問題清單,把起草過程變成動員廣大市民參與文明創建、提升文明素質、展示文明形象的過程;12月17日,市司法局、市文明辦組織召開《條例》問題清單討論會,開展《條例》問題清單匯總和修改完善工作;12月13日以來,市文明辦組織起草小組成員認真研究《全國文明城市(地級以上城市)測評體系操作手冊》(2018年版),立足麗江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實踐,著力解決在文明創建工作中面臨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在此基礎上,8次召開《條例(草案)》討論會、工作例會,反覆修改《條例(草案)》17稿,於2020年1月2日形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分別由市文明辦、市司法局向社會公眾,向各縣(區)黨委政府、市級黨政各部門、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市委市政府法律顧問、市政府立法專家、市廳級領導徵求意見,通過召開《條例(草案)》反饋意見討論會、風險評估會,並對《條例(草案)》進行多次反覆修改,最後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經2020年2月12日市委宣傳部部務會議集體討論研究,於2020年2月18日提請審查。2月19日,市司法局組織人員對《條例(草案)》(送審稿)從立法許可權、結構形式、條款內容等進行了審查,2月21日組織市委市政府法律顧問、立法專家和起草單位起草人員召開了專題專家論證會,並結合專家論證會意見進行了反覆修改、協調和完善後,最終形成了經市第四屆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
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和反覆修改過程中,市司法局共向46個市直部門,9個市級相關部門、民主黨派,13名市委市政府法律顧問、立法專家,9個起草單位發函徵求意見。先後共收到市政府田銳文副市長以及31個市直部門、13名法律顧問、專家、9個起草單位書面反饋意見。其中田副市長及9個市直部門、13名顧問專家、9個起草單位反饋了具體修改意見共74條(其他反饋“無意見”),其中採納45條、部分採納10條、不予採納19條。
(二)總體要求
《條例(草案)》起草的總體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結合全市文明創建工作實際,對照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要求,不面面俱到,不搞大而全,務求實效,真正解決全市文明創建實際問題,為全市文明創建和市民文明素質提升提供有效的地方性法規支撐。
(三)基本原則
一是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規範約束的領域,《條例(草案)》予以重申強調。《條例(草案)》所列舉的不文明行為當中,雖然有的行為已納入相關法律法規的管理約束範圍,比如駕駛機動車強行超車、隨意變道、隨意搶行、行經人行橫道不減速行駛、過馬路不走人行橫道、過街設施,亂穿馬路、闖紅燈、翻欄桿、隨地吐痰、便溺、在公共場所吸菸、亂貼、亂塗、亂髮小廣告等市民反映集中、社會關注度高的問題,儘管與有的法律法規相重疊, 但《條例(草案)》仍然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在條文當中予以重申和強調。
二是國家鼓勵、社會認可的文明行為,《條例(草案)》作出明確倡導。同時,《條例(草案)》將近年來中央、省文明委部署的重點工作以及全市創建文明城市等方面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轉化成《條例》條文,進一步明確導向,樹立文明標尺。
三、《條例(草案)》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倡導與規範、促進與措施、法律責任、附則,共5章31條。
第一章“總則”,共6條。分別對《條例》立法目的、立法依據、適用範圍以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原則、領導機構、執法部門以及職責分工、檢查考評等作出明確的界定,旨在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確保《條例》制定後能夠得到有效落實。
第二章“倡導和規範”,共9條。第7條明確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第8條明確提出了19項倡導性文明行為規範,即崇德向善、文明舉止、文明出行、文明旅遊、文明綠色生活、移風易俗、保護生態環境和野生動物、文明經商、文明持家、文明上網、文明參觀、文明施教、文明行醫就醫、無償獻血、志願服務、弘揚正氣、文明入廁、鄰里友愛等,特別是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形成的“咳嗽、打噴嚏遮住口鼻,患有感冒、呼吸系統疾病配戴口罩”、“保護野生動物”“不違法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納入“文明舉止”、“保護環境和野生動物”等文明行為予以倡導,體現了與時俱進;第9條至第15條,對“影響公共環境及秩序、環境噪聲污染、交通、養寵物、喪葬祭掃、旅遊、就醫”等七類不文明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即“影響公共環境及秩序”的不文明行為21項、“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不文明行為3項、“不文明交通”行為9項、“不文明養寵物”行為6項、“不文明喪葬、祭掃”行為3項、“不文明旅遊”行為10項、“不文明就醫”行為3項。
第三章“促進與措施”,共10條。明確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定期評選、表彰;明確應當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基礎設施保障;明確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明確市、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促進文明行為工作方面的職責;明確監督權、建議權、及時處理權;明確教育體育、科技、交通運輸、民政、司法行政、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城市管理、網際網路信息、應急管理、視窗服務、物業等各部門的職責職能,以及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的宣傳和輿論監督,同時推動建立不文明行為曝光平台。特別是對省級以上道德模範、新時代好少年、雲南好人、中國好人、無償獻血奉獻獎獲得者、志願服務獎獲得者以及參加獻血的公民、年均志願服務時長超過200小時的志願者和見義勇為人員作出了獎勵促進措施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共5條。本章除總體上規定違反《條例》的兜底條款外,還規定了違反《條例》第9條至第15條禁止性條款的法律責任,並在地方性法規許可權內設定了處罰方式。同時,還規定了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
四、《條例(草案)》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條例(草案)》結合全市文明城市創建工作實際,立法目的明確,立法許可權、起草程式合法,內容符合憲法、《立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中共中央、國務院《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結構較科學合理,處罰體現了公平正義和過罰相當。
(二)在《條例(草案)》反覆徵求意見過程中,市衛健委3次反饋並提出意見:一是將“託兒所、幼稚園、中國小校……以及兒童福利院、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室內外公共場所禁止吸菸”;二是將相關場所控煙工作交由相關部門監督執法,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各級各類學校,文化旅遊部門負責文化、體育、娛樂場所、旅館,公安部門負責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控煙工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前述以外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控煙工作,並增加禁止吸菸場所所在單位違反本條例的罰則。對此,經組織專家研究後認為:《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七項已作禁止“在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和其他有禁菸標誌的場所吸菸”規定,因此,在託兒所、幼稚園等未成年人主要活動人群的室外,可以通過增加這些地方室外禁菸標誌加以解決,不需要在文本中明確羅列,同時也符合立法技術規範要求。關於將“相關場所控煙工作交由相關部門監督執法”的建議,由於執法權是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執法機關的專屬權,不能隨意讓渡或委託不具有執法資格的單位和人員行使,相應的執法管理事項可以通過綜合執法的方式予以解決,因此未予採納。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