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保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保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2022年11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通知發布,發展歷程,通知內容,條例全文,

通知發布

《保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2年11月30日由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填補了保山市精神文明建設地方性法規的空白,對於保山市進一步健全完善文明行為法規體系、提升公民道德素質、廣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倡導健康文明行為,提升美麗幸福保山指數,按質按量高標準建成全國文明城市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發展歷程

2022年10月28日保山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

通知內容

分為5章共33條內容,包括總則、行為規範、監督保障、法律責任、附則,旨在推動全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一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規範和引導公民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
專門設定了6條倡導和遵守下列網路使用行為。包括文明辦網、用網、上網;抵制編造、傳播虛假和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信息;保守網路用戶居住地、身份和通訊等個人信息秘密;尊重他人名譽、榮譽、隱私、智慧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文明互動,理性表達,拒絕網路暴力,不以發布、傳播圖文視頻信息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抵制網路謠言,不造謠、信謠、傳謠。
規定了3條法律責任,主要包括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投訴人,或者妨礙、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 行為規範
第三章 監督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規範和引導公民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恪守社會主義道德,遵循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共建、全民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和綜合考評。
第六條 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範圍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七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共產黨員、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和示範作用。
第二章 行為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熱愛祖國,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和邊境安寧;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維護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涵養個人品德。
第九條 倡導和遵守下列維護公共秩序的行為:
(一)言行舉止得體,不大聲喧譁、爭吵謾罵、使用低俗語言;
(二)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相互禮讓;
(三)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有序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及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四)乘坐廂式電梯先出後進,上下樓梯靠右行走;
(五)開展娛樂、集會、健身、宣傳等活動,不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工作和生活;
(六)著裝整潔,不在公共場所赤膊、袒露;
(七)觀看展覽、電影、演出、競賽等,遵守場館管理規定;
(八)維護管線安全,不私拉亂接電線、網線;
(九)遇到突發事件,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聚集圍觀。
第十條 倡導和遵守下列維護公共衛生的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傳染性等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二)愛護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菸蒂、果皮、紙屑、包裝袋等廢棄物,不隨意刻畫、塗寫、噴繪、張貼廣告和宣傳品;
(三)文明如廁,保持公共廁所衛生;
(四)保持車輛車體清潔;
(五)不在室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內及其他非吸菸區域吸菸,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時合理避開他人;
(六)愛護公共衛生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倡導和遵守下列保護生態環境的行為:
(一)節約使用水、電、油、氣等資源;
(二)減少垃圾生成,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垃圾;
(三)愛護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態環境,維護河道、湖泊、水庫、塘壩、溝渠乾淨整潔,積極參加義務植樹、養綠護綠等活動;
(四)按照規定處理廢氣、廢水、廢渣等污染物;
(五)開展戶外運動、郊遊踏青、野外宿營、野炊等活動,愛護自然環境,自行清理產生的垃圾;
(六)愛護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
(七)愛護野生動物資源及其棲息地生態;
(八)愛護公共綠地的樹木、花草。
第十二條 倡導和遵守下列安全出行行為:
(一)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號,不闖紅燈,不搶黃燈,行人不橫穿馬路、翻越或者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二)駕駛車輛時,不抽菸、接打手持電話和觀看電視,不往車窗外拋物,文明使用車燈,不亂鳴喇叭和隨意變更車道,禮讓行人和特種車輛,通過積水、泥濘、易揚塵等路段減速慢行;
(三)駕乘汽車系好安全帶,駕乘機車、電動車佩戴安全頭盔;
(四)按照規定指向標識停放車輛,在指定位置充電;
(五)不以擺放物品、設定地樁等方式霸占公共停車位;
(六)愛惜和規範使用網際網路租賃車輛,不損毀、污染和亂停亂放。
第十三條 倡導和遵守下列網路使用行為:
(一)文明辦網、用網、上網;
(二)抵制編造、傳播虛假和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信息;
(三)保守網路用戶居住地、身份和通訊等個人信息秘密;
(四)尊重他人名譽、榮譽、隱私、智慧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五)文明互動,理性表達,拒絕網路暴力,不以發布、傳播圖文視頻信息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
(六)抵制網路謠言,不造謠、信謠、傳謠。
第十四條 倡導和遵守下列旅遊行為:
(一)尊重旅遊地歷史文化傳統、民族風俗習慣、禮儀禁忌;(二)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古樹名木、旅遊設施;
(三)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不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四)愛護旅遊資源環境,遵守旅遊秩序。
第十五條 倡導和遵守下列維護醫療秩序的行為:
(一)遵守醫療規範;
(二)配合醫護人員開展診療活動;
(三)恪守醫德,尊重患者,規範診療,保護患者個人隱私;
(四)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患糾紛。
第十六條 倡導和遵守下列樹立良好家風的行為:
(一)尊老愛幼,弘揚敬老養老和愛幼護幼的傳統美德,傳承良好家風家教;
(二)夫妻和睦,相互尊重,平等相待;
(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養成良好行為習慣,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理性拒絕文身;
(四)家庭成員之間相互尊重,友善關愛,勤儉持家,和諧相處。
第十七條 倡導和遵守下列校園文明行為:
(一)尊師重教,培育健康向上的校風、教風、學風;
(二)關注學生身心健康,引導學生養成良好行為習慣;
(三)關愛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四)尊敬師長,愛護同學,助人為樂;
(五)維護校園安寧和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 倡導和遵守下列鄉風文明行為:
(一)鄰里和諧互助,維護鄉風良俗,遵守村規民約,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矛盾糾紛;
(二)愛護傳統民居,傳承和發揚優秀鄉土文化;
(三)崇尚科學,自覺抵制封建迷信;
(四)節儉辦理婚喪祭賀、節慶等事宜,抵制索要高價彩禮、鋪張浪費、惡俗鬧婚、薄養厚葬等陋習;
(五)保持村莊、房前屋後、庭院和室內衛生整潔;
(六)愛護公共活動場地和設施設備,保持村莊道路暢通;
(七)規範圈養家畜家禽,及時清理處置畜禽糞便、污水;
(八)按照規定處置農藥、獸藥、化肥包裝物、農用塑膠薄膜等農業生產廢棄物。
第十九條倡導和遵守下列社區文明行為:
(一)遵守市民公約,履行居民公約,依法依規處理矛盾糾紛;
(二)保持公共走道、樓梯暢通;
(三)在陽台、屋頂擺放、吊掛物品,應當避免影響公共安全和市容環境;
(四)裝修裝飾房屋或者居家開展健身、娛樂等活動,應當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避免干擾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五)愛護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通暢;
(六)愛護社區公用設施、設備。
第二十條 倡導和遵守下列用餐行為:
(一)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二)按需點餐,適量取餐,提倡“光碟行動”;
(三)文明飲酒,拒絕賭酒、斗酒、酗酒。
第二十一條 倡導和遵守下列養寵行為:
(一)飼養寵物,應當採取安全、衛生措施;
(二)定期為寵物接種疫苗;
(三)出戶遛犬用束犬鏈(繩)牽領,及時清理寵物糞便;
(四)善待寵物,不遺棄、虐待寵物和亂扔寵物屍體。
第二十二條 倡導和遵守下列社會互助行為:
(一)關愛特殊群體,積極參與扶老、助殘、救孤、濟困、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慈善和公益活動;
(二)參與社會治理、環境保護、應急救助、社區建設等志願服務活動;
(三)見義勇為,尊重和關愛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
(四)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或者遺體、人體組織和器官,尊重和保護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
第三章監督保障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應當深化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市民公約,指導行業協會、住宅小區等依法制定完善自律自治規範。
每年三月第一周為文明實踐活動周,集中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弘揚時代新風,培育踐行主流價值,持續深入移風易俗,倡導和鼓勵文明實踐志願服務。
新聞媒體應當倡導文明理念,褒揚、宣傳文明行為,加強輿論監督,營造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輿論氛圍。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設施設備,並加強日常管護工作。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結合實際向社會開放本單位衛生間、停車泊位等設施。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招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志願者或者根據規定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向社會招募文明勸導員。
志願者、文明勸導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不文明行為勸導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具有群體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教育內容,開展形式多樣的文明教育實踐活動,促進學生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視窗服務行業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職業規範要求和崗位培訓內容,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員做到態度和藹、語言文明、服務規範、提高效率,發揮視窗文明示範作用。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可以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
第二十九條 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公開和暢通對不文明行為的舉報投訴渠道,接受對不文明行為的舉報投訴,對舉報投訴及時依法依規辦理,向舉報人、投訴人反饋辦理結果,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投訴人,或者妨礙、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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