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與麗江市行政區域內瀘沽湖保護和管理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瀘沽湖的保護和管理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統一管理、綜合防治、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瀘沽湖最高運行水位為2691.80米(1985國家高程基準,下同),最低運行水位為 2691.00米。
第五條 瀘沽湖保護範圍按照功能和保護要求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為瀘沽湖水體及其最高運行水位水平外延80米內的範圍;二級保護區為一級保護區以外瀘沽湖徑流區的範圍。
一、二級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麗江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一級保護區應當設定界樁、明顯標識。
一、二級保護區內涉及自然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重要濕地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本條例和保護規划進行保護管理。
第六條 瀘沽湖保護實行河(湖)長制。河(湖)長的設定、職責和工作機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麗江市(以下簡稱市)、寧蒗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瀘沽湖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長期穩定的保護投入運行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瀘沽湖保護範圍內的水資源、風景名勝資源等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八條 市、縣和寧蒗彝族自治縣永寧鎮(以下簡稱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瀘沽湖保護激勵機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保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瀘沽湖的義務,有權對污染水體、破壞生態環境和保護設施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保護管理職責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瀘沽湖保護工作,決定瀘沽湖保護的重大事項,建立瀘沽湖保護目標責任、評估考核、責任追究等制度,並加強監督檢查。縣人民政府統籌組織實施瀘沽湖保護和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瀘沽湖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瀘沽湖管理機構)具體履行瀘沽湖保護和管理的工作職責。
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許可權做好瀘沽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履行屬地管理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瀘沽湖的保護和管理有關工作。
瀘沽湖管理機構、縣、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綜合服務監管平台。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推進保護區內生態保護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二)組織編制瀘沽湖保護和利用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
(三)負責落實瀘沽湖保護和管理的重大決策事項;
(四)協調、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履行瀘沽湖保護和管理職責;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瀘沽湖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瀘沽湖保護和管理措施,報經批准後實施;
(三)組織實施瀘沽湖保護和利用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
(四)建設及維護保護區的保護管理設施;
(五)對保護區內的建設活動進行監督;
(六)組織有關部門對保護區的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地質遺蹟、重要景觀、環境進行調查、監測,並建立檔案;
(七)組織瀘沽湖保護、治理、開發、利用的科學研究;
(九)在保護區相對集中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具體工作方案按規定報批;
(十)建立保護區侵占湖體、違法占地、違法建設等日常巡查和執法責任制度,及時制止違法行為;
(十一)落實雲南、四川兩省共同保護治理瀘沽湖的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實施瀘沽湖保護治理的相關規劃、方案和措施;
(二)協助開展瀘沽湖保護行政執法工作,配合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瀘沽湖沿岸、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負責入湖河道、溝渠的管護和社區保潔工作;
(五)按規定處理生產、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廢棄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在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環保、水利、水文、通信、道路、科研、濕地工程、公共安全、執法船舶停靠等設施除外;
(二) 填湖、圍湖、建魚塘,網箱、圍欄(網)養殖等;
(三)電魚、毒魚、炸魚,放生外來入侵物種;
(四)在瀘沽湖水體清洗生產生活用具、車輛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
(五)搭棚、擺攤、燒烤、野炊、露營;
(六)在湖內游泳;
(七)二級保護區禁止的行為。
第十四條 在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取土、打井、修墳立碑等活動,開山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
(二)建設嚴重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自然景觀的項目;
(三)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四)生產、銷售、使用國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劇毒、高毒農藥和含磷洗滌用品;
(五)在入湖河道、溝渠傾倒糞便、污水,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
(六)向入湖河道、溝渠、河道岸坡及湖泊灘地排放、傾倒和填埋油類、酸液、鹼液、劇毒廢液廢渣;
(七)亂扔、傾倒、填埋垃圾以及丟棄畜禽屍體等廢棄物;
(八)規模化畜禽養殖;
(九)投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種植不符合生態要求的生物物種;
(十)損毀、移動界樁,損毀防汛、水文、水利、氣象、環境監測等設施;
(十一)酒吧、歌舞娛樂、音像店、棋牌室等經營場所產生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邊界噪聲;
(十二)其他污染水體和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五條 在一級保護區內有計畫地實施退耕、退塘、還濕地。原住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應當有計畫地遷出並妥善安置,國家認定的傳統村落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傳統村落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嚴格控制,建築風貌應當符合傳統村落傳統格局、歷史風貌,保持傳統村落的完整性。傳統村落各類項目必須符合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要求,禁止破壞原有的傳統村落結構形態。
第十六條 在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瀘沽湖保護和利用規劃,有關職能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瀘沽湖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瀘沽湖管理機構根據流域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的要求,組織實施河渠、湖泊、濕地等水污染綜合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工程,改善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對保護區內的荒山荒坡進行生態修復,對坡度25度以上的坡耕地實行
退耕還林還草。
第十八條 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轉變保護區農業發展方式,加快產業結構調整,發展綠色生態農業,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有效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第十九條 在保護區內開展科學研究、影視拍攝等活動,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報經批准或者同意的,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第二十條 保護區內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水處理機制,建設垃圾、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實行垃圾分類收集和處置。
保護區內的住宿、餐飲及其他經營者應當按要求配套建設污水處理、垃圾收集、油污分離等環保設施設備,實行雨污分流,禁止污染物直接排放。
保護區內的其他單位應當配套化糞池等污水處置設施,實行雨污分流,禁止污染物直接排放。
第二十一條 瀘沽湖水域不得使用機動船隻,執法(救援)船除外。
瀘沽湖入湖非機動船隻實行總量控制和集中統一管理,由瀘沽湖管理機構登記編號,按規定的區域和航道行駛。
入湖船隻應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有關規定,配備救生設備等安全生產設施,嚴禁超載。
第二十二條 在保護區設定戶外廣告、牌匾、燈箱、宣傳欄、標語標牌等,應當符合專項規劃、技術規定和有關要求。
第四章 湖泊保護協商機制
第二十三條 瀘沽湖地跨雲南、四川兩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與涼山州、鹽源縣人民政府協商建立瀘沽湖保護協調機制,構建瀘沽湖共同保護治理工作格局,維護瀘沽湖生態環境。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與涼山州、鹽源縣人民政府加強協調聯動,按照統一法定水位、統一水質保護標準、統一監測等要求,開展水污染聯防聯治,落實湖泊污染防治目標責任。
第二十五條 瀘沽湖管理機構應當與涼山州人民政府瀘沽湖管理機構建立日常溝通機制,建立聯席會議、聯合巡查督察、考核評價、水質分析研判、環境準入負面清單、信息共享、生態補償、公眾參與等制度,開展聯合執法、環保會商、聯合科研,通報有可能造成跨界水質影響的重大污染事故,協調解決跨界水事、漁事、水污染糾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保護區內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瀘沽湖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新建、改建、擴建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環保、水利、水文、通信、道路、科研、濕地工程、公共安全、執法船舶停靠等設施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填湖、圍湖、建魚塘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網箱、圍欄(網)養殖的,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在瀘沽湖水體清洗生產生活用具、車輛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搭棚、擺攤、燒烤、野炊、露營的,責令改正,處100元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在湖內游泳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的,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開山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修墳立碑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建設嚴重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自然景觀的項目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傾倒糞便、污水的,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七項規定亂扔垃圾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傾倒、填埋垃圾以及丟棄畜禽屍體等廢棄物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八項規定規模化畜禽養殖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十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九項規定投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種植不符合生態要求的生物物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十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項規定損毀、移動界樁的,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經批准在保護區內開展科學研究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未經批准在保護區內開展影視拍攝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十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入湖船隻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未配備救生設備等安全生產設施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超載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其他機動船隻進入瀘沽湖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瀘沽湖保護和管理中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為了加強瀘沽湖的保護、管理和資源利用,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維護瀘沽湖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麗江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麗江市人大常委會推進瀘沽湖程海拉市海保護條例制定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有關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組織起草了《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草案)》及其說明。在市直有關部門提出問題清單的基礎上,省法學會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市研究和法制辦認真審核,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採取書面徵求意見、網上公開徵求意見和召開部門座談會、協調會、專家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和採納了各方面的意見,經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已經2018年11月19日麗江市第四屆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市人民政府議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一、制定《條例》的重要意義
瀘沽湖風景區作為麗江“一體兩翼”旅遊發展格局中東翼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雲南省自然保護區、雲南省級濕地保護區、雲南省級旅遊度假區,制定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對著力推進麗江旅遊產業轉型升級,推動脫貧攻堅和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條例》的制定是對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水平管理”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不讓一滴旅遊污水進入瀘沽湖”目標的貫徹落實。瀘沽湖以完好的自然生態環境、嫵媚的湖光山水風光、奇特的摩梭母系文化為重要資源和景觀特徵,成為雲南最具特色和發展潛力的旅遊勝地之一。隨著瀘沽湖旅遊業的發展,上位法的調整,加之瀘沽湖屬兩省共管、多區重疊,保護治理統籌協調難度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面臨多重考驗,穩定保持I類水質目標面臨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因此需要及時制定地方性法規,對瀘沽湖自然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和摩梭母系文化進行立法保護。《條例》的制定出台不僅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瀘沽湖保護、利用工作面臨的上述獨特而突出的問題,而且可以有效解決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濕地保護區及雲南省旅遊度假區交織重疊的問題,這是生態資源保護立法工作的重要突破,也進一步彰顯我市保護生態資源的信心和決心。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瀘沽湖保護立法項目2016年便列入計畫,並於2016年2017年對立法主體等問題開展了專項調研。2018年8月瀘沽湖保護立法項目正式進入立法程式,明確瀘沽湖管理局和寧蒗縣政府委託省法學會負責立法項目文本草案的起草,市人大制定了立法項目工作方案,市政府調整了2018年政府立法計畫,將《條例》列入2018年度立法工作項目。8月16日市政府立法辦在徵集有關部門意見形成立法問題清單報省法學會,9月7日召開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立法項目協調推進工作會議,研究討論了瀘沽湖保護條例11個方面的重大事項。10月18日市研究和法制辦、
寧蒗縣人民政府同步向社會公眾有關部門公開徵求意見。
10月24日省法學會組織召開的《條例》徵求意見會議,明確《條例》的修改工作交由麗江市完成。10月26日至11月4日市政府立法辦組織《條例》市、縣起草工作有關部門,集中開展修改完善工作,形成了該《條例》第二次徵求意見稿,11月8日至13日再次向麗江市廳級領導幹部、省級有關部門、涼山州政府、市人大、市政協、市直有關部門、鹽源縣政府、市委市政府法律顧問徵求意見。11月13日起草小組邀請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環城工委召開《條例》修改討論座談會議。11月16日市研究和法制辦組織召開《條例》專家論證會,論證會各方共提出的47條意見建議,採納28條,未採納的意見19條。11月17日、18日起草小組根據論證會各方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該《條例》送審稿,並經11月19日召開的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條例》的構成情況及重點
《條例》共分為7章,分別為:總則、保護管理職責、保護措施、民族文化保護、湖泊保護協商機制、法律責任、附則,共42條。
四、《條例》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條例》的原則。該《條例》第四條是關於保護原則的規定。起草小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條和《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條以及《
濕地保護管理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結合瀘沽湖保護管理工作實際,擬定了瀘沽湖保護管理和資源利用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關於瀘沽湖保護範圍的劃分。該《條例》第三條是關於瀘沽湖保護範圍區域劃分的規定。瀘沽湖保護區主要有四頂“帽子”,即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省級自然保護區、省級重要濕地、雲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瀘沽湖保護區現有規劃主要有《雲南瀘沽湖省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麗江玉龍雪山風景名勝區瀘沽湖景區詳細規劃》《麗江市寧蒗縣瀘沽湖流域控制性環境總體規劃》。目前,瀘沽湖存在著多規並存,規劃之間不銜接,
控制性規劃和修建性詳規還不完善,規劃公示制度落實不到位,景區民眾認識存在偏差等問題。由於瀘沽湖涉及國家風景名勝區、省級自然保護區、省級旅遊區和省級重點保護濕地,涉及到幾個保護層級和不同的法律法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雲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十條規定“風景名勝區分為核心景區和其他景區”。《
雲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確定並公布濕地禁建區、限建區、禁伐區、禁獵區(期)、禁漁區(期)、禁採區(期)、禁牧區(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雲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雲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的有關要求,以及《雲南瀘沽湖省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麗江玉龍雪山風景名勝區瀘沽湖景區詳細規劃》等規劃,結合瀘沽湖實際,該條將瀘沽湖保護範圍劃分為三個區域。為了進一步加強實驗區內地形地貌、水體的本體保護及保護摩梭傳統文化原生態村落,特對瀘沽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80米內區域進行限制性規定。目前落水村被國家住建部列為傳統村落,原則上對其不進行搬遷,其他沿湖80米原住居民按計畫逐步遷出。該區內可以設定必須的步行遊覽道路、旅遊廁所,導纜設施等相關服務設施,但不得對原有的環境景觀造成破壞,嚴禁建設與風景無關的設施,禁止修建永久性碼頭,限制旅遊機動車輛進入本區域。湖濱帶的建設應以恢復自然生態景觀為主,對沿湖地帶的建設不得破壞湖岸線,不得隨意改變現狀湖岸線的自然狀態。
(三)關於瀘沽湖蓄水位線。該《條例》第五條是關於瀘沽湖水位控制、水體水質的規定。湖泊法定水位在湖泊保護條例中是一個最重要的法定數據,是湖泊各類保護區域劃定與調整的基準數據,也是對湖泊加強監管的基礎數據。經過分析論證將現行條例中瀘沽湖最高蓄水位2690.8米,修正為2692.02米(1985國家高程),最低運行蓄水位2689.8米,修正為2691.02米(1985國家高程),為規範瀘沽湖法定水位提供技術支撐。
(四)關於管理機構和職責。該《條例》第二章第十條是關於市、縣、鄉人民政府統籌性保護管理職責的規定,主要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四款,《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條和《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調整最佳化九大高原湖泊管理體制機制的方案通知》(雲辦通〔2018〕9號)擬定。目前,市人民政府瀘沽湖管理機構包括麗江市瀘沽湖管理局、瀘沽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和瀘沽湖省級自然保護區管護局。
《條例》第十一條是關於所在地縣人民政府在保護、合理利用的職責規定,是對
寧蒗縣人民政府職責的進一步細化,共擬定了五項職責。主要根據《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調整最佳化九大高原湖泊管理體制機制的方案通知》(雲辦通〔2018〕9號)擬定。縣人民政府與瀘沽湖管理局承擔的工作區別在於,縣人民政府主要承擔瀘沽湖流域執法監管的管理工作,瀘沽湖管理局主要承擔瀘沽湖流域執法監管的日常工作。
《條例》第十二條是關於瀘沽湖管理機構(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職責及保護區內相對集中部分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共十六項)。瀘沽湖既是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也是省級自然保護區。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雲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規定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職責大多是重合的,根據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的規定,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和林業部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管理職責都整合到新組建的自然資源部門,麗江市委編辦已經把瀘沽湖管護局與瀘沽湖管理局合併的請示提交省委編辦,目前,省委編辦還沒有明確批覆。出於立法前瞻性考慮,將瀘沽湖管理機構和自然保護區的職責合併規定。本條職能職責的規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二條,《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條,《雲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五條、第七條,以及《雲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麗江市設定省級自然保護區管護機構的批覆》(雲編〔2015〕53號)和《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調整最佳化九大高原湖泊管理體制機制的方案通知》(雲辦通〔2018〕9號),麗江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瀘沽湖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麗機編〔2016〕34號)。自然保護區相對集中部分行政處罰權的規定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擬定。
《條例》第十三條是關於保護區內鄉人民政府職責的規定(共七項職責)。由於保護區內居住著大量的村民,為了更好推進景區保護管理和社區綜合治理工作,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落實好各級河長制中鄉人民政府相應做好河湖管理和保護的具體要求,包括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及鄉人民政府牽頭組織對侵占河道、圍墾湖泊、超標排污、非法挖沙、採石破壞航道、電毒炸魚等突出問題依法進行清理整治,實行聯防聯控的規定,擬定保護區內鄉人民政府的職責。
(五)關於對入湖船隻的管理。該《條例》第二十六條是關於瀘沽湖入湖船隻的規定。豬槽船作為瀘沽湖湖畔人民民眾捕魚、撈蝦、撈豬草等生產勞作的重要工具,歷史悠久,豬槽船在滿足瀘沽湖湖畔人民民眾日常生產勞作的同時,隨著瀘沽湖景區旅遊業的不斷發展,逐漸成為遊客觀光的重要交通工具。豬槽船在為到瀘沽湖旅客帶來了獨特體現,增加人民民眾收益的同時也給行政主管部門帶來了新的挑戰,如果對船隻的監管不到位不僅會直接威脅到遊客的人身財產安全,還會對瀘沽湖的自然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由於上位法對豬槽船管控制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條例》主要從控制船隻總量、集中管理和遊客的自身安全、保護地方民族文化載體角度出發。按照《
雲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雲南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明確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雲政發〔2007〕126號)等規章、政策檔案的有關要求,並參照《撫仙湖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了擬定,並對入湖船進行了排他性界定為“人力木質豬槽船、行政執法(救援)船隻”,以做到在合理利用生態資源的同時最大限度的降低人為原因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六)關於對民族文化的保護。該《條例》第四章同時將瀘沽湖周邊的民族文化確定為保護對象,瀘沽湖將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融為一體,尤其是以摩梭人獨特的文化和民族風俗使其具有獨特而豐富的內涵,在全國乃至全球都是不可替代的
世界文化遺產。《條例》對瀘沽湖保護區內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傳承保護進行設定。
(七)關於禁止性條款。由於對瀘沽湖保護區內違法行為的處理現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均有較為全面、明確的規定,《條例》根據瀘沽湖管理工作實際對現行法律規定進行梳理、歸集的基礎上,《條例》對瀘沽湖保護區管理中突出的重點、難點管理事項,作出禁止性規定,如向入湖河道、溝渠、河道岸坡及湖泊灘地排放、傾倒、填埋油類、酸液、鹼液、有毒廢液、廢渣、
固體廢棄物、含熱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等;在入湖河道、溝渠、湖泊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在入湖河道、溝渠、湖泊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拖把、衣物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對這些行為明確了管理主體、管理依據及處理方式;對涉及多部門職責的管理事項,明確各個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和處理依據,避免在管理實踐中部門之間相互推諉。其次是結合管理實踐中反映出的問題,對亟需規範的“立法空白”予以規範,對上位法未作規範或者雖有規範,但措施不足、力度不夠的部分管理內容,在法規的立法許可權範圍內作出相關規定,如擅自搭棚、擺攤、燒烤、野炊、露營、尾隨兜售、犬只管理,在湖泊內游泳、嬉水等。
(八)關於湖泊保護協商機制。該《條例》第五章是關於建立麗江市和涼山州兩地瀘沽湖保護協調機制的規定。瀘沽湖屬省界湖泊,存在目標水質“一湖兩類”、片區空間規劃及保護政策不統一,管理體制機制不一致等問題。管理措施管理力度存在差異,在實際開展工作中存在執法尺度不一致,導致處理旅遊糾紛相互推諉、扯皮現象。滇川兩省應該統一編制瀘沽湖片區空間規劃,出台統一的保護政策,實行一湖一規,統一目標水質標準。在水質保護目標和流域功能定位、產業空間布局、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做到兩省保護尺度統一、規劃統一。在本條例中明確建立兩地統一保護和管理瀘沽湖的機制,建立綜合執法和聯合執法的機制,做到同一標準、統一尺度,形成“一湖兩省共管理”,做到信息共享是非常必要的。
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解讀
12月20日上午,《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頒布實施大會在瀘沽湖落水村落水碼頭召開。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劉惠民,麗江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和炳壽,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和慧軍、副市長金振輝等相關領導出席了《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頒布大會。
永寧鎮落水村委會落水村村民、經營戶歡聚在瀘沽湖畔,共同見證了《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頒布。
據悉,《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已經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查批准,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開展此次《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頒布大會的目的是:紮實做好條例的宣傳貫徹,提高社會公眾對條例的知曉度,調動各方面和廣大民眾參與瀘沽湖保護工作積極性,增強經營戶和社區居民遵守條例行動自覺,促進瀘沽湖的依法保護和管理,讓瀘沽湖永遠天藍地綠、清水常流!
《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明確了瀘沽湖水質按照《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Ⅰ類水標準保護。瀘沽湖保護實行河(湖)長制,保護範圍內的水資源、風景名勝資源等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按照功能和保護要求,《條例》將瀘沽湖保護範圍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其中,一級保護區為瀘沽湖水體及其最高運行水位水平外延80米內的i範圍;二級保護區為一級保護區以外瀘沽湖徑流區的範圍。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填湖、圍湖、建魚塘,網箱、圍欄(網)養殖等;電魚、毒魚、炸魚,放生外來入侵物種;在瀘沽湖水體清洗生產生活用具、車輛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搭棚、擺攤、燒烤、野炊、露營;在湖內游泳;以及二級保護區內明確禁止的12項行為。
《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還規定了,在瀘沽湖水體清洗生產生活用具、車輛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物品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搭棚、擺攤、燒烤、野炊、露營的處100元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湖內游泳則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還明確了建立湖泊保護協商機制。麗江市、寧蒗縣政府應與四川省涼山州、鹽源縣政府協商建立瀘沽湖保護協調機制,構建瀘沽湖共同保護治理工作格局,維護瀘沽湖生態環境。兩地還要加強協調聯動,按照統一法定水位、統一水質保護標準、統一監測等要求,開展水污染聯防聯治,落實湖泊污染防治目標責任。並建立聯席會議、聯合巡查督察、考核評價、水質分析研判、環境準入負面清單、信息共享、生態補償、公眾參與等制度,開展聯合執法、環保會商、聯合科研,協調解決跨界水事、漁事、水污染等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