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瀘沽湖的保護和管理,保障生態安全,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依據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麗江市行政區域內與瀘沽湖保護和管理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條例及本細則。
第三條 麗江市(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寧蒗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永寧鎮(以下簡稱鎮)人民政府、瀘沽湖管理機構以及市、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環湖截污、垃圾處置、生態整治、控湖轉壩、禁止捕撈等有效措施,推進瀘沽湖的綜合保護。
第四條 瀘沽湖管理機構包括麗江瀘沽湖管理局(以下簡稱瀘沽湖管理局)和瀘沽湖省級自然保護區管護局(以下簡稱瀘沽湖管護局)。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瀘沽湖保持在條例第四條規定的運行水位和水質標準,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條 麗江市瀘沽湖各級河(湖)長應當按照河(湖)長制的相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七條 保護區內的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方案,由市財政和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後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按規定上報獲得批准後,由瀘沽湖管理機構實施。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按照政策支持、企業和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的原則,鼓勵支持社會資本投入瀘沽湖保護治理工作。
第九條 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推進保護區內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統籌保護區內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建設美麗鄉村和美麗湖泊。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在瀘沽湖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水害防治、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 與瀘沽湖保護管理有關的市、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瀘沽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愛湖護湖意識。
第二章 保護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和督促瀘沽湖保護工作,實行瀘沽湖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和評估考核制,並對縣人民政府以及市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瀘沽湖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協調、督促瀘沽湖管理機構、鎮人民政府和縣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保護和管理職責;
(二)按年度制定瀘沽湖保護治理實施方案,並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實施方案的執行情況;
(三)組織完善瀘沽湖流域生態環境風險報告和預警機制;
(四)依法統籌公開瀘沽湖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瀘沽湖保護的機制和途徑;
(五)組織做好瀘沽湖流域退捕漁民的補償、轉產和社會保障工作。
第十四條 瀘沽湖管理局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保護區內的民居建設、項目建設等建設活動提出審核意見;
(二)辦理省、市、縣級河(湖)長交辦或者相關部門移交的事項;
(三)負責瀘沽湖保護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瀘沽湖管護局依據自然保護區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瀘沽湖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調查自然資源並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制定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組織實施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宣傳有關法律、法規,開展自然保護知識的教育;設定和管理自然保護區界標。
第十六條 鎮人民政府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保護區內農村宅基地的審批;
(二)引導屬地村民委員會做好瀘沽湖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配合瀘沽湖管理局做好入湖非機動船隻的監管工作;
(四)配合瀘沽湖管理機構做好保護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瀘沽湖保護管理職責,指導或者領導縣級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瀘沽湖保護管理工作:
(一)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瀘沽湖的保護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負責保護區內投資項目的審批和備案;
(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並實施瀘沽湖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保護區內水資源平衡和合理開發利用,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保護管理工作;
(三)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瀘沽湖流域環境控制總體規劃,負責保護區內水污染防治、水質監測等工作,查處環境違法案件;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範和指導保護區內的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活動,指導環境綜合治理、生活垃圾處理等工作;
(五)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按照規劃指導保護區內各類建設活動,查處自然資源違法案件;
(六)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保護區內農村社會事業、公共服務、精神文明建設、宅基地管理、基礎設施建設和鄉村治理,負責指導保護區內農業防災減災、防治農作物重大病蟲害,保護管理耕地和農業生物物種資源;
(七)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保護區內森林、草原、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組織生態修復,查處林業和草原違法案件;
(八)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發展保護區內的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保護和管理保護區內文物古蹟、非物質文化遺產,負責文化綜合執法工作;
(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保護區內的經營活動以及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十九條 瀘沽湖管理局統一受理保護區內違法行為的舉報,舉報電話向社會公開。瀘沽湖管理局有權處理的,依照條例第二十六條或者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無權處理的,移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瀘沽湖管理局按照依法批准的範圍和許可權,在保護區內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綜合行政執法方案由瀘沽湖管理局擬定,按法定程式報批後執行。對未列入綜合行政執法方案的行政執法事項,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使。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瀘沽湖保護聯合執法機制,在保護區設立聯合執法監管中心,由瀘沽湖管理局牽頭組織實施聯合執法工作。
瀘沽湖管理局應當與鎮人民政府、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信息通報制度。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瀘沽湖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控制高度、密度、風貌、容積率、綠地率等規劃設計條件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麗江玉龍雪山風景名勝區瀘沽湖景區詳細規劃》《瀘沽湖流域國土空間保護和科學利用專項規劃》和村莊規劃等相關規劃的要求。
瀘沽湖管理局、鎮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風景名勝區條例》《雲南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保護區村民積極宣傳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房屋層數、建築高度、建築面寬、綠地率等具體規劃設計指標,引導保護區村民依法依規建房,及時處置違法建築。
第二十三條 一級保護區內傳統村落民居因保護需要進行搬遷或者拆除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補償安置。
一級保護區內傳統村落民居不得假借修繕加固的名義進行改建、擴建和拆除重建。為滿足房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需要進行修繕加固的,應當保持原有格局,不得改變和破壞原有建築結構,外觀風貌應當與傳統村落相協調。
第二十四條 保護區內農村宅基地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的規定;屬於一戶多宅情形的,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置。
第二十五條 二級保護區內宅基地的選址應當符合村莊規劃,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土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呂家灣村、蒗放村、普洛村等區域新增的村民宅基地應當安排在環湖公路以外。
第二十六條 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農戶在二級保護區內推行耕地集約化經營管理模式,發展生態農業,積極推進化肥農藥安全使用和減量行動,科學合理處置農業廢棄物,從源頭上減少對瀘沽湖水體的污染。
第二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計畫,採取措施保護裂腹魚、波葉海菜花、高山垂枝柏等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防止外來物種入侵,維護生物多樣性。
第二十八條 林業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門和瀘沽湖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濕地保護與修復工作,負責面山、徑流區域、水源涵養區的森林資源和植被管護工作,強化封山育林、植樹造林,加強湖濱生態帶、入湖河道生態隔離帶的建設。
第二十九條 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捕撈活動。因科研調查需要采捕瀘沽湖水生生物資源的,應當經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和瀘沽湖管護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審批。
第三十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保護區內的垃圾和污水處理機制,統籌規劃、建設保護區內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和環湖截污管網等配套設施。
第三十一條 瀘沽湖管理局應當完善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管機制,負責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維護,做好垃圾和污水處置工作,實現垃圾分類收集處置和污水的有效收集處理。
第三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和縣農業農村、縣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引導畜禽散養戶建設標準化、規範化的糞污存儲處理設施,實現對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在保護區發展文化和旅遊業的,應當以保護生態環境為前提,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以及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旅遊景點開發和旅遊設施建設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保護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突發事件發生後,縣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將處置情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保護區內從事交通、商業、餐飲、旅遊民宿、文體娛樂等服務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瀘沽湖管理局核發的《風景名勝區準營證》,依法有序經營。
瀘沽湖管理局應當鼓勵引導保護區內民宿行業自律組織按照行業標準加強對保護區內旅遊民宿的規範管理。
第三十六條 瀘沽湖管理局應當依據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制定瀘沽湖入湖非機動船隻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瀘沽湖管理局應當對保護區內具有保護價值的摩梭母系大家庭重點民居建立信息檔案,重點保護摩梭傳統民居四合院,包括祖母房、經堂、花樓等。
第三十八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鼓勵保護區內村民委員會建立完善村規民約,動員並組織廣大村民開展生態保護和村落人居環境治理。
第四章 湖泊保護協商機制
第三十九條 市、縣河(湖)長制辦公室負責與四川省涼山州、鹽源縣河(湖)長制辦公室協調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市、縣河(湖)長制辦公室與瀘沽湖管理局負責統籌協調並組織落實市、縣級河(湖)長聯席會議確定的具體工作事項,建立滇川共治及全民保護機制。
第四十條 市、縣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涼山州、鹽源縣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巡查監督管理制度,聯合開展工作,保護瀘沽湖流域生態環境。
第四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與涼山州、鹽源縣人民政府建立跨區域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聯動協作機制,實行區域信息共享、聯合執法巡查、協同調查、定期聯繫討論等執法協作機制,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問題。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瀘沽湖管理局除行使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項、第十五項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外,還應當對下列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一)違反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開山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修墳立碑的,依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違反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傾倒糞便、污水的,依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九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取得《風景名勝區準營證》從事經營活動的,依據《雲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四)對保護區內的違法建築,依據《雲南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除行使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外,還應當對下列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一)違反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的,依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違反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經批准在保護區內開展科學研究活動的,依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十四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在保護區內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的,由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九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違反條例第十四條第八項規定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十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違反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一項規定酒吧、歌舞娛樂、音像店、棋牌室等經營場所產生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邊界噪聲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妨礙瀘沽湖管理機構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與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造成保護區重大污染或者破壞事故,導致公私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直接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修復和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依照條例、本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對瀘沽湖具有保護、管理職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保護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相關人員進行問責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等決定而未作出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不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所稱瀘沽湖主要入湖河道包括山垮河、蒗放河、三家村河、烏馬河、大魚壩河五條河道。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
制定依據
內容解讀
《實施細則》共六章五十條:
第一章為總則。該部分明確了制定瀘沽湖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的制定目的和依據、實施細則的適用範圍;對河(湖)長的職能職責作出指引規定;明確縣人民政府就瀘沽湖保護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明確涉及瀘沽湖保護和管理的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細化瀘沽湖保護範圍內風景名勝資源的有償使用制度制定程式;細化瀘沽湖保護激勵機制。
第二章為保護管理職責。該部分明確
麗江市人民政府、
寧蒗縣人民政府、永寧鎮人民政府、瀘沽湖管理機構以及市級、縣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各自的職能職責,並規定了聯合執法機制、綜合執法機制等制度。
第三章為保護措施。該部分在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瀘沽湖保護的措施及責任主體。明確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瀘沽湖保護和利用規劃;明確了瀘沽湖周邊建築物、構築物規劃指標的管控主體,建築物、構築物的修建應當符合相關規劃;對保護區內民居建設的具體要求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主要針對一級保護區內民居的修繕加固的具體要求;明確了瀘沽湖保護範圍內違法建築的處理責任主體及處理機制;明確瀘沽湖保護範圍內垃圾、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及監管主體;明確生態保護、生態修復、入湖河道源頭水源林的保護管理等措施及相關責任主體;按照長江十年禁漁規定,結合瀘沽湖自然保護區實際,做好瀘沽湖禁捕工作;細化植樹造林措施、發展綠色農業、控制面源污染等措施;鼓勵保護區居民減少大型牲畜散養,控制家禽數量,規範家禽糞污處理;細化非機動船的集中統一登記、總量控制等制度;進一步明確本地水生生物資源的保護,維護水生生物多樣性;明確對保護區內傳統民居的保護;鼓勵和引導村委會參與瀘沽湖保護治理。
第四章為湖泊保護協商機制。該部分主要對四川和雲南兩省及相關市縣及各級河(湖)長對瀘沽湖保護和管理的職能職責進行協調,建立兩省瀘沽湖聯繫會議及巡查督查制度,建立跨區域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聯動工作機制。
第五章為責任追究。該部分主要對違反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禁止性行為的法律後果作出指引性規定(在上位法有具體依據的範圍明確細化),明確妨礙執行公務的責任承擔;明確違反條例和細則規定,造成瀘沽湖保護區重大污染或者破壞事故的責任承擔;明確瀘沽湖保護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不依法履職的處理方式。
第六章為附則。根據規範性檔案的制定要求設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