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為貫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護地表水水質,保障人體健康,維護良好的生態系統,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將標準項目分為:地表水
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集中式
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和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適用於全國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和特定項目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地表水水質特點和環境管理的需要進行選擇,集中式
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和選擇確定的特定項目作為基本項目的補充指標。
本標準項目總計109項,其中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24項,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5項,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80項。
與GHZB1-1999相比,本標準在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中增加總氮一項指標,刪除了基本要求和
亞硝酸鹽、
非離子氨和
凱氏氮三項指標,將
硫酸鹽、
氯化物、
硝酸鹽、
鐵、錳調整為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修訂了pH、
溶解氧、
氨氮、
總磷、
高錳酸鹽指數、鉛、糞大腸菌群7個項目的標準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40項。本標準刪除了湖泊水庫特定項目標準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按本標準對地表水各類水域進行監督管理。
與近海水域相連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據水環境功能按本標準相應類別標準值進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區水域根據使用功能按《
海水水質標準》相應類別標準值進行管理。批准劃定的單一漁業水域按《
漁業水質標準》進行管理;處理後的城市污水及與城市污水水質相近的
工業廢水用於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按《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進行管理。
簡史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3)為首次發布,1988年為第一次修訂,1999年為第二次修訂,本次為第三次修訂。本標準自2002年6月1日起實施,《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和《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HZB1-1999)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範圍
1.本標準按照地表水環境功能分類和保護目標,規定了水環境質量應控制的項目及限值,以及水質評價、水質項目的分析方法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2.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執行相應的
專業用水水質標準。
引用標準
《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衛生部,2001年)和本標準所列分析方法標準及規範中所含條文在本標準中被引用即構成為本標準條文,與本標準同效。當上述標準和規範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水域分類
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按功能高低依次劃分為五類:
Ⅱ類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
Ⅲ類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游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Ⅳ類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對應地表水上述五類水域功能,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標準值分為五類,不同功能類別分別執行相應類別的標準值。水域功能類別高的標準值嚴於水域功能類別低的標準值。同一水域兼有多類使用功能的,執行最高功能類別對應的標準值。實現水域功能與達功能類別標準為同一含義。
水質評價
1.地表水
環境質量評價應根據應實現的水域功能類別,選取相應類別標準,進行單因子評價,評價結果應說明水質達標情況,超標的應說明超標項目和超標倍數。
3.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質評價的項目應包括的基本項目、補充項目以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選擇確定的特定項目。
水質監測
1.本標準規定的項目標準值,要求水樣採集後自然沉降30分鐘,取上層非沉降部分按規定方法進行分析。
2.地表水水質監測的採樣布點、監測頻率應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監測技術規範的要求。
3.本標準水質項目的分析方法應優先選用規定的方法,也可採用ISO方法體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須進行適用性檢驗。
實施監督
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監督實施。
2.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質超標項目經自來水廠淨化處理後,必須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的要求。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補充標準,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