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麗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10月27日麗江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30日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該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發文公告,條例全文,

發文公告

麗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五屆】第四十七號
《麗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於2023年10月27日經麗江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並於2023年11月30日經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麗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1日

條例全文

麗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3年10月27日麗江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30日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六章 保障與促進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打造世界文化旅遊名城,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區域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的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簡便易行、有序推進的原則,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五條 本市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為基本分類標準。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予以調整。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具體目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協調聯動機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保障資金投入和土地供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實行格線化管理。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鼓勵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
第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考核和監督。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項目的立項工作,會同市容環境衛生等相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處理的具體收費辦法和標準。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內容納入相關規劃,嚴格依規管控。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有害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等環節的污染防治工作,對生活垃圾處置企業污染環境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商務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並對可回收物的回收進行監督管理。
教育體育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和學生社會實踐內容。
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加強文旅活動中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組織行業協會對文旅從業人員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訓,督促文旅企業、景區引導遊客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並納入相關企業考核內容。
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水務、公安、財政、應急、郵政、廣電、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按照垃圾分類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主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作為重要內容。
第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的用地需要。
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用地,要依法依規進行管控,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處理體系,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回收利用設施的布局、規模、標準以及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設施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規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三章 源頭減量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組織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範帶頭作用,推廣無紙化辦公,優先採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旅遊、餐飲、住宿、洗浴等經營單位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用品,並應當設定醒目提示標識。
商場、超市、藥店、書店等場所不得提供不可降解的塑膠購物袋,推廣使用菜籃子、環保布袋、紙袋和可降解購物袋。
第十七條 商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註,並進行回收。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包裝相關標準和規範,優先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環保材料。
第十八條 鼓勵回收單位和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在居住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設定便民回收網點,開展定點回收和預約上門回收等服務,採取以舊換新、有價回收等積極措施回收包裝物。
第十九條 引導鼓勵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
第四章 分類投放第二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以及生活垃圾分類操作指南,並向社會公布。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創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示範點,引導居民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類之後投入到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回收服務點或者預約回收單位收集;
(二)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地點或者預約回收單位收集;
(三)廚餘垃圾應當定點規範投放,不得混入木、竹、塑膠、金屬、瓷器等不易腐爛的物品;
(四)有害垃圾應當在採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後投放;
(五)其他有關規定。
任何單位、家庭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生活垃圾,不得將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該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三)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住宅區,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車站、場館、賓館、飯店、商場、商鋪、市場、廣場、公園、旅遊景點、河湖水域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七)其他區域或者場所,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並在責任區域公示。
第二十三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在顯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以及投放指南、收運時間等;
(二)按照規定設定和管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以及周邊環境整潔;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指導、督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或者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付分類收集單位;
(六)發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違反規定,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的,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第二十四條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應當定期或者預約收運。
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收集、運輸,做到日產日清。
大件垃圾由產生者自行或者委託的單位負責收集、運輸。
第二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協商確定分類收集、運輸作業時間和路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證,依法簽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契約。
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未經批准不得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生活垃圾;
(二)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轉、運輸;
(三)清掃、收運生活垃圾後,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
(四)用於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五)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有關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並報告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備、設施運行良好;
(五)保證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依法公開污染排放數據;
(九)建立控制污染和應對設施故障、處置事故等突發事件的預案;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有關生活垃圾處置的其他規定。
鼓勵處置單位配套建設相應的參觀、宣傳、科普設施,在規定的公眾開放日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並報告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六章 保障與促進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研究制定差異化、易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辦法。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用於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挪用。
第三十二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省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規定,依法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並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群團組織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引導,增強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
學校、幼稚園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教育內容,組織開展學生社會實踐等活動。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示範等活動。
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應當加強對旅遊者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引導旅遊者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科技創新和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轉化套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的內容。
文明單位、文明社區等創建活動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以及宣傳培訓情況納入評選條件。
第三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逐步建立全市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監管信息系統,實現全流程監管信息共享,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和查處結果。
第三十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和完善應急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管理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暢通舉報和投訴渠道,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時限和反饋機制等。
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隨意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失職、瀆職、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廢紙類、廢塑膠、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複合包裝等。
(二)廚餘垃圾,包括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家庭廚餘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餐廚垃圾是指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其他廚餘垃圾是指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螢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五)大件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產生的重量超過5千克或者體積大於0.2立方米或者長度超過1米,且整體性強而需要拆解後再利用或處理的廢舊家具等廢棄物及各類廢家用電器、電子產品等。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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