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麗江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是2019年5月30日麗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優美、綠色的城市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雲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麗江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麗江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社會監督與公眾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所需經費。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縣(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和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中心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管理、協調、監督和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共同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
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協助開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
第七條 建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員制度。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員協助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宣傳法律、法規,勸阻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第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廣播、電視、報刊以及各類廣告發布媒介均應積極刊播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公益廣告。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者及其勞動成果,不得妨礙其正常作業。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條 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和城市雕塑、建築小品等建築景觀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應當保持建築景觀及其附屬設施完好、整潔、美觀。
臨街物業的隔離設施,應當選用透景圍牆或者綠籬、花壇、花池、柵欄作為分界,並保持整潔,且與整體環境容貌相協調。涉及軍事、國家安全等具有保密要求的,或者隔離設施本身具有文物價值的除外。
未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未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市容管理需要,劃定建築物外立面及其附屬設施清洗翻新、修繕的重點區域。劃定和調整的重點區域範圍應當向社會公示。對建築物進行外立面修繕的,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報建的法定程式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兩側新建和改造建築物的,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全封閉施工,留足人行通道,保證行人安全,並保持圍擋的整潔、美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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