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麗江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是2019年5月30日麗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園林、廣場、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工程渣土、棄土、棄料、淤泥及其他廢棄物。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垃圾管理工作。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務、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管理有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職責,做好轄區內建築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築垃圾的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不具備清理處置條件的,可委託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清運處置。
支持和鼓勵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項目優先採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實現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同步推進。
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將建築垃圾消納場、中轉站等設施建設納入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鼓勵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建築垃圾消納場。
第七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核定的收費標準依法繳納建築垃圾處置費。
第八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處置建築垃圾。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施工單位因工程施工需要向施工場地處置建築垃圾的,應當在項目開工15 日前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取得建築垃圾處置許可並按規定繳納建築垃圾處置費後方可處置。
辦理處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
(二)計算建築垃圾處置量的有關材料;
(三)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消納地點有關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決定。經核准的,應當發給建築垃圾處置許可檔案,並根據承運車輛數量配發許可檔案副本。
第十條 居民裝飾、維修房屋處置建築垃圾,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屬地管理原則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因突發事件或者發生自然災害,危及公共安全,進行應急搶險施工處置建築垃圾的,可以不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手續,但險情消除或者減緩後需要繼續進行施工並處置建築垃圾的,應當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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