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蒙自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暫行辦法》是2020年11月8日蒙自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蒙自市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改變我市建築垃圾的處理方式,鼓勵企業對建築垃圾進行資源化再生利用,避免建築垃圾簡易處置造成土地占用、環境污染、土壤結構破壞、地表沉降等問題。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條例》《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蒙自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產生、清運、中轉、處置和資源化再生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根據用途分類如下:
  (一)以廢混凝土、廢磚、廢沙灰為主的建築垃圾稱為建築廢棄物。
  (二)以棄土、余泥為主的建築垃圾稱為工程棄土。
  建築廢棄物以資源化處理為主,工程棄土以回填、復墾、覆土綠化為主。
  第四條 市住建部門會同市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建築垃圾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及違法違規處置行為查處工作,並按照下列分工開展工作:
  (一)市住建部門負責本市建築垃圾運輸核准和消納處置核准審批;負責在政府投資的市政工程項目中,優先推廣使用建築垃圾再生資源產品,對其他建築工程,倡導建築垃圾生產的新型建材的使用。
  (二)市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非法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市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公安交警、交通運輸、林草、水利、發改等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協助做好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築垃圾管理按照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全社會參與的運行模式;堅持規範化,產業化的有序發展方向,大力促進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的發展。
  第六條 建築垃圾處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逐步提高資源化利用率是建築垃圾處理的發展方向。
  建築垃圾減量化是在拆遷、建設等過程中儘量減少建築垃圾的產生和排放。
  建築垃圾資源化是以建築廢棄物為原料進行再生產品製造。
  建築垃圾無害化是對不適合資源化利用的部分進行科學合理的處置,避免對環境造成污染。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承擔處置費用。
  第七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有償服務,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收費指導意見和具體辦法,並予以公示,做好價格監督。
  第二章 建築垃圾處置管理
  第八條 建築垃圾處置包括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
  第九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消納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
  第十條 收集、貯存和消納等處置建築垃圾的設施設定、場所建設,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城市環境衛生標準,要兼顧現實與長遠,要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收集、貯存和消納建築垃圾的設施、場所,應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貯存、消納建築垃圾的場所選址,應當考慮以不占用耕地、林地為原則,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場所建設、運行必須符合國家技術規範標準,建設中四周應設定不低於1.8米的實體圍欄,建設好後四周應設定安全圍擋;應設定防塵、防污水外溢、消殺蚊蠅等設施;應當配備專人管理,保持場內整潔,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污染。
  第三章 建築垃圾申報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外運建築垃圾前應當向市住建部門提出建築垃圾處置申報、初審並核驗。《建築垃圾處置申報》內容包括:
  (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築垃圾產生量和外運量,建築垃圾運輸單位、建築垃圾處置點、建築垃圾種類、數量及處置期限;
  (二)建築垃圾運輸單位與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簽訂的協定,與建築垃圾消納處置單位的簽訂的協定,建築垃圾運輸單位道路運輸許可證,運輸車輛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入城通行證,運輸車輛車載衛星監控設備調試入網證明;
  (三)建築垃圾運輸時間、運輸路線及污染防治說明;
  (四)簽訂市容保潔責任書後,領取城市建築垃圾運輸核准證。
  第十二條 市住建部門在接到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審批手續,運輸車輛核發《城市建築垃圾運輸核准證》。未經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運輸處置建築垃圾。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城市建築垃圾運輸核准證》交給未經批准獲得《城市建築垃圾運輸核准證》的車輛運輸。
  第十四條 《城市建築垃圾運輸核准證》實行一車一證,核准時限截止後,核准證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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