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普洱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是普洱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洱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 發布單位:普洱市人民政府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1日
檔案全文,解讀,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建設綠色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洱市各縣(區)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管理和處置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附屬物、管網、道路設施等以及房屋裝修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的處置是指收集、運輸、中轉、傾倒、回填、消納、利用等活動。
第四條 建築垃圾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科學規劃、循環利用,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建築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定,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六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收集管理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綠色施工規範要求,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現場減量化、無害化處置建築垃圾。
第八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後,方可處置。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予以核准的,頒發核准檔案;不予核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核准檔案應當載明工程名稱及地點、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運輸單位、運輸車輛車牌號、運輸時間和路線、期限、消納場所等事項。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堆放、遺撒、傾倒建築垃圾;
(二)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
(三)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建築垃圾;
(四)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
(五)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
(六)建築垃圾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關規定設定硬質密閉圍擋、公示牌,硬化工地進出口道路;
(二)配備保潔員,及時清掃、收集施工工地及周邊建築垃圾,設定車輛沖洗保潔設施(含沖洗池、沖洗機等);
(三)採取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四)配備建築垃圾收集管理人員,監督建築垃圾分類、收集、裝載,保證垃圾運輸車輛密閉、整潔出場;
(五)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建築垃圾並及時清運;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 運輸管理
第十一條 建築垃圾運輸實行市場化、規範化管理。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經過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准,取得準運檔案。
各縣(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運輸單位、運輸車輛的準入和退出機制。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建築垃圾交由經過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准的主體清運。
第十三條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建立以下制度:
(一)安全生產管理;
(二)培訓、運營、監督;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建築垃圾運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處置核准檔案、準運檔案等相關證件;
(二)按照批准的時間和路線運輸;
(三)運輸至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傾倒;
(四)保持車輛整潔,密閉裝載運輸,不得沿途遺撒、泄漏、隨意傾倒;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四章 消納管理
第十五條 建築垃圾應當傾倒在建築垃圾消納場或者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的消納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消納建築垃圾。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建築垃圾消納場的規劃、建設工作,建築垃圾消納場設定應當滿足環境保護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求。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草等部門,編制建築垃圾消納場設定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建築垃圾消納場。
第十七條 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批准檔案;
(二)符合《建築垃圾處理技術規範》等相關行業標準;
(三)配備防塵、防污水外溢和滲漏、消毒殺菌等設施;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定符合相關標準的環保設施,配備專人管理,保持建築垃圾消納場相關設備、設施完好並有效使用;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入場的建築垃圾應當及時壓實、覆蓋;
(三)有健全的現場運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記錄,如實填報建築垃圾處置相關報表;
(四)採取有效的防塵降塵措施;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達到設計容量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消納建築垃圾的,應當提前90日向社會公布停止消納時間、新消納場所等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工程項目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及其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常態化聯合執法機制,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式開展執法檢查,並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開展現場檢查;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不得妨礙、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建築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建築垃圾運輸主體、車輛號牌、消納場經營者名錄等信息,提供免費查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消納單位違法處置建築垃圾的情況,交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並納入社會信用體系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等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收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妨害、阻礙執法或者侮辱、毆打執行公務人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築垃圾核准檔案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核心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
(三)對建築垃圾疏於監管,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及時查處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法律責任中的行政處罰權,由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實施。尚未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
第三十條 建制鎮規劃區內的建築垃圾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為了便於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各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公眾等更好地理解《普洱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現就辦法出台的背景情況和主要內容等作如下解讀。
一、修改背景
《普洱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19年6月1日頒布實施。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備案審查時,發現《辦法》部分內容可能與上位法相牴觸,於2020年3月16日函詢普洱市人民政府,要求提供《辦法》關於建築垃圾處置備案和消納場核准制度共四條規定(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的制定依據。按照市政府批示,經市司法局認真梳理相關制定依據,發現《辦法》關於建築垃圾處置為“備案”的規定,與上位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中建築垃圾處置為“核准”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01項“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確有不一致之處。為維護法制統一,5月8日市司法局向市政府請示啟動《辦法》修訂程式,即日市政府批覆啟動《辦法》修訂程式,由起草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提出意見,經市司法局審查後報市政府予以修訂。因法務部在備案審查中也發現《辦法》與上位法有牴觸,7月22日,市司法局收到法務部關於修改《辦法》第十八條中“建築垃圾消納場核准制度”的備案審查建議。
二、《辦法》修訂的內容
《辦法》修訂在結構上未作出修改,共七章,條文設定上,刪除了十條,增加了三條,修訂後共三十一條。每章的內容保留了《辦法》的設定,分別為總則、建築垃圾收集管理、運輸管理、消納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第一章,總則,共六條。在《辦法》的基礎上增加了一條,將《辦法》第六條調整到《辦法》修訂第五章。主要規定了《辦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和概念定義、工作原則、各相關部門、單位在建築垃圾處置工作中的職能職責。
第二章,收集管理,共四條。刪除《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增加一條。主要規定了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制度、建設工程施工、施工工地的規範要求、建築垃圾處置中的禁止性行為。
第三章,運輸管理,共四條。主要規定了建築垃圾運輸核准制度、建築垃圾運輸單位及運輸活動的規範要求。
第四章,消納管理,共六條。刪除了《辦法》第二十一條。主要規定消納場設定規劃及要求、消納場經營者的規範要求等內容。
第五章,監督管理,共五條。將《辦法》第六條調整到本章,刪除了《辦法》第二十五條。主要規定了聯合執法機制、執法檢查、建築垃圾管理信息平台、社會監督、投訴舉報機制等內容。
第六章,法律責任,共三條。刪除了《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主要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人員、妨害、阻礙執法或侮辱、毆打執法人員、違反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共三條。主要規定了《辦法》的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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