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縣城區建築垃圾管理實施辦法

《湖口縣城區建築垃圾管理實施辦法》,經湖口縣政府研究同意,於2021年4月19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口縣城區建築垃圾管理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1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進一步改善城市環境,促進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和《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湖口縣縣城(含高新園區)規劃範圍內建築垃圾的分類、排放、運輸、中轉、傾倒、消納、回填、再生利用等處置活動。在建設用地紅線範圍內自行平衡消納建築垃圾的項目除外。
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新建、改建、擴建或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沿街門店裝飾裝修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余土、棄料等廢棄物。零星建築垃圾,是指單位辦公(營業)場所或居民房屋裝修產生的兩立方米以下的建築垃圾。
第三條 建築垃圾實行誰產生誰付費、誰處置誰受益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行業管理的建築垃圾管理體系,實現建築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
建築垃圾的處置收費標準由縣發改委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城市建築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定,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五條縣城市管理局負責縣城建築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縣發改委、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交管大隊、縣生態環境局、縣政務服務中心等部門和單位及相關鄉鎮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區建築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處置核准
第六條  根據《江西省住建廳關於加強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贛建城〔2017〕3號)規定,湖口縣城區建築垃圾處置實行特許經營。縣城市管理局根據縣政府授權,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對建築垃圾清運處置及資源化利用企業授予特許經營權,獲得授權的企業成為建築垃圾特許經營單位。
根據《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建築垃圾處置實施核准制(居民住宅裝修裝飾排放垃圾的除外)。
未經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建築垃圾。建築垃圾特許經營單位處置建築垃圾應當依法向縣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請,獲得處置核准後,辦理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準運手續。
處置零星建築垃圾的單位或個人不需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但應聯繫由取得建築垃圾運輸核准的單位有償清運到消納場。
第七條  任何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非建築垃圾特許經營單位進行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生活垃圾、工業固廢、危險廢物與建築垃圾混合排放。
第八條  縣城規劃區範圍內的市政公用、房屋建築、交通公路、水利工程、房屋拆除等建設項目未辦理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或未明確余泥、渣土、棄土、棄料、其他廢棄物等建築垃圾消納方式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已開工建設的,由縣城市管理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補辦手續。
第三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建(構)築物拆除單位應當確保排放建築垃圾的施工工地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地周邊設定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的圍蔽設施;
(二)工地出入口實行硬化、設定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和沉澱池並有效使用;
(三)施工期間採取措施避免揚塵,拆除建築物應當採取噴淋除塵措施;
(四)設定建築垃圾專用堆放場地,及時清運建築垃圾。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施工現場建築垃圾排放管理人員,監督建築垃圾的規範裝運;配備專職保潔人員,負責施工現場的保潔工作。
施工單位發現運輸單位有超載、不清洗車身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運輸單位立即改正;運輸單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縣城市管理局報告。縣城市管理局接到報告後,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進行管線鋪設、道路開挖、管道清污、綠化等工程必須按照市政工程圍蔽標準,隔離作業,採取有效保潔措施,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理完畢,並清潔路面,工程竣工後四十八小時內應當將建築垃圾清運完畢。
第四章 運輸消納
第十二條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具有行駛證,駕駛人員具有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
(二)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行車記錄儀、衛星定位監控設備、視頻監控系統,納入縣智慧城管數位化監控平台進行統一管理;
(三)建築垃圾運輸應當使用新型智慧型、節能環保的新能源或清潔燃料車輛。車輛應具備密閉設施,防止沿途揚塵和遺撒;
(四)實行規範化管理,統一外觀、統一標識。
第十三條  運輸建築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過程中隨車攜帶準運手續;
(二)實行建築垃圾分類運輸;
(三)按照規定時間和路線運輸;
(四)運輸至經核准的建築垃圾消納場或者處置場;
(五)保持車輛整潔,密閉裝載運輸,不得超載;
(六)配備管理人員,在施工場地出入口監督運輸車輛的密閉使用和清洗,監督車輛安全文明行駛。
第十四條  建築垃圾運輸時間由縣城市管理局會同縣公安局交管大隊確定並公布。特殊情況需在其它時間收集、運輸建築垃圾的,須報經縣城市管理局批准。在國家規定的中、高考期間等特殊情況下,禁止建築垃圾運輸。
第十五條  建築垃圾特許經營單位應當建設建築垃圾消納場。
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符合消納需要的機械設備、照明、排水、消防等設施;
(二)有符合規定的圍牆和經過硬化處理的出入口道路;
(三)消納場出入口處應設定車輛沖洗的專用場地和設施;
(四)進入消納場所的運輸車輛,有登記記錄和處置記錄,應定期向縣城市管理局報告運輸量和處置量;
(五)不同性質的土(如耕植土)應分類堆放、分類使用,露天堆放的應及時遮蓋,防止揚塵;
(六)建築垃圾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七)對可資源化利用的建築垃圾應送縣建築垃圾處理場處理。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特許經營單位不得無故關閉建築垃圾處理設施,遇到特殊情況需要關閉的,須報告縣城市管理局,並採取緊急措施。
建築垃圾特許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建築垃圾處置應急方案,經縣城市管理局同意後施行。
第十七條  居民、沿街門店因裝修裝飾產生的裝修垃圾,實行袋裝化收集。區域內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指定臨時地點分類堆放,並委託建築垃圾特許經營單位及時清運;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鄉鎮或村居指定臨時地點分類堆放,並委託建築垃圾特許經營單位及時清運。
第十八條  建築垃圾的清運實行有償服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城市管理局要加強對建築垃圾特許經營單位的監管,嚴禁特許經營單位隨意哄抬建築垃圾處理費價格。
第五章 部門職責
第十九條縣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一)縣城市管理局負責城區範圍內的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工作,對城區範圍內建築垃圾進行統一管理、統一清運、統一處置、統一利用;負責建築垃圾特許經營單位的日常監管,保證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逐年提高;負責依法查處建築垃圾私拉亂運、隨意傾倒等違法行為;負責依法查處運輸車輛違法使用準運手續的行為。為維護城區建築垃圾清運秩序,與住建、公安交管、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單位採取聯合執法,保障交通安全,加強綜合治理,保護城市環境,共同推進城區內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二)縣發改委負責對取得建築垃圾運輸核准的單位有償清運的收費標準核定。
(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加強對建築垃圾處置相關價格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縣住建局負責督促施工工地硬化場地、設定沖洗設施和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的推廣套用;負責監督區域內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處置裝修垃圾行為。
(五)縣交通運輸局負責依法查處出入城區運輸建築垃圾超限、超載車輛;負責依法查處出入城區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污染公路、損壞公路行為。
(六)縣公安局交管大隊負責辦理經縣城市管理局核准的達到環保標準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通行證;負責依法查處未辦理通行證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負責依法查處故意污損、遮擋號牌、車尾無放大號或放大號不清晰、超高、超寬、超速行駛、闖紅燈等交通違法運輸車輛;負責對建築垃圾運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進行監督和業務指導。
(七)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建築垃圾用地許可。
(八)縣生態環境局負責對建築垃圾處置項目環境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九)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負責協同縣城市管理局等部門做好園區各企業、建築施工工地的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十)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同相關部門做好轄區範圍建築垃圾處置監管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縣城市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首次違法行為,尚能改正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數量達100立方米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數量超過200立方米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6萬元以上10萬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城區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由縣城市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污染較輕微的,未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城區路面污染面積達500平方米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以下罰款;城區主幹道路面被污染或路面污染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由縣城市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首次違法行為,且被及時制止的,未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後果,且按要求立即進行整改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款;再次違法行為,造成危害後果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對未經核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或處置超出核准範圍的建築垃圾的,由縣城市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違法處置數量不足100立方米的,對施工單位可處1萬元-4萬元罰款,對建設單位和運輸單位處5千元-1萬元罰款;違法處置數量滿100立方米不足500立方米的,施工單位可處4萬元-7萬元罰款,對建設單位和運輸單位處1萬元-2萬元罰款;違法處置數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對施工單位處7萬元-10萬元罰款,對建設單位和運輸單位處2萬元-3萬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單位,由縣城市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數量不足10立方米的,對單位並處5千元-1萬元罰款;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數量滿10立方米不足50立方米的,對單位並處1萬元-3萬元罰款;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數量50立方米以上的,對單位並處3萬元-5萬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零星建築垃圾的個人,由縣城市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縣城市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建築垃圾管理其他有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予處罰的,由法定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侮辱、毆打建築垃圾管理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建築垃圾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縣城區以外鄉鎮建築垃圾的處置活動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湖口縣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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