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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城市規劃區建築垃圾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產業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範條件》(暫行)和《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範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住建部公告2016年第71號)、《建築垃圾處理技術規範》、《湖南省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市政基礎設施(含軌道交通)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工程棄土(含一般棄土和盾構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建築垃圾產生方包括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居民或物業單位等。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是指利用經處置的建築垃圾原材料生產再生產品(再生骨料、再生製品等),用於工程建設等。
第三條 建築垃圾按一般棄土、盾構土、輕物質料(木料、塑膠、布料等)、混凝土、砌塊磚瓦等類別分類,根據垃圾性質和資源化利用處置方式,進行分類收集、堆放、運輸、處置。
第四條 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牽頭,會同市發改、財政、工信、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科技、稅務、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及郴州高新區管委會、北湖區人民政府、蘇仙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市城市規劃區建築垃圾資源化再利用工作的重大問題。
市城管和綜合執法局負責牽頭開展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負責存量建築垃圾摸排治理工作,負責建築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的監管,負責建築垃圾市級監管平台建設,核發建築垃圾處置,負責聯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管理規範。
市工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及裝備研發,參與制定產業扶持政策,促進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的行業監管。
市住建部門負責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推廣利用政策制定和建築工地建築垃圾處置管理等。
市發改部門負責將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規劃納入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規劃,研究促進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的政策措施,確保政策之間的銜接平衡。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建築垃圾環境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市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稅務、科技、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機構依法組織開展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有關行業產業可行性論證評估、技術諮詢、檢驗檢測、人員和技術培訓等服務。
第六條 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遵循統籌規劃、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物盡其用的原則,實現建築垃圾的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
第七條 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處置利用可以實行特許經營,鼓勵建築垃圾處置利用特許經營企業(以下簡稱處置利用企業)一併開展建築垃圾清運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等,制定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規劃,統籌安排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第九條 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建設應當符合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業布局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行業規範條件。
第十條 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的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地。
第十一條 鼓勵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整合拆遷、運輸、處置和產品生產等產業鏈,建設建築垃圾等固體廢物資源循環利用產業基地、產業園區,以資源化利用為主線,提高產業集中度,加速工業化發展。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建設,開展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研究和示範工程項目建設。
第三章 源頭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建築垃圾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的內容,並將相關費用列入投資預算。
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在招標檔案中體現建築垃圾處置方案,提出建築垃圾減量化、資源化要求;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進行回響。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建築垃圾處置方案,主動報送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
建築垃圾處置方案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
第十四條 建築垃圾處置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名稱、地點、建築面積或者拆除面積;
(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綜合利用單位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建築垃圾的種類、數量;
(四)建築垃圾減量、分類、運輸、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築垃圾直接利用數量和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數量;
(六)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具體措施。
拆除工程項目的建築垃圾處置方案除前款內容外,還應當包括拆除步驟和方法。
第十五條 建築垃圾計量應按照《建築垃圾處理技術規範》執行。
建築垃圾計量可以委託相關技術機構按照國家技術規範進行評估或者鑑定。
第十六條 推行建築垃圾現場分類制度,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築垃圾處置方案要求對建築垃圾進行分類,並將施工現場產生的或經現場加工後可以回填利用的建築垃圾,按規範優先用於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工程項目在施工現場減量或重複利用的比例應當不低於相關要求。
鼓勵在不同的建設工程項目之間交換調劑使用可以直接利用的建築垃圾。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支持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企業進入施工現場,利用建築垃圾移動處理設備加工回收利用建築垃圾。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裝修垃圾進行分類並堆放到指定地點,由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或環衛部門定期分類收運。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和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和資源化處置的單位運輸、處置。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對建築垃圾種類和數量進行登記存檔,並嚴格按照建築垃圾處置方案處置建築垃圾。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落實建築垃圾處置方案,發現違反規定處置建築垃圾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建築垃圾收集與運輸實行聯單管理制度,聯單由市城管部門統一製作,一式多聯。
第二十一條 市建築垃圾主管部門建立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信息管理平台,實現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信息共享和網上監管。
鼓勵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實行IC卡信息化管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車輛應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使用IC卡。
第二十二條 下列信息應當及時錄入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信息管理平台:
(一)建築垃圾處置方案;
(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築垃圾運輸單位對建築垃圾種類和數量進行登記存檔的信息;
(三)施工單位落實建築垃圾處置方案的情況;
(四)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名稱、車輛和駕駛員等信息;
(五)不同的建設工程項目之間交換調劑使用建築垃圾信息;
(六)建築垃圾排放或者需求信息;
(七)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企業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等信息;
(八)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接收建築垃圾登記信息;
(九)其他建築垃圾的排放、運輸、中轉、受納等信息。
第四章 資源化利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 鼓勵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企業按照工信部、住建部《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範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申請公告。
第二十四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工信部、住建部《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範條件》(暫行)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有權拒收混入生活垃圾和有毒廢物、混類嚴重的建築垃圾。
第二十六條 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企業應當實施建築垃圾接收、處置信息化管理,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接收的建築垃圾處置率達100%,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率不低於70%,不得將接收的建築垃圾直接轉讓或者隨意傾倒。
第二十七條 承擔建築垃圾收集運輸、中轉、消納處置職能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核准手續。
第五章 建築垃圾處置收費
第二十八條 根據建築垃圾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誰利用誰受益的原則,實行建築垃圾處置收費制度。
第二十九條 建築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標準依據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建築垃圾處理費原則上按產生的建築垃圾量計收。實際操作中可按照方便繳費的原則,對不同的收費對象採取不同的計費辦法,市發改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可資源化利用的建築垃圾可根據排放數量、分類程度、回收價值、資源化利用處置成本以及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由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與建築垃圾排放單位雙方協商垃圾處置及費用等相關問題。
裝修垃圾實行源頭分類,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處置企業可以在各住宅小區設定裝修垃圾環保收集設施,併合理收取裝修垃圾運輸處置費。有關收費不得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
北湖區人民政府、蘇仙區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和工信、住建部門應當制定政策,宣傳、推廣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提高建築垃圾再生產品在建設工程中的使用比例。
第三十三條 發改部門應當將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列入重點投資領域。
第三十四條 在符合相關規範條件下,鼓勵設計單位優先設計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並鼓勵建設施工單位優先使用。將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的要求列入綠色建築、生態建築評價體系。
第三十五條 道路工程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優先選用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骨料、填料用於路基填充、路面底基層。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非承重結構部位施工,應當在同等價格以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勵優先使用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
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城市道路、河道、公園、廣場等市政工程和建築工程,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能夠滿足設計規範要求的,應當優先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
鼓勵社會投資項目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
第三十六條 銷售自產的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財稅〔2015〕78號)規定條件和範圍的,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相關要求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
第三十七條 生產銷售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預製構件、水泥等建材生產企業,應當協同處置利用建築垃圾。
第三十八條 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符合相關要求的,列入新型牆體材料、湖南兩型產品目錄、政府採購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對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企業給予一定的補貼,具體補貼政策和標準由市工信、財政、城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推廣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共同促進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和再生產品行業健康發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作為、亂作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築垃圾運輸等單位和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將其不良信息納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評價體系。
第四十三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各縣市區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郴州市市城市規劃區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管理辦法》(郴政辦發〔2018〕44號)即行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