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實施細則

《湖南省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實施細則》是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推進建築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及《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促進資源化利用的意見》等要求,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細則。

2024年1月22日,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湖南省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實施細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湘建建〔2024〕9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實施細則》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月2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推進建築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及《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促進資源化利用的意見》(湘政辦發〔2019〕4號)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湖南省城市建築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利用等活動。
第三條 建築垃圾處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污染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固體廢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類型。
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是指將建築垃圾施工現場直接利用,或者經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過程進行再利用的行為。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牽頭實施全省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建立健全省級協同監管工作機制。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牽頭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本級協同監管工作機制。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市政工程建築垃圾源頭管控,指導建築垃圾再生產品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設領域的套用推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築垃圾產生、運輸、處置等活動進行監管;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立項審批;科學和技術部門負責支持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及裝備研發;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範條件》企業名單,培育行業骨幹企業;公安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道路通行管理,依法打擊建築垃圾違法犯罪和黑惡勢力;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的規劃、用地手續審批;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建築垃圾處置場所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再生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財政、稅務部門負責財稅優惠政策的落實等。
第二章 源頭減量
第六條 建築垃圾實行源頭減量目標管理,新建建築施工現場建築垃圾排放量不得超過限額規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承擔建築垃圾減量化首要責任,將建築垃圾減量化目標和要求納入工程設計、施工招標檔案和相關契約文本,將建築垃圾減量化措施費納入工程概算,並督促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具體落實。建設單位應當積極推動裝配式建築、工廠化生產構配件、全裝修成品住宅、建築信息模型(BIM)技術以及綠色建築設計標準套用,加強設計與施工的深度協同,提倡建築、結構、機電、裝修、景觀全專業一體化協同設計。建築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裝飾裝修等活動中不得人為損壞建築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
第八條 設計單位在施工圖設計檔案中貫徹建築垃圾減量化理念和要求,並在規劃設計、建築設計、建築材料及裝飾裝修部品部件選擇中予以落實。設計單位應合理利用場地條件,通過最佳化總平面布置、場地豎向設計、地下管線綜合、場地平整填土預處理等設計措施減少建築垃圾產生。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明確並落實施工現場建築垃圾減量化目標和就地利用、永臨結合、臨時設施和周轉材料重複利用等具體措施。施工單位應當最佳化施工組織,合理確定施工工序,推行數位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推進綠色施工新工藝和新技術的套用,實現精準下料、精細管理,降低建築材料損耗率。
第十條 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嚴格落實建築垃圾源頭減量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應跟蹤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應報告建設單位和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部門在項目規劃審批時,應綜合考慮現狀地形地貌、道路與排水坡度、土方平衡、工程經濟等因素,合理控制場地與道路豎向標高,為減少渣土等廢料排放、促進資源直接利用與再利用創造條件。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源頭減量監督管理,組織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檔案涉及建築垃圾源頭減量內容及相關技術措施進行審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將建築垃圾源頭管理落實情況納入屬地項目施工日常監督等內容,對不按圖紙進行施工、未落實源頭減量措施等行為視情形依法責令限期整改、信用懲戒和行政處罰等。
第三章 產生、收集和貯存管理
第十二條 各市州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報請屬地人民政府同意後建立建築垃圾分類處理制度,推動實行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估測建築垃圾的種類和產生量並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採取污染防治措施,工程開工前報屬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建築垃圾處理方案內容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報告備案管理部門。
建築垃圾處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相關責任主體單位等);
(二)建築垃圾的種類、數量;
(三)建築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收集貯存、污染防治等措施;
(四)建築垃圾清運、處置計畫及費用概算。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獲得屬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產生)後,方可排放建築垃圾。
申請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產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產生種類、數量及周期;
(二)與運輸單位簽訂運輸契約,並明確運輸單位的運輸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
(三)與處置單位簽訂處置契約。
建築垃圾處理方案備案與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產生)手續可一併辦理。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建築垃圾排放公示制度,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產生)證明及建築垃圾種類、排放量、運輸及處置方案等,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施工現場建築垃圾管理,除遵守施工現場管理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將建築垃圾分類堆放,安排運輸單位及時進行分類運輸,保持工地和周邊環境整潔;
(二)對有毒有害的建築垃圾,採取可靠安全措施;
(三)配備建築垃圾計量設備,建立完整規範的建築垃圾信息化管理台賬,將建築垃圾產生量、現場回收加工利用量和外排量等相關信息,分地基基礎、主體、裝飾安裝(各施工階段不少於一次)及時上報至省工程項目動態監管平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委託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屬地項目施工日常監督和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中對上述數據予以核實,核實後通過省工程項目動態監管平台共享給建築垃圾信息監督管理平台。
第十六條 居民裝飾裝修房屋活動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分類打包堆放並承擔清運費用。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市州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實施。
第四章 運輸管理
第十七條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企業獲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准後方可運輸建築垃圾。
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運輸)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運輸車輛;
(二)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等;
(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第十八條 運輸單位要建立建築垃圾運輸管理台賬,實行分類運輸,並根據建築垃圾種類採取針對性的安全、環保措施等,不得將工程渣土、工程泥漿與其他建築垃圾混合運輸。
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應遵守道路通行相關規定,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不得出現影響市容環境衛生或損害道路等基礎設施的現象。運輸車輛管理規範由各市州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警部門制定。
第五章 處置管理
第十九條 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牽頭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科學制定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專項規劃,專項規劃要涵蓋建築垃圾處置設施布局,與國土空間規劃充分銜接,並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管理。
第二十條 各地應當科學預估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產生量,按照適度超前原則,加快推進建築垃圾處置設施建設。在不新增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鼓勵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方式,引導企業參與建築垃圾處置設施建設。
各市州應建立建築垃圾跨縣市區行政區域協同處置機制,推進處置設施共建共享,提高協同處置能力。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建築垃圾處置單位獲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准後方可處置建築垃圾。
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處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土地使用證明;
(二)具有建築垃圾處置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等;
(三)具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具有與處置工藝相對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以及排水、消防等配套設施。
第二十二條 各市州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處置設施建設運營標準,監督指導建築垃圾處置單位規範建設運營。
第二十三條 建築垃圾處置場所的生產活動,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規定分類受納、堆放、處置建築垃圾,核對確認進入場所的運輸車輛,以及建築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等情況,不得受納、處置生活垃圾、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等其他廢棄物;
(二)實施建築垃圾信息化管理,建立完整規範的台賬,包括建築垃圾來源、類型、接收量、處置量、處置利用工藝、建築垃圾再生產品類型與產出量、產品流向等信息。安裝視頻監控、號牌識別、車貨稱重檢測等技術檢測監控設備,記錄車輛出入、卸載、稱重以及建築垃圾類型等檢測監控信息,實時傳輸至建築垃圾信息監督管理平台;
(三)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投訴電話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建築垃圾處置場所運營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產,嚴格落實風險管控要求,加強對堆體穩定性檢測,杜絕安全隱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築垃圾處置場所定期開展安全風險排查,對建築垃圾堆體的穩定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應急預案的可靠性等進行檢查評估,對排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結合堆放規模、場地情況和周邊環境等,制定綜合整治方案並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條 在滿足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揚塵和噪聲防治等要求下,可以設定現場加工處置設施,就地處置建築垃圾,降低運輸和處置利用成本,減少二次污染。
第二十六條 應對盾構土涉及地質危害、環境影響等指標進行檢測,對具有生物毒性、環境危害的盾構土按相關技術規程等進行處置。
第二十七條 建築垃圾處置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處置雙方協商確定。
第六章 資源化利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地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牽頭部門應當聯合相關部門完善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制度,制定鼓勵、支持建築垃圾再生產品利用的具體措施,並監督落實。
第二十九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採集和定期發布建築垃圾再生產品價格信息。
第三十條 國有投資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設項目,在基礎墊層、砌築型圍牆、道(公)路路基或墊(基)層、廣場、室外停車場、護坡、人行道、管溝等工程部位,應優先使用符合技術指標、設計要求的建築垃圾再生產品;在可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部位使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占同類建材比例應不低於30%。各地可採取甲供材等措施,推廣套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鼓勵其他工程項目積極採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
各地要綜合利用財政、稅收、投資等措施支持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支持資源化利用企業發展。符合現行政策規定的道路用建築垃圾再生骨料、道路用建築垃圾再生無機混合料、再生瀝青混凝土等再生材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按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各地應理順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牽頭部門及其他部門職責,統籌推進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地應將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落實情況作為文明施工內容納入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考評內容包括建築垃圾源頭減量具體措施實施情況、每萬平方米建築垃圾排放量情況、建築垃圾再生產品使用情況等。
建築垃圾源頭減量和再生產品使用情況應納入綠色建築星級評定、綠色施工工地確定、綠色建造項目評定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各市州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建築垃圾信息監督管理平台,並將建築垃圾監督管理信息對接至省建築垃圾信息監督管理平台、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完善建築垃圾信息化監管功能,推進建築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監督管理和信息追溯。
第三十四條 各地應當按規定做好建築垃圾產生量、運輸量與處置利用量的數據統計工作,及時公布建築垃圾運輸單位、處置場所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 各地應充分發揮輿論導向和媒體監督作用,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大力宣傳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建築垃圾產生、運輸、處置等實行全過程聯單管理制度,聯單應附註項目名稱、產生單位、建築垃圾類別、數量、運輸單位、運輸車輛、行駛路線、處置場所等信息,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處置單位分別持有,並指定人員在各自負責環節進行聯單信息核對、確認。鼓勵各市州利用建築垃圾信息監督管理平台推行電子聯單管理,實現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利用聯單對建築垃圾的排放量、運輸量及處置量是否匹配進行全程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建築垃圾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查處屬地建築垃圾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重點查處以下行為:
(一)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報備案的;
(三)擅自傾倒、拋撒、堆放建築垃圾的;
(四)擅自承運建築垃圾的;
(五)擅自設立建築垃圾處置設施的;
(六)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
(七)未經許可或超出行政許可範圍處理建築垃圾的;
(八)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行政許可檔案的。
第三十八條 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牽頭部門應加強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認定發布建設、施工、監理、運輸、處置等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失信行為信息。
第三十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定期對各市州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進行督促指導和調研評價,並納入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高質量發展考核範圍,對工作敷衍應付、推進不力的約談通報,情況嚴重的報有關部門啟動問責機制、追究責任。各市州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牽頭部門應參照進行督促指導和調研評價。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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