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株洲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是株洲縣人民政府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 類型:地方法規
  • 文號:株政發〔2010〕37號
  • 發布單位:株洲縣政府
第一條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物價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湖南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0〕27號)、《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株洲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株政發〔2010〕37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縣縣城區域內產生、處理垃圾的單位、企業和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區人口(含暫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鎮規劃建設的垃圾站,包括物業小區內垃圾站、環衛主管部門提供的臨時垃圾斗的垃圾)收集運輸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過程所需的運行費(不包括清掃保潔費用)。其成本主要包括運輸工具費、材料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垃圾場垃圾無公害化處理費、人工工資及福利費、代收手續費和稅金等。
第五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由縣物價局會同縣城管局制定和調整,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價格、城管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公益服務性收費。收費標準按照“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制定、調整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要實行價格聽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國家規定納入價格成本監審。
第七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堅持“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本縣城區域內所有產生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以及各類營運交通工具,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縣環衛部門組織徵收並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第九條徵收方式和徵收標準:
(一)徵收方式
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率,降低徵收成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可採取環衛部門直接徵收和委託相關部門在相應領域代扣代繳。
計程車由環衛部門委託縣客運管理處代征;客運車和貨運車由環衛部門委託縣運管所代征;基建工程建築材料由環衛部門委託縣政務中心在住建局視窗代征;城區居民(含暫住人口)、學校、幼稚園、醫院、部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廠礦企業(公司)及其他組織、建築渣土、經營場所類和其他徵收對象由環衛部門直接徵收;裝修、維修項目由負責處理的服務單位徵收。
(二)徵收標準
1.城區居民(含暫住人口)按居住時間3.00元/戶.月計征。
2.學校、幼稚園、醫院按上年度在冊人數1.50元/人.月計征(學校和幼稚園寒暑假除外)。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按上年度在冊職工人數2.00元/人.月計征。
4.廠礦企業(公司)及其他組織按上年度在冊職工人數2.00元/人.月計征。
5.經營場所類:
(1)餐飲業按實際營業面積1.50元/m2.月計征。
(2)茶樓、娛樂業、美容美髮、足(洗)浴、按摩保健按實際營業面積1.00元/m2.月計征。
(3)旅館業按床位數1.50元/床.月計征。
(4)修理業按實際營業面積1.50元/m2.月計征。
(5)營業面積50m2以上大中型商場、超市、家具店按實際營業面積0.50元/m2.月計征;50m2以下商場、超市、家具店按10.00元/個.月計征。
(6)洗車場按實際營業面積1.00元/m2.月計征。
(7)專業停車場按實際營業面積0.30元/m2.月計征。
(8)駕校按實際營業面積0.20元/m2.月計征。
(9)農副產品市場(含屠宰場)按實際營業面積1.50元/m2.月計征。
(10)食品加工、藕煤加工、廢品收購、廣告裝潢按實際營業面積1.50元/m2.月計征。
(11)其它門店按10.00元/個.月計征。
(12)臨時攤點按實際營業面積1.00元/m2.天計征。
6.營業性車輛按年度收取,標準為:
(1)計程車5.00元/輛.月計征。
(2)客運車10.00元/輛.月計征。
(3)貨運車4噸以上(含4噸)30.00元/輛.月計征。
(4)貨運車2-4噸(含2噸)20.00元/輛.月計征。
(5)貨運車2噸以下10.00元/輛.月計征。
7.建築施工類:
(1)基建工程建築材料垃圾運輸清掃保潔由建設單位繳納,按建築總面積3.00元/m2計征。
(2)建築渣土按3.00元/m3計征。
(3)裝修、維修項目由業主繳納,按建築面積3.00元/m2.次計征。
(4)渣土污染應急處理按6.00元/m2(自行清掃減半)計征。
8.臨時委託垃圾收集、運輸及終端處理按垃圾量100.00元/噸計征。
第十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垃圾,按環衛部門的規定,各單位能自行收集和運輸至垃圾處理場(華新水泥焚燒窯)的,應免徵收集和運輸環節的費用。具體辦法由該單位與環衛部門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徵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不足補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的部分,應由政府適當補助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和企業。
第十三條環衛部門應按照《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規定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
第十四條環衛部門應向其委託的代征單位頒發代征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委託書,明確委託的職責、期限、收費範圍和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各受委託單位應嚴格履行代征職責,在其辦公場所醒目位置公布代征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檔案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委託書,開具合法的收費票據。
第十六條環衛部門以及代征單位不得擴大範圍和提高標準收費,也不得擅自減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應保證足額徵收。對城區低保對象等社會困難人群,憑民政部門發放的《低保證》免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七條代征單位按收繳額3%的比例提取手續費。對超額完成代收任務計畫的單位,委託單位應給予表彰及適當獎勵。
第十八條環衛部門要剝離清掃保潔職能,建立健全清掃保潔的市場化運作機制。清掃保潔實行市場化經營,負責城市街道、公共場地的清掃保潔以及開展與委託的未實施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臨街門店、商業網點等其他經營單位的清掃保潔服務。
第十九條城市居民小區清掃保潔並將垃圾歸集到附近垃圾站或環衛部門設定的垃圾臨時收集點的相關費用,不屬於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已實施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物業服務費不包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清掃保潔並將垃圾歸集到附近垃圾站的相關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中列支,不另向業主收取清掃保潔費。未實施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街道社區)、單位家屬區等清掃保潔費按每戶每月4.00元的標準向委託清掃保潔的居民或單位收取。
第二十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應實行企業化經營和管理,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擇有能力的企業承擔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環衛部門應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簽訂垃圾處理契約,明確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各環節的責任、義務和支付處理費用標準等,切實降低處理成本,保證垃圾處理符合環保要求。在提供契約規定的服務後,方可出具生活垃圾處理撥付意見書,相關部門根據意見書按有關規定審核後,及時足額向垃圾處理企業撥付費用。
第二十一條建立垃圾處理及收費相關信息統計和公告制度,按規定時間向縣價格、城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及時將垃圾處理費收支等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應自覺接受物價、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環衛部門應加強對清掃保潔和垃圾轉運處理的監督管理,建立對垃圾處理設施及其周圍環保質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處理標準和服務質量不達標的,依照契約和相關制度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並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四條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環衛部門按國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條件成熟的建制鎮,可開徵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過去有關環衛收費項目和標準的規定同時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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