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雍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辦法

納雍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調整後的徵收標準已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執行時間從2008年4月1日開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納雍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辦法
  • 實施地區:納雍縣
  • 檔案類別:徵收辦法
  • 發布年份:2008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涉及面廣,僅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徵收,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多。為推動徵收工作順利進行,進一步做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改善城市環境,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徵收範圍
納雍城區五個社區垃圾處理服務覆蓋範圍內的居住人口(含暫住人口)、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廠礦、社會團體、駐軍部隊、個體經營戶等。
二、徵收方式
(一)屬縣財政核發經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垃圾處理費,委託縣會計核算中心代收;
(二)城市居住人口的垃圾處理費,委託納雍供水公司代收;
(三)有物業管理的綜合市場、商場、寫字樓等的垃圾處理費,委託其物業管理企業或管理公司代收;
(四)洗車、修車場(點)的垃圾處理費,委託車輛運輸管理部門代收;
(五)占道攤點及商業促銷點的垃圾處理費,由批准經營機關代收;
(六)建築施工車輛的垃圾處理費,委託建設部門代收;
(七)城市暫住人口的垃圾處理費,由雍熙派出所按年度代收;
( 八)未在以上代徵收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的垃圾處理費,由納雍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部門直接徵收。
代收單位按代收金額的5%提取代收費(先交後返)。由納雍城市管理局與以上單位或部門辦理委託代收垃圾處理費的相關事宜。
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原則上按月徵收;根據被徵收對象的意願,可按季度或按年度提前收取。
四、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入,必須專款專用,用於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成本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收費單位必須到當地物價部門申請《貴州省經營收費許可證》,做到亮證收費。收費收入納入縣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五、五保、低保和下崗人員,按三口之家的人頭比例計算免收。
六、城管部門及垃圾處理徵收單位要做好垃圾處理徵收的宣傳解釋工作,不得擅自擴大徵收範圍或提高徵收標準,確保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工作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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