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鹹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鹹陽市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和使用管理,推進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和產業化,提升市容環衛工作水平,改善人居生態環境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所屬地區:鹹陽市
鹹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和使用管理,推進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和產業化,提升市容環衛工作水平,改善人居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推進城市垃圾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醫療垃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處理費),是指將生活垃圾從垃圾投放點經中轉站運往垃圾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理所產生的收集、中轉、運輸和處置費用。不包括清掃費、沿街門店門前"三包"服務費。
第四條 根據我市環衛管理體制,垃圾處理費按照"市政府制定統一政策、統一標準,各區政府的市容環衛部門負責徵收"的原則實行。
市城建局負責生活垃圾在垃圾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理工作;各區政府負責生活垃圾從投放點經垃圾中轉站運往垃圾處理場的收集、運輸工作。
第二章收費對象及範圍
第五條 垃圾處理費由政府、單位、個人共同承擔。政府給予適當補貼。垃圾處理費徵收堅持"誰產生垃圾誰付費"的原則,所有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
收費對象及範圍:凡本市建成區範圍內(含城郊結合部)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施工企業、社會團體、城市居(村)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均應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三章計費原則及標準
第六條 垃圾處理費的收費標準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而定。制定、調整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實行價格聽證會制度。
第七條 垃圾處理費按不同的收費對象採取不同的計費方法(具體收費標準見附表)。
1、城市居(村)民,以戶為單位,按月計收。
2、城市暫住人口以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人為單位,按月計收。
3、服務性經營單位、商業網點等根據營業面積、行業類別、經營特點等,按月計收。
4、客運汽車、貨運汽車等車輛根據核定的載重噸位、座位,按月計收。計程車等以輛為單位,按月計收。鐵路貨運站和飛機場按上年實際貨運、客運總量計收。
第八條 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單位和居民小區,在物業管理收費中不得重複收取垃圾處理費。
第四章收繳和使用
第九條 垃圾處理費由各區政府的市容環衛部門負責徵收。
城市建設管理局、市財政局商各區按照各區生活垃圾產生量,測算各區應收繳垃圾處理費金額,每年11月底前提出各區次年垃圾處理費年度收費計畫,報市政府研究同意後,由市財政局、市城市建設管理局向各區下達。
各區徵收的垃圾處理費,分兩部分使用,一部分上解市級,剩餘部分區級留用。上解市級的垃圾處理費主要用於支付生活垃圾在垃圾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理所產生的費用。區級留用的垃圾處理費主要用於支付生活垃圾從垃圾投放點經垃圾中轉站運往垃圾處理場的收集、運輸所產生的費用。
各區垃圾處理費上解比例暫定為各區垃圾處理費實收總額的10%,逐步過渡到各區垃圾處理費應收總額的10%。
各區按垃圾處理費月收費計畫足額上解市財政。各區未完成垃圾處理費上解任務的,市財政通過上下算賬方式,年終從區財政扣足應繳金額。
若各區上解市級的垃圾處理費不足支付對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所產生的費用,經市財政局審核,對實際超支部分給予補貼。
第十條 各區政府的市容環衛部門,須持有市物價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
收費許可證由各區政府的環衛部門到市物價局申辦。
第十一條 收費人員須佩戴統一製作的收費工作證,並出具統一專用票據。否則,繳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繳並舉報。
根據我市環衛管理體制等實際,為了便於管理和監督,仍採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
第五章獎勵和減免
第十二條 鼓勵按年一次性繳納垃圾處理費。年初一次性繳清全年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按其應繳費總額5%的比例給予減免。
第十三條 城市低保戶、優撫戶、軍烈屬、殘疾人、社會福利院等,持有關證件或證明,經各區審定,可酌情減免垃圾處理費。
國中、國小、幼稚園(不含校辦工廠、商店、食堂)、鹹陽市社會福利院、三級以上殘疾人免繳垃圾處理費。
高中學校(不含校辦工廠、商店、食堂)減半繳納垃圾處理費(由學校繳納,不得向學生攤派)。
第六章收支監督
第十四條 垃圾處理費屬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垃圾處理費的財務收支管理工作,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按垃圾無害化處理實際需要,每年初向市財政局報送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經費支出預算報告。
第七章罰 則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繳納或者弄虛作假少繳納垃圾處理費的,由各區政府責令其限期足額繳納。
1、對收到《限期繳費通知單》一周后仍無故不繳納垃圾處理費的單位,根據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除追繳應繳垃圾處理費外,同時可處以應繳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2、對收到《限期繳費通知單》一周后仍無故不繳納垃圾處理費的個人,根據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除追繳應繳垃圾處理費外,同時可處以應繳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繳費單位和個人對收取垃圾處理費的行政處罰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拒絕繳費,且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對無理取鬧、妨礙垃圾處理費收費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各區政府定期、不定期對垃圾處理費收費工作進行督查,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所在部門、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移交法務部門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亂收、重複收取垃圾處理費的;
2、擅自變更垃圾處理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的;
3、擅自減免垃圾處理費的;
4、截留、挪用、貪污垃圾處理費的。
第八章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工作,具體收費標準須報經市物價部門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試行期為二年,從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期間實施。各區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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