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辦法

《德惠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辦法》是一款條例章程,生效時間是2 0 06年1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惠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辦法
  • 生效時間:2006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德惠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促進德惠市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實施可持續發展,根據吉林省發展和改莩委員會、省建設廳、省環保局《關於加快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牧費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吉發改收管聯字 [2005]1090號廣的檔案規定,參照《長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德惠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工業垃圾)。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處理費”),是指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過程所發生的費用。
第三條 德惠市區範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垃圾處理費。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憑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免繳垃圾處理費(免交部分由當地財政補貼)。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垃圾處理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單位應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員證,使用財政部門制定的專用收費票據。
第五條 為了規範收費行為,提高繳費率,避免多頭收費、重複收費和亂收費的現象發生,將現行的城市居民衛生費與垃圾處理費合併徵收。統一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六條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
1、市區常住居民和暫住人員按戶收取。
城市居民、暫住人口以戶為單位按月定額收費,生活垃圾袋裝化區域每戶每月3元;非袋裝區域每戶每月2.5元。
2、市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民營企業按人收取。
市區內機關、部隊、學校、醫院(生活垃圾處理費與醫用垃圾處理費不重複計收)、商貿企業、鐵路公路等客(貨)運站以及其它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營企業等產生生活垃圾的其它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根據單位從業人員人數(按單位登記和工資核定表計收),按每人每月2元收取。
3、特種行業、個體工商戶和建築企業,按以下規定標準收取。
(1)賓館、旅店、招待所按每個營業性床位每月2元收取;
(2)餐飲(含各類單位食堂)、洗浴、娛樂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廢品收購站等商業服務單位按營業面積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
(3)建築施工企業,按建(修)築面積每平方米1元收費(含渣土處理費,渣土由建設單位負責運至指定地點)。
4、各類有形集貿室內市場、商場及經審批的早市、夜市、露天攤床和冷飲攤點,按以下規定標準收取。
(1)各類有形室內市場、商場及經審批部門批准的早市、夜市攤點、冷飲攤點,以l.2米長度的攤、亭、床為單位按每個攤位每月1 0元收取;
(2)有審批手續的經營攤、亭、床,按每個攤位每天1.5元收取。
5、各種營運車輛按車收取。
(1)各種機動營運車輛,按每輛每月l 0元收取;
(2)營運畜力車、機動貨運三輪車,按每輛每月5元收取。
第七條 垃圾處理費收費方式:
1、城市居民和暫住人口的垃圾處理費,可由環境衛生事業費徵收所直接徵收,也可委託街道、物業管理等有管理職能的單代收;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垃圾處理費,可由環境衛生事業費徵收所直接徵收,也可委託銀信部門代收;
3、各類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個體經營戶、醫院、學校部隊及其他應繳納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可由環境衛生事業費徵收所直接徵收,也可委託金融單位代收;
4、建築施工企業的垃圾處理費,在政務大廳設立視窗,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一次性收取;
5、營運車輛的垃圾處理費,可委託交通管理及征費部門代收;
6、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垃圾處理費,由環境衛生事業費徵收所直接徵收。
第八條 收取垃圾處理費的單位,須持有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收費人員須佩戴市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收費員證,並出具專用票據。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繳並舉報。
第九條 收費單位和被委託從事垃圾處理收費的單位,要加強垃圾處理收費的管理,提高垃圾處理費的收繳率,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減免垃圾處理費,確保做到按時足額徵收。
第十條 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收費收入要嚴格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垃圾處理費的財務收支管理工作,必須接受審計、價格、財政等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 0 0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德府發 [2 0 0 0]2號檔案作廢。德惠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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