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河北省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是為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分類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推動形成綠色發展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河北省定價目錄》(冀發改價調〔2022〕1563號)等規定,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於2023年8月22日印發,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 有效期限:5年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四部門關於印發河北省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發展改革委(局)、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稅務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建設和交通管理局、綜合執法局、稅務局,辛集市農業農村局:
現將《河北省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2023年8月22日

辦法全文

河北省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分類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推動形成綠色發展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河北省定價目錄》(冀發改價調〔2022〕1563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徵收與使用及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築垃圾(含渣土、住宅裝修垃圾等)、綠化作業垃圾和農業生產廢物。
第四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向單位或個人徵收的,用於將城鄉規劃建設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區內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提供的臨時垃圾設施,下同)的零散垃圾收集並運輸到指定的垃圾集中處理地,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過程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含裝卸,下同)和處置的費用。
第五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管理,應堅持“產生者付費、激勵約束並重、因地分類施策、推動綠色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鄉居民(含暫住人口)以及各類營運交通工具(包括機動車、列車、飛機等)等,均應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城鄉統籌垃圾收運體系尚不完善、未實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農村地區可暫不繳納。
第七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分級管理。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省住房城鄉建設、省稅務部門負責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指導、協調全省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相關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負責制定和調整轄區內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等相關政策。
第八條 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經民政部門審核確認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可減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減免政策由市、縣(市、區)、雄安新區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會同價格、財政部門提出意見,經當地人民政府(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二章 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
第九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在滿足社會公共管理需要、並與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基礎上制定和調整。
第十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成本,指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的成本,自城鄉規劃建設的垃圾站開始計算,主要包括運輸費、材料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人工費、代收費及其他合理費用等。
第十一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制定和調整,由市、縣(市、區)、雄安新區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主要包括:
(一)本地生活垃圾處理基本情況和近年生活垃圾處理費收支情況。
(二)擬制定和調整的收費標準方案、依據和理由。
(三)市場供求關係、社會承受能力及對相關行業和居民消費支出的影響評價。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市、縣(市、區)、雄安新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生活垃圾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履行收費標準制定和調整程式,經當地人民政府(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實行定額計費與按量計費相結合,對不同的收費對象採取不同的計費辦法,但不得重複收費。
對城鄉居民(含暫住人口)、機關、事業單位可按照垃圾產生量計收,對城鄉居民(含暫住人口)也可按照戶或者人數為單位定額收取;對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網點可按照營業收入或者營業面積計收,也可按照垃圾產生量計量收取;對營運交通工具可按照核定的載重量或者座位計收,也可按照垃圾產生量計量收取。
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計量收費的,應以重量或者容積為計價單位分類制定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四條 建立差別化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未分類的混合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明顯高於分類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對生活垃圾按照規定分類、回收和就地達標處理的,可減收一定比例的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五條 推進非居民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改革。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和賓館、飯店等相關企業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非居民廚餘垃圾,逐步建立計量收費機制;未實行生活垃圾分類計量收費的地區,在收取非居民廚餘垃圾處理費後,應以適當比例在生活垃圾處理費中扣減。
第十六條 逐步建立非居民廚餘垃圾超定額累進加價機制。實際產生量低於定額標準的執行較低價格,高於定額標準的實行加價,合理確定定額和分檔加價幅度,拉大價格級差。各地應綜合考慮非居民單位垃圾歷史產生量、垃圾減量目標、營業規模及類型等因素,科學核定廚餘垃圾定額,並動態調整,作為執行超定額累進加價機制的依據。
第三章 徵收與使用
第十七條 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各級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核定繳費金額等應徵信息,由縣級稅務機關按照屬地原則徵收入庫;按照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縣(市、區)級以上生活垃圾管理部門組織徵收並負責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按照提高收繳率、降低徵收成本、方便繳費的原則,鼓勵各地委託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受託代收單位根據委託代收代繳協定或委託書,及時、足額收繳費款後,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受託代收單位可適當提取代收手續費,具體政策由市、縣(市、區)、雄安新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生活垃圾管理、稅務部門提出意見,經當地人民政府(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九條 各地結合實際,可按照月、季度或年度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繳費期限由市、縣(市、區)、雄安新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生活垃圾管理、稅務部門提出意見,經當地人民政府(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條 受託代收單位應嚴格履行代收職責,在其辦公場所、網站醒目位置公布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檔案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並出具合法的收費票據,不得擴大範圍和提高標準收費,也不得擅自減免收費。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主要用於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市、縣(市、區)、雄安新區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提高垃圾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的透明度,每年向社會公布垃圾處理費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上繳國庫,代收單位手續費從垃圾處理費支出預算中列支;按照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成本不足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第二十三條 建立部門間收費信息共享和協作機制,支持保障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實施。各級價格、財政、生活垃圾管理、稅務及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等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期間,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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