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價局關於完善垃圾焚燒發電價格政策的通知》是河北省物價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2年06月2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物價局關於完善垃圾焚燒發電價格政策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價管〔2012〕50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物價局
- 發布日期:2012年06月28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擴權縣(市)物價局:
為引導垃圾焚燒發電產業健康發展,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垃圾焚燒發電價格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801號)有關規定,現將我省垃圾焚燒發電價格政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範垃圾焚燒發電價格政策
(一)省內2006年1月1日後核准的以生活垃圾(含農林廢棄物,下同)為原料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均先按其入廠垃圾處理量折算上網電量,每噸生活垃圾折算上網電量暫定為280千瓦時,並按國家規定的垃圾發電項目統一標桿電價每千瓦時0.65元(含稅,下同)執行;其餘上網電量執行我省統調燃煤發電機組標桿上網電價。
(二)當以垃圾處理量折算的上網電量,低於實際上網電量的50%時,視為常規發電項目,其全部上網電量執行我省統調燃煤發電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不得享受垃圾發電價格補貼;當折算上網電量高於實際上網電量的50%且低於實際上網電量時,以折算的上網電量作為垃圾發電上網電量;當折算上網電量高於實際上網電量時,以實際上網電量作為垃圾發電上網電量。
二、完善垃圾焚燒發電費用分攤制度
垃圾焚燒發電上網電價高出我省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實行兩級分攤。其中,省級電網企業負擔每千瓦時0.1元,由此增加的購電成本通過銷售電價予以疏導;其餘部分納入全國徵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解決,補助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建立垃圾焚燒發電價格監管制度
(一)發電企業要建立按日統計、月末匯總垃圾進廠磅單數量和供貨發票、銀行轉賬單據制度,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相關情況報當地設區市、擴權縣(市)價格主管部門。
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當地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垃圾處理量的統計核查工作,對發電企業所報情況要認真審核和確認,並於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將匯總情況上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二)發電企業要於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申報下年度預計垃圾處理量及月度、季度垃圾發電和常規能源發電上網電量預估報表。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企業可研報告和上年度垃圾處理量完成情況,參照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多年平均垃圾處理量,於12月31日前初步核定其下年度垃圾發電和常規能源發電上網電量,並將各發電項目月度、季度垃圾發電和常規能源發電上網電量預估報表一併通知省電力公司和冀北電力有限公司,電網企業據此進行日常結算。
(三)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於每年1月份向電網企業下達核定的各發電項目上年折算上網電量,電網企業據此進行清算。
四、相關要求
(一)2012年1-3月份仍按原可再生能源發電電價政策執行。2012年4-12月按規定的垃圾發電標桿電價執行,其中,直燃發電項目按實際上網電量結算,摻燒發電項目暫按照上網電量的50%結算,另50%上網電量按我省統調燃煤發電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結算。2013年起按本通知相關要求進行清算。
(二)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做好對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垃圾處理量的統計審核工作,確保數據真實、可靠。
(三)各發、供電企業要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價格、補貼金額和垃圾處理量等資料,並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四)對虛報垃圾處理量、不據實核定垃圾處理量和上網電量等行為,將予以嚴肅查處,取消相關垃圾焚燒發電企業電價補貼,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五)電網企業應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有關規定,承擔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接入系統的建設和管理責任。
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執行。
附:《河北省垃圾焚燒發電企業名單》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表: | |||
河北省垃圾焚燒發電企業名單 | |||
企業名稱 | 容量(千千瓦) | 爐型 | 核准時間 |
承德環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 | 2*12 | 循環流化床 | 2006年12月14日 |
河北建投靈海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秦皇島生活垃圾焚燒發電改建項目 | 2*12 | 直燃爐排爐 | 2008年5月4日 |
唐山潔城能源有限公司垃圾焚燒發電項目 | 1*25+1*12 | 循環流化床 | 2010年12月8日 |
河北建投滄海環能發電公司垃圾焚燒發電項目 | 2*7.5 | 直燃爐排爐 | 2008年11月18日 |
衡水市垃圾綜合處理廠 | 2*6 | 循環流化床 | 2006年10月10日 |
河北建投靈峰環保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 2*12 | 直燃爐排爐 | 2008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