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太湖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是太湖縣為加強城區生活垃圾管理,建立城區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提高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區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暫行辦法》《安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太湖縣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湖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城區生活垃圾管理,建立城區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提高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區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暫行辦法》《安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對城區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處理過程中所需要的費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運輸和集中處理所需要的費用(不包括清掃保潔費用)。
第三條 城區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堅持“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在本縣城區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 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由縣發改委會同縣城管局按有關規定製定,報縣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市發改委、市城管局備案。
制定或調整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實行價格聽證。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在充分考慮本縣單位和個人經濟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制定。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按國家規定納入價格成本監審。
第五條 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工作由縣城管局負責組織協調。縣城區內的居民(含流動人口)、機關事業單位(含醫療機構、學校、福利院、敬老院、社會團體)、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特種服務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縣城管局委託太湖縣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和太湖縣老城自來水廠等供水企業隨水費代收。
縣城管局與委託的代收單位簽訂委託協定,報縣財政局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備案。嚴禁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不得隨意減免收費。
第六條 城區垃圾處理費按照用水量與水費同步按月計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錶計量數據核定;暫未安裝水錶的,按照收取水費的相套用水量核定。使用自備水源的且已安裝水錶的,其用水量按照水錶計量數據按月核定;未安裝水錶的,按照水泵銘牌流量和工作時間計算的用水量按月核定。其用水性質發生變更、調整,垃圾處理費標準作相應變更、調整;如對標準變更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覆核。如公共供水用水戶(包括居民、單位)因計量水錶破損、故障導致用水量非正常增加,可按前三個計費期平均用水量計收當期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 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代收單位應當按月向縣城管局、財政局報送垃圾處理費收繳月報表,代收的垃圾處理費收入,每月匯總入縣非稅收入專項資金賬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和代收手續費,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八條 收取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後,取消與生活垃圾處理費相關的所有其他收費項目。
第九條 對福利院、養老院等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免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對城市低保戶、建檔立卡貧困戶,根據縣民政局、扶貧辦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免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條 縣財政、審計、發改等部門要加強對垃圾處理費收取、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重複收費、截留挪用等行為,依法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縣城管局、財政局、發改委等建立垃圾處理費收取、使用定期統計和公告制度,及時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布,提高垃圾處理費收取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對新併入徵收範圍的區域,具體計費辦法待居民用水全面實行抄表到戶後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城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太湖縣生活垃圾處置和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暫行辦法》(太政發〔2006〕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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