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關於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是合肥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 批准文號:合發改商價〔2023〕1081號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財政部關於土地閒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徵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關於印發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價服〔2007〕207號)、《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土地閒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征管職責劃轉有關工作的通知》(皖稅發〔2021〕31號)和國家、省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與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暫住戶)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辦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過程所需的費用,包括垃圾收集、運輸和集中處理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堅持“排污者付費”的原則。在本市市區範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由市城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工作由市稅務部門組織協調,並負責具體實施;市財政、城管、供水集團等部門、單位,按各自職責做好代征代收工作;市發改部門負責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省發改、住建部門備案。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城鎮垃圾處理費科目進行徵收管理。
第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方式、標準及代征部門:
(一)居民按居民生活用水的用水量計價徵收,每噸水0.3元,隨水費同時徵收。由市供水集團代征。
(二)建築業、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按不含稅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3‰徵收。有兼營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主營所屬行業劃分。由市稅務部門徵收。
(三)市、區級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等屬財政供給的單位,按每人每年22元徵收。由市、區財政部門代征。
(四)中央和省屬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單位,駐肥部隊,製造業、批發業、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及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及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等行業和單位按上年度在職職工人數,每人每年22元徵收。
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按每人每學期2元徵收。
交通運輸業(客運)按座位數,每座位每月0.5元徵收。
集貿市場、個體經營者按占地經營2平方米為一個收費單位,每一個收費單位按每月3元徵收,不足2平方米的按照2平方米徵收。餐飲攤群點按每攤位每月3元徵收。
除本條(一)(二)(三)(四)項列舉的行業和收費標準外,凡在合肥市從事經營活動產生生活垃圾的行業和單位一律按上年度在職職工人數,按每人每年22元徵收。
以上行業和單位由市、區城管部門代征。
(五)逐步建立有利於促進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分類垃圾與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政策另行制定。
第七條 城市低保戶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後,採取貨幣化直補的方式,每戶每月3元,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撥付到市民政部門,市民政部門按季度隨低保金髮放,從徵收的垃圾處理費中列支。
法律法規規定減免以及國家、省、市給予政策扶持的行業和單位,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有困難的,可報經市政府同意後適當減免。
第八條 稅務部門應與各代征部門簽訂書面委託代征協定,並按徵收額的一定比例支付代征手續費:年徵收額3000萬元以內部分(含3000萬元)按3%;3000萬元以上部分按3.5%。
第九條 稅務部門和各代征代收單位應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主體、計量單位、收費依據、收費範圍、收費對象、減免規定、監督舉報電話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生活垃圾處理收費使用現行合法票據,稅務部門按實際收取額每季度解繳一次,代征部門按實際收取額在代征協定約定的期限內解繳,資金使用由市財政部門統籌安排,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催繳管理按照《安徽省城鎮垃圾處理費征繳工作流程(試行)》(皖稅函〔2021〕165號)和《合肥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繳工作流程(試行)》(合稅函〔2021〕65號)有關規定執行。對仍不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可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市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對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和資金使用實施監督。
第十三條 各縣(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發改、財政、稅務、城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現行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執行過程中,如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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