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市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實施辦法》已經無錫市政府第16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無錫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1月30日印發,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市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30日
- 發布單位:無錫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財政部關於土地閒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徵收的通知》《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以及經營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等)。
第三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本市市區範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六條 稅務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工作。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供水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標準:
(一)單位負擔部分,按照單位在職職工(含契約工、臨時工、留聘用人員)人數收取,標準為4元/月•人。
(二)個人負擔部分,按戶收取,標準為4元/月•戶;居民用戶兩個月(正常抄表周期,下同)用水量≤8噸的,按照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徵收;居民用戶兩個月用水量≤2噸的,暫不徵收。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標準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成本監審,實行價格聽證會制度,並履行相關定價手續。
第八條 對於民政部門認定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家庭,免予徵收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單位負擔部分由稅務部門直接徵收,由單位根據上季度單位月平均在職職工人數之和(取整)按季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個人負擔部分由稅務部門委託城市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代收單位”)代收,並簽訂委託協定書,由代收單位每兩個月徵收一次。
代收單位應當根據委託協定內容組織徵收,代收成本支出由財政部門會同城市管理部門核定後安排。
第十條 稅務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開展徵收工作,加強對代收單位的監督,確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及時足額入庫。
第十一條 稅務部門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按照規定出具繳費憑證,代收單位應當在水費發票上單獨列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金額。
第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主要用於將生活垃圾從垃圾集中收集點運往生活垃圾處理終端所產生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費用,不包括清掃、保潔費用。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契約約定負責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保潔和垃圾清運,並將生活垃圾短駁至指定的垃圾集中收集點;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委託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提供清掃、保潔以及清運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集中收集點等有償服務的,除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外,還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支付服務費,費用標準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根據本市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推進情況,逐步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機制,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
第十七條 江陰、宜興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生活垃圾收運處置城鄉一體化的農村地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9日。2016年11月28日市政府頒布的《無錫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實施辦法》(錫政規﹝2016﹞1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為規範我市市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管理,根據無錫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對《無錫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作了修改,現就《無錫市市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解讀如下:
一、修改背景
一是《原辦法》規定的徵收主體因國家政策進行了調整。根據《財政部關於土地閒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徵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徵收的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徵收。二是《原辦法》規定的代征部門改變。因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關政策調整及養老保險信息平台變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再代收市區離退休人員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相關工作要求,積極推動我市垃圾處理費收繳方式改革和垃圾分類工作的開展,有必要對《原辦法》進行修改。
二、修改過程
2021年8月,市城管局啟動《原辦法》修改工作,期間以專題座談形式多次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稅務局、市政園林局反覆商討《原辦法》修改事宜。市發展改革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有關規定,組織全市範圍內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成本監審工作,同時根據價格調整要求,開展了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價格聽證等相關工作。在研究吸納相關部門及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經過修改完善,形成了《本辦法》送審稿。在此基礎上,市司法局對《辦法》送審稿進行了合法性審核,廣泛徵求意見,經過充分論證和修改後,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書,形成該《辦法》草案。2023年1月30日經市政府第16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9日。
三、修改內容
一是對《辦法》名稱和有關定義進行了調整。將檔案名稱稱調整為《無錫市市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實施辦法》,適用於無錫市區範圍,江陰、宜興可參照執行。實行生活垃圾收運處置城鄉一體化的農村地區參照執行。同時,明確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以及經營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等。
二是對徵收對象不再採用列舉方式。將徵收對象範圍界定為“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本市市區範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明確單位和個人的繳費義務,應繳盡繳。
三是對徵收標準進行了調整。單位負擔部分不變,按照單位在職職工(含契約工、臨時工、留聘用人員)人數收取,標準為4元/月•人;個人負擔部分,按戶收取,標準為4元/月•戶;居民用戶兩個月(正常抄表周期,下同)用水量≤8噸的,按照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徵收;居民用戶兩個月用水量≤2噸的,暫不徵收。上述標準主要是通過測算我市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單位成本,同時參考省內其他城市標準。
四是對徵收方式進行了修改。單位負擔部分由稅務部門直接徵收,單位根據上季度單位月平均在職職工人數之和(取整)按季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個人負擔部分由稅務部門委託城市供水單位代收,並簽訂委託協定書,代收單位每兩個月徵收一次。
五是在收費減免中明確了減免條件。對於民政部門認定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家庭,免予徵收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六是增加收費方式改革條款。為適應推進垃圾減量、分類的要求,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和《無錫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明確要求根據本市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推進情況,逐步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機制,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
七是明確環衛有償服務內容。《辦法》規定“單位和個人委託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提供清掃、保潔以及清運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集中收集點等有償服務的,除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外,還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支付服務費”。環衛有償服務是指除城鎮生活垃圾以外的生產經營性垃圾等廢棄物的清運、處置和環衛責任區的保潔、清運等服務,環衛有償服務實行市場化運作,其收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標準按照《市物價局關於明確環衛有償服務範圍和收費標準的通知》(錫價工[2004]246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