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步伐,提高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項目建設與管理的通知》(川府發〔2004〕24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省物價局等部門關於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險廢物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06〕28號)和省物價局《關於公布〈四川省定價目錄〉的通知》(川價綜〔2002〕17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築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為保障城市生活環境,解決垃圾污染而建設的垃圾無害化集中處理項目所需費用,包括垃圾運輸和集中處理(不包括垃圾清掃、收集)所需的費用。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向服務範圍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包括城市暫住人口)收取。
第二章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的制定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或企業)提出申請,按規定舉行聽證會,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容環境衛生、發展改革、環保部門制定收費標準,報市政府審批後執行並報上一級價格、市容環境衛生、發展改革、環保部門備案。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補償垃圾運輸和處理成本、還本付息、合理盈利的原則確定收費標準。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垃圾運輸成本+垃圾處理成本+代征手續費,其中垃圾處理成本包括垃圾處理廠的運行成本和財務成本以及合理利潤和稅金。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運輸成本主要由運輸工具折舊費、材料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財務成本、人工工資及福利費等構成。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廠成本主要由建設成本、處理成本、財務成本、人工工資及福利費等構成。
合理利潤在省和國家沒有新規定前,根據不同的投資性質和方式由市政府確定,稅收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減免。
第五條 現階段我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廠實行保本微利原則,最低收費標準不低於我市生活垃圾處理廠的運行成本;最低收費標準高於當地居民承受能力,地方政府應給予補貼,確保我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廠正常運行。
第六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廠在運行過程中,不論經營主體性質,國家補助資金和在建期的收費等政府投入的無償資金均不計入財務費用,不得計提資金利息和利潤。
第三章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和管理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統一徵收、專戶管理、政府分配”的原則。
第八條 對因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不足,已經投資在建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經市政府批准,可在建設期內提前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的費用可用於補充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費用,但在建項目3年內必須建成並實施垃圾處理。
第九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方式:
(一)市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含生活垃圾處理廠)按月徵收,也可委託電力、天然氣、自來水、廣電網路公司、銀行等企業或街道辦事處代收。代收單位可從其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提取手續費的具體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二)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本著簡便易行的原則,對不同的收費對象可採取不同的計費方式分類收取:
1.城市居民(包括暫住人口)以戶計收,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職工人數計收。
2.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按垃圾量計收,交通運輸工具產生的垃圾併入公共場所收取(車、船垃圾量可按載重噸位或座位數計收)。
3.生產經營單位按產生垃圾量計收,商業網點按營業面積計收。
第十條 徵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原則,納入財政專戶統一管理,由市財政局監管,按照年初制訂的收支計畫撥付資金。市容環境衛生、環保等部門要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廠垃圾處理量和處理質量的監控,對處理不達標的要扣付相應資金。
第十一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擅自減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實行減免;對應繳不繳者,經催促後逾期2個月仍不繳納的,可公布其欠費情況並依法追繳、查處。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國家規定納入價格成本監審。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制定和調整前應實施成本監審,其成本監審結論報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接受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的抽查。
第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專項用於垃圾運輸、處理等成本,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市市容環境衛生、物價、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使用的監督檢查和審計,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廠要確保正常運行和運行質量,按設計要求達標處理。凡在規定時間內達不到規定處理能力和標準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市政府《關於印發〈自貢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自府法規〔2003〕3號)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榮縣、富順縣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